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公司辦理庫藏股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庫藏股轉售與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將買回的股票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轉讓行為屬有價證券之買賣,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課徵,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公司辦理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其代徵人為員工,惟因人數眾多,為便利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作業,可由公司向受讓員工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彙總繳納稅款,再將媒體申報檔案、繳款書影本及證券交易明細資料清冊等提供予國稅局,以節省人力、物力及縮短處理時程。
該局提醒,民眾如對稅捐法令有疑義時,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未報繳而遭補稅處罰,損及自身權益。
隔代教養之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列報教育學費或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祖父母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孫子女,如孫子女之父母有因死亡、失蹤、長期服刑或受宣告停止親權等情形,納稅義務人除可扣除免稅額外,還可依規定減除孫子女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此外,財政部基於課稅待遇一致性,於109年4月29日發布釋令,就未成年人因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或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擔任時,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經法院按民法規定以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或改定之監護人,並經戶政事務所辦理監護登記者,該監護人亦可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扶養受監護之未成年人,及依規定申報減除相關之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或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舉例,甲、乙為丙之父母,均受宣告不能行使親權,法院於108年間依聲請權人之聲請選定舅舅丁為丙之監護人。丙於108年就讀國內大學,則丁今年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可列報扶養丙,除減除免稅額88,000元外,還可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25,000元。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個人或公司行號購買國外電子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有何不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下稱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惟境外電商如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為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則應由公司行號、執行業務者或機關團體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隨著網際網路興盛,行動科技普及,付費使用境外電商廣告、線上遊戲、影音等服務與日俱增。境外電商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條之1規定,該境外電商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應負報繳我國營業稅義務。境外電商銷售對象倘非境內自然人,依同法第36條規定,除買受人屬同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就給付額依規定計算營業稅額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個人之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繳納營業稅方式可分為2種:(一)買受人為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自動報繳之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1、403、404申報書填入相關欄位一併申報繳納即可。(二)買受人為自動報繳營業人以外者(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執行業務者、機關團體等),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營業稅,下載「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或向國稅局索取前揭繳款書,自行繳納營業稅款。
列報扣除無親屬家屬關係且無扶養事實者之免稅額,將被補稅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除未滿20歲,或者是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的扶養要件外,還須雙方具備法定扶養義務且有確實扶養之事實,否則可能被認定為虛報免稅額,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日前查得納稅義務人甲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乙,經查乙為甲業務助理丙之子女,與甲無親屬或家長家屬關係,甲雖主張有拿錢資助丙扶養乙,且取得丙出具同意由甲列報扶養乙之切結書,但是甲列報不具親屬關係且無同居共同生活須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人,又未能提供實質上有扶養事實之具體事證,被國稅局認定為虛報免稅額,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應有符合法定扶養義務及實際扶養事實,而不是形式上提示切結書就可列報扣除免稅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投資損失之認列 財稅會計處理大不同
營利事業為了創造利潤、增加競爭力或為建立密切業務關係等因素,常會投資其他營利事業,然而投資總是存在著風險,難免會出現被投資事業發生虧損的情形,那營利事業應如何列報投資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投資損失之列報,在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處理並不相同,在稅務處理上,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以已實現者為限,也就是說,必須是被投資事業因營業虧損,經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破產、清算等事實,致原出資額實際發生折減時,始得列報投資損失,並不是只憑被投資事業帳載財務報表呈現虧損就可列報投資損失。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投資損失100萬元,甲公司表示該損失是轉投資之被投資公司因經營不善發生營業虧損,所以甲公司依財務會計處理原則,按投資比例同步認列投資損失,惟經該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被投資公司雖發生營業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換句話說,甲公司原出資額並未實際折減,故該筆投資損失在稅務處理上不得認列。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在申報所得稅時,如欲列報投資損失,應注意被投資公司是否已辦理減資彌補虧損或發生合併、清算等事實,而使原出資額發生折減,並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證,避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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