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3 22:09:00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主動辦理「處理稅務案件協談或協商作業」專案稽核,有效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近期實施「處理稅務案件協談或協商作業」專案稽核,針對近3年度綜合所得稅個案調查、營業稅選案查核與行政救濟案件涉及協談或協商的案件主動辦理專案稽核,對稅務案件協談程序重新加以檢視,並修正相關作業流程及規定,落實正當法律程序,以內部健檢的方式加強內控作為,有效提升稅務稽徵效能。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務協談制度是為了以合法、合理、有效的方式解決稅務爭議及疏減訟源,並輔導納稅義務人日後能夠誠實申報納稅,降低案件錯誤申報遭裁罰之發生率,以發揮最高之稅務行政效率,提升民眾對國稅局之服務滿意度。

最後,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至稅捐稽徵機關進行協談或協商時,除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之外,得自行或要求稽徵機關就協談之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影,以保障其自身權益。另外,該局表示平常均嚴格要求所屬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絕對禁止同仁收受納稅義務人不當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情事,該局人員與營業人、一般民眾及中間業者之間均謹守往來分際,民眾來公家機關洽公,根本無需送禮、請客、也不用找人請託關說,一切依法辦理,全局由上而下共同維護機關優良廉潔稅務風氣。

 

 營利事業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產生下腳的情形,如鋼()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或鐵屑等,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應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

該分局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本(108)年度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合計100萬元,甲公司除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在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出售下腳及廢料收入100萬元,列為其他收入或做為營業成本減項。

該分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應檢視是否有出售下腳或廢料之情形並依規定申報,以免查獲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智慧型手機、無線上網快速普及,網路交易愈發蓬勃發展。不過營業人無論是在實體店面或藉由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定價都應內含營業稅。近來接獲民眾反映,部分營業人於網路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標示商品價格未含營業稅,成交後索取統一發票卻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5%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所以商品標示之定價,應與消費者付給店家的金額一致,也就是說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銷售價格。營業人如不遵守規定標價,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依規定可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網頁內容及商品定價,如所上架之應稅商品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或有標註如要開發票則另加5%等違反規定之說明,請儘速修正商品價格或網頁內容,並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個人將所有房屋出租予接受各級政府機關之租金補貼對象,可享有租金所得減免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獲得之租金收入,每屋每月在1萬元以內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1萬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07年度租金收入之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金所得。

國稅局舉例說明,王君於1073月起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租 金補貼者,每月租金12,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王君於今年5月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課稅之租金所得為11,400元〔(12,000×10個月-10,000×10個月×(1-43%)〕。

該局進一步提醒,符合住宅法規定之房屋出租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檢附租賃契約書、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多加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扣繳稅款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屋,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房東租金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取稅款,且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將所扣稅款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及向扣繳單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憑單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租賃契約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乙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由甲公司負擔,乙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扣繳義務人甲公司每月應依給付總額55,555元〔50,000元÷(1-10%)〕辦理扣繳,扣繳稅額5,555元(55,555元×10%)應於次月10日前向代收稅款機構繳清,並於次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房東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甲公司所在地稽徵機關查核。

該分局特別提醒,扣繳單位務必多加留意相關規定,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應扣未扣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為利0813暴雨受災區民眾安心整理家園,南區國稅局主動辦理稅單展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0813豪大雨造成南部部分地區重大災害,該局已針對受災損害相關租稅減免措施發布新聞稿,籲請民眾清理家園之際,別忘了稅捐減免的權益;今為讓所轄臺南市及屏東縣春日鄉災區之納稅義務人安心整理家園,主動展延繳納稅款期限至108930日,詳細如下:

()綜合所得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8816日起至108825日止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8930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886日起至108815日止及108816日起至108825日止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8930日。

()營業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8811日起至108820日止及108821日起至108830日止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8930日。

()遺產及贈與稅核定開徵(展延)繳納期間為108626日起至108825日止者,展延繳納期限至108930日。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局所轄縣市未列入災區者,如因0813豪雨災害,致無法如期繳納前項所列稅款者,亦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各項繳納期限。納稅義務人如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各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贈與未上市()股票,如公司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應調整估價計算淨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給他人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且應檢視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如房地的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國稅局舉例,轄內A1082月將其持有未上市(之甲公司股票贈與子女,並以每股面額1,000元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查得甲公司有筆土地係於60年間取得,其帳面價值遠低於108年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乃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贈與日每股淨值為3,600餘元,予以補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估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如有房屋或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調整估價,俾利正確申報贈與總額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0813豪雨造成之災害損失,得減免相關稅捐

受到西南氣流影響,108813日南部因豪大雨造成部分地區嚴重淹水,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若發生災害損失,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減免,以維護自身的權益,謹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災損報備專區」下載,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