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7 20:45:48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

108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規定報您知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8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且自10811日起,擴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分離課稅所得,納入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憑單填發單位於10813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7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二、所得憑單資料查詢管道:

()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金融憑證,於5月份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7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營利事業得以前3年實際發生呆帳比率估列備抵呆帳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各項費用及損失,原則上必須已實現或已發生者,才能被認定。如果未實現的費用或損失,而在稅法上有特別規定者,可以在尚未實現前列報該費用或損失,例如「備抵呆帳」科目就是特別規定之一。

營利事業的應收帳款或應收票據原本必須等到確實無法收取時,才能列報呆帳損失,但是基於考量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稅法特別允許呆帳可以在尚未實際發生前,可提列備抵呆帳,供實際發生呆帳時沖抵,提列備抵呆帳年度就可先行列報呆帳損失。

該所說明,備抵呆帳餘額,估列原則最高不得超過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的1%,但為求客觀及配合實際發生呆帳的情形,實際發生呆帳率偏高的營利事業,可選擇改按以前3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來估列備抵呆帳。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底的應收帳款5,000萬元,應收票據3,000萬元,A公司可按1%估列107年度備抵呆帳為8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1%〕,如果A公司因景氣影響近幾年收取帳款情況不佳,104105106三年度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分別為2%3%4%,超過稅法規定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餘額之1%,則A公司可選擇改按前3個年度(104105106)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的比率3%(2%+3%+4%)÷3】,估列107年度備抵呆帳為240萬元〔(5,000萬元+3,000萬元)×3%〕。

國稅局再次提醒各營利事業,倘有實際呆帳比率偏高情形,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3款規定提列備抵呆帳,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