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7 21:21:16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國稅局與行政執行分署通力合作,欠稅人繳清千萬稅款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積極追討欠稅,除對欠稅人辦理財產禁止處分、假扣押及限制出境等保全措施外,該局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擬定具體執行方案通力合作追查,以確保租稅債權之徵起,例如該局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滯欠綜合所得稅逾千萬元,經國稅局與行政執行機關通力合作,協助欠稅人向銀行辦理貸款,繳清千萬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未能如期繳納分期繳納稅款,經行政執行分署廢止原核准之分期繳納,並多次請欠稅人至分署說明稅款繳納事宜,經國稅局、行政執行分署與甲君多次溝通協商後,甲君為免所有財產被賤價拍賣,表示願意以名下數筆土地及未保存登記之建物向金融機構貸款以償還全數稅款,惟該不動產業經辦妥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須國稅局塗銷後始可辦理貸款作業。

國稅局評估,甲君尚有其他或經該局禁止處分,或經行政執行分署查封之財產,核其價值已足以擔保所滯欠之稅款,遂先與銀行溝通,並獲允諾貸款核撥款項將匯至行政執行分署指定之專戶,該局隨即配合辦理塗銷甲君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及後續貸款事宜,分署收到款項後即掣發繳款暨發()款通知書,順利將甲君所欠本稅、滯納金及利息計1066萬餘元全數徵起。

該局提醒,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案件,如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未獲付款,該分署得廢止核准分期繳納,並就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欠稅人為避免不動產因多次拍賣而賤價出售,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貸款繳清欠稅,亦不失為兩全其美之方法。

 

  贈與稅有3種特定情形,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原則上為贈與人,但為確保稅捐債權之徵起,在特定情形下,受贈人應負納稅義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但贈與人有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情形之一時,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例如該局轄區某贈與人甲君,104年間以出售土地部分所得代償其子乙君之貸款及投資款合計1,0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並補徵贈與稅,惟甲君逾期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乃依規定將尚未徵起之稅捐,改以受贈人乙君為納稅義務人發單補徵。

該局提醒,所舉案例之贈與稅改課受贈人後,原對贈與人開徵之稅款僅係暫不執行,只要欠稅尚未全數徵起,如又查得贈與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稽徵機關仍會就尚未徵起之稅額對贈與人財產繼續執行,以確保租稅債權,籲請贈與人或受贈人應儘速繳清稅款,勿心存僥倖。  

 

 出售短期持有房地,六種情形可適用20%較低稅率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出售房地須依照持有期間課徵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5%,有民眾問及,因家庭因素而必需出售短期持有之房地,是否可適用較低稅率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地,若持有期間未超過1年,稅率為45%,超過1年但未超過2年者,稅率則為35%,倘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此類稅率案件有6種情形: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妥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使用或執行業務使用,後來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規定非自願性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地者。二、個人依民法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給該房屋所有權人者。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地負擔醫藥費者。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地者。六、個人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共有房屋或土地,致須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該局提醒民眾,對於房地合一稅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業人銷售住宿勞務予境外電商,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臺東分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如有銷售住宿勞務給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境外電商,要特別注意必須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境外電商,以免被補稅處罰!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境內營業人(供應商)運用境外電商架設網站或建置電子系統銷售住宿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買受人)者,如係由境外電商向買受人收取價款,並於扣除網站(系統)手續費之淨額撥付國內供應商,供應商應就實際收取之價款,開立以境外電商為抬頭之三聯式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倘供應商不清楚境外電商統一編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 gov.tw)/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稅籍登記查詢。

該分局再度提醒營業人,仔細檢查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發票,若發現有未依前述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稅捐情事,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以免罰。

 

 舉辦尾牙活動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又到了歲末年終,公司行號紛紛舉辦尾牙活動!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公司行號注意,尾牙活動、贈送禮品等費用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申報錯誤被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酬勞員工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公司行號舉辦尾牙活動所支付的活動場地費、餐費、主持費、表演費及購買摸彩品等,所取得憑證的進項稅額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日前查核甲公司107年度營業稅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2月上旬除購買各式禮品70餘萬元外,尚有支付餐費20餘萬元及活動費10餘萬元,其進項稅額共計5萬餘元,已於3月份申報營業稅時提出扣抵,經國稅局進一步了解,這些禮品、餐費及活動費是

甲公司為犒賞員工辛勞,所舉辦員工年終尾牙餐會的花費,因此進

項稅額5萬餘元依規定是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甲公司除須補繳營業稅5萬餘元外,還須多負擔罰鍰。

國稅局再度提醒公司行號特別注意,不要誤將酬勞員工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免被補稅及處罰,如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應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如該財產為不動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的規定應以土地及房屋的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君於104年與建設公司簽約買進臺南市中西區1筆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土地,總金額5,700萬元,甲君將該筆房地登記在其本人、兒子及女兒名下,每人持分各1/3,經追查發現該5,700萬元的款項全部由甲君支付,即甲君無償替子女購買不動產,符合上述遺產及贈與稅法以贈與論規定的情形,經通知後,甲君於期限內辦理申報,該局並依該不動產的公告現值及評定現值3,800萬元的2/3計算核定應補贈與稅230餘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贈與論的贈與行為,稽徵機關會先寄輔導函請當事人於10日內補申報贈與稅,如逾期仍未申報,除補稅外,將依規定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