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南區國稅局轄區開出2張千萬元特別獎!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107年9-10月份統一發票已於11月25日開獎!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期轄內營業人開立之發票共開出千萬元特別獎、2百萬元特獎及雲端發票百萬元獎各2張,還未對獎的民眾請趕快把發票拿出來對獎,說不定千萬富翁就是您。
該局說明,其中千萬元特別獎發票分別由新光三越臺南西門店及屏東縣興農供應中心開出,消費者分別消費78,200元及500元;2百萬元特獎發票分別由臺南市東區台糖加油站及臺南市永康區全家便利商店開出。
該局進一步表示,本期轄內雲端發票百萬元獎均由中華電信開出,消費者只花1,683元及100元就中百萬大獎,呼籲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就有機會獲得專屬雲端發票的百萬元大獎。
民眾如使用手機條碼、會員卡或信用卡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已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臺辦理歸戶者,該平臺、會員卡店家或銀行會主動通知中獎訊息;使用悠遊卡、icash卡或一卡通載具者,請民眾自行至便利商店多媒體服務機查詢是否中獎,且自107年7月起雲端發票專屬獎100萬元15組、2,000元1萬5千組,大大增加中獎機率!
該局並提醒,本期中獎發票兌領獎期間自107年12月6日起至108年3月5日止,請民眾記得對獎並於期限內領獎;另鼓勵民眾購物消費多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並完成載具歸戶,既可避免漏未對獎,錯失中獎機會,亦為環保愛地球盡一份力!
營利事業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列報營業費用,雖取具合法憑證,惟仍須證明與業務有關,始得認定
營利事業取得百貨公司、超商、量販店、餐飲、服飾、娛樂活動、加油等消費性發票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如果係屬個人消費或其他非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將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從營業稅進項憑證歸戶資料,發現甲公司取得百貨公司發票達百萬餘元,依公司說明係購買百貨公司之「商品禮券」贈送客戶及員工,已依規定取得抬頭載明甲公司統一編號之發票,並帳列當年度之交際費、職工福利及其他費用等科目。惟甲公司於查核過程中未能提供該商品禮券確實已如數轉送予外部往來客戶、供應商或不特定消費者等受益對象之證明文據,或提供轉餽贈予內部員工已依規定辦理扣免繳等資料為佐,致無法認定該費用支出確係與業務有關,該局遂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前提,除應取具合法憑證外,仍應注意是否與業務有關,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網路賣家利用「電子支付」收取貨款 辦理稅籍登記要注意
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網路、行動通訊技術及裝置的成熟普及,電子商務與行動商務蓬勃發展,促使支付型態推陳出新,我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施行後,雖然提供民眾安全便利的資金移轉服務,並且營造網路商家發展的有利環境,但是,若賣家選擇以電子商務交易金流收取款項,應更加注意稅籍的設立及發票的開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子支付係指使用者於電子支付機構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利用電子支付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於網路上直接進行資金移轉或儲值等交易行為,以取代傳統實體交易「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之模式;雖然藉由電子支付機構,以第三方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收取網路交易款項,具有確保交易履行及留下明確交易紀錄之優點,但卻常常發現有賣家漏未辦理稅籍登記或開立發票之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每個月銷售額如果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暫時可以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前述標準,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又如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則須使用統一發票並報繳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倘有短漏報稅款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及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公司收回股票,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近來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即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再將買回之股票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則該項轉讓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或代徵人如對有價證券移轉行為是否需課徵證券交易稅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107年起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應計入所得額徵免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刪除第42條第2項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或團體)因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規定,爰自107年1月1日起,機關或團體所獲配的股利或盈餘,應計入其所得額,並依所得稅法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或團體符合免稅標準第2條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為了避免影響機關或團體從事公益活動的財務能力,免稅標準第3條第1項又規定,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如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足支應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以下簡稱不足支應數)時,得將該不足支應數自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後,再依法課徵所得稅。
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本應涵蓋股利或盈餘收入,較能允當衡量其財務能力,但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機關或團體投資於國內營利事業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免計入所得額課稅,致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不含免稅股利收入,使得少數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實際上本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惟於扣除股利收入後,產生不足支應之情形,而得以該虛增不足支應數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扣除,即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實際有所得且無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必要,卻無須課稅之不合理情形,故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後所得稅法刪除第42條第2項機關或團體獲配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課稅之規定,以維護租稅公平。
該局舉例,符合免稅標準規定之甲財團法人,其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為500萬元(其中包括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收入30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320萬元,並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60萬元。該法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500萬元)足以支應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320萬元);惟修法前股利收入300萬元可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減除,反虛增不足支應數120萬元【(500萬元–300萬元)–320萬元】,致課稅所得額為零(60萬元填補不足支應數120萬元後已無餘額可課稅)。修法後股利收入不得自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減除,尚無不足支應數,該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60萬元即全數為課稅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機關或團體因投資國內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或盈餘已非屬當然之免稅收入,請確實依上開法令規定辦理,避免申報錯誤,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非知不可的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政府於今(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本次所得稅法修正案,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制優化方案的內容有四大亮點,分別為「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獨資合夥免徵營所稅」、「合理調整營所稅率結構」及「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為方便營利事業快速瞭解稅制優化方案的內容,該局就各項修正重點、實施日期及效益整理如下:
一、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
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以「股利所得課稅二擇一新制」取代「兩稅合一制」,故自107年1月1日起,刪除營利事業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相關記載、計算、分配與罰則等規定,大幅降低稅務依從成本,減少爭議,有助簡化稅制稅政,符合國際趨勢。
二、獨資合夥免徵營所稅
自107年度起,獨資合夥組織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所得直接歸課資本主及合夥人綜合所得稅,減輕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營所稅負。
三、合理調整營所稅率結構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較美國稅改後21%、日本23.2%、韓國25%、中國大陸25%、OECD國家平均稅率23.5%為低,仍具國際競爭力。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漸進式每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按20%稅率課稅,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稅負及提供調整適應期。
四、調降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109年申報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時適用)由10%調降為5%,調降後,企業保留盈餘不分配之總稅負由25.3%降至24%,有利企業保留盈餘累積投資動能,有助轉型升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本次所得稅制優化方案係自107年度施行,故營利事業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適用上開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內容,但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則須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始可適用調降後之稅率。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兌領公用事業中獎統一發票,請持正確期別帳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用戶如統一發票中獎,除可以電子發票證明聯兌獎外,亦得持公用事業掣發載有載具識別資訊之兌獎聯【即該期載有「載具識別資訊」及「領獎收據」之費用帳單(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紙本電子帳單或補發載具證明單)】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該局提醒,由於公用事業係於收到用戶繳款後始開立電子發票,部分公用事業會在當期帳單上記載「前一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因此,如經公用事業通知中獎者,記得持該中獎發票號碼所對應之「原期別」帳單,才能順利完成領獎。
該局舉例說明,107年11月電費帳單上雖有記載前期(107年9-10月)發票號碼資訊,但在接獲電力公司通知107年9-10月期發票中獎通知後,仍應持原期別(107年9月)帳單始能向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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