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被繼承人生前已出售土地而未辦移轉登記仍屬遺產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陳代書來電詢問,被繼承人王君生前出售土地,除尾款外價金都已經收取,但還來不及辦理過戶登記,請問這筆土地要計入遺產中申報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該筆土地雖已出售,但既未辦理移轉登記,則仍為被繼承人名下土地,屬被繼承人的遺產,不過,該筆應移轉給買受人的土地,亦屬被繼承人生前未清償的債務,所以可按該土地計列遺產價值的數額申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另外如果還有未收的土地尾款,則屬被繼承人遺留的債權,也必須併入遺產中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簽立土地買賣契約,出售公告現值120萬元的土地給乙君,買賣價款200萬元,除尾款20萬元尚未收取,其餘買賣價款180萬元已收取並存於甲君郵局帳戶內,但甲君於土地移轉過戶登記前死亡,則繼承人申報甲君遺產稅時,該筆土地應以公告現值12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並同額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至於已收取價款180萬元及尚未收取的尾款20萬元,則應分別列於遺產之存款及債權。
該局提醒,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記得將買賣的證明文件,例如契約書、價款支付資料等一併檢附給國稅局審核,如有任何稅務問題,都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不能以未收到遺產稅申(催)報通知書為由而免責
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依法辦理遺產稅申報,不得以稽徵機關未發申(催)報通知書,而免除其應於期限內之申報義務。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1月16日死亡,納稅義務人應於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即105年7月16日以前申報,因未申請展期,且遲至105年8月20日始補辦申報,已違反應於期限內申報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乃就漏報遺產,核定應納稅額1,300萬元,並處以罰鍰1,100萬元。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雖然繼承人主張其未接獲催報通知,應免予處罰。但是該主張與遺產稅係採自動申報制有違,亦即在現行的法規下,納稅義務人負有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辦理申報;至於國稅局所為遺產稅申報通知,僅係基於便民服務,提醒按時申報,以免權益受損。因此,納稅義務人不得以未接獲國稅局通知書為由,而免除其應依法申報之義務。
該局提醒如被繼承人之財產龐雜或繼承人事務繁忙等原因,無法於期限內完成申報,納稅義務人可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並以3個月為限;經核准延期者,前後計有9個月可蒐集較完整財產及扣除額資料,依法完成申報。對於遺產稅申報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上一篇:南區國稅局表示
下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