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個人交易房地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或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的房屋使用權,應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並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房屋使用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申報納稅;若課稅所得為0、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規定限期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近來查獲多起課稅所得為0或交易為損失案件,因民眾誤認無應納稅額即無須辦理申報,而遭處行為罰3,000元情形。
該局提醒,如個人未依限辦理申報,經國稅局查獲,將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如有應補稅額,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惟前開兩項罰鍰得擇一從重處罰。因此,個人交易房地如有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受處罰。
營利事業所得稅率調整,107年度上路!
為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所得稅制,所得稅法於今(107)年2月7日進行修正,將營利事業所適用之稅率予以調整。為讓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充分瞭解本次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稅率調整對其租稅負擔的影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營所稅稅率調高至20%
自107年度起,營所稅稅率由17%調高為20%;但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分3年逐年調高1%,即107年度稅率為18%,108年度稅率為19%,109年度及以後年度則按20%稅率課稅,以減輕低獲利企業之租稅負擔,並提供調整適應期。
二、未分配盈餘稅率調降至5%
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稅率由10%調降為5%,適度減輕企業藉保留盈餘累積自有資金之稅負,並協助中小型及新創企業累積未來轉型升級之投資動能。
該局舉例說明,會計年度採曆年制之甲公司及乙公司,107年度依法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分別為100萬元及40萬元,假設甲、乙公司107年度稅後盈餘除提列10%法定盈餘公積外,並未進行分派盈餘,則107年度未分配之稅後盈餘分別為72萬元【(1,000,000-200,000)×(100%-10%)】及29萬5,200元【(400,000-72,000)×(100%-10%)】,上開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稅率及應納稅額計算
該局最後表示,倘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之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可先行適用優惠稅率(107年18%,108年19%),但經國稅局核定後全年課稅所得額超過50萬元者,則仍應適用稅率20%。如仍有其他疑義,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首頁/熱門焦點/所得稅制優化方案專區查閱外,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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