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3 22:02:15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取得身心障礙手冊,可否列報為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台南市謝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A君往生後,繼承人於繼承日後始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重度之身心障礙手冊,且證明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殘障要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否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嚴重病人,得於遺產總額中再扣除618萬元,惟原則上是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人雖未於繼承日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日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准予依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618萬元。

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進貨銷貨沒發票 要分別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進貨時,如果沒有取得進貨憑證,銷貨時也沒有開立銷貨發票,因該二行為違反之行政法義務有別,所以應分別處罰,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行為罰;銷貨時未開立統一發票,導致漏繳營業稅部分,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甲公司於1029月至10512月間銷售貨物(勞務)金額2,30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逃漏營業稅115萬元,又於同期間購進貨物(勞務)金額2,1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漏銷部分除依法補徵營業稅115萬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15萬元;另就進貨未依規定取得他人憑證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2,100萬元裁處5%之罰鍰100萬元(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合計處罰鍰215萬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銷售額」,與「進貨時未依法取得他人憑證」,兩者係各自獨立的行為,如違反將分別依規定處罰。

 天鴿颱風來襲造成之災害損失,得以扣除減免稅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因天鴿颱風影響造成災害,請於期限內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災害損失,以維護自身的權益,並就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依法領取政府發放之災害補助(如農漁民救助金),免納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有關災害損失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災損報備專區,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就近向國稅局申請。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有專人為您服務。

改核定使用發票後,請主動移除免用發票標誌

邇來有民眾撥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檢舉專線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營業場所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讓消費者誤認而未索取統一發票,國稅局應加強查核。

該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或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嗣後倘經國稅局查得小規模營業人每月實際銷售額已?20萬元且非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民眾前往使用統一發票之商號消費,因商號仍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而未索取統一發票,讓營業人有取巧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之情形,國稅局已對原屬查定課徵改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展開清查作業,如發現有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者,將會輔導營業人當場移除。

為使清查作業順利進行,該局特別籲請轄內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自行檢視,若仍有張貼免用統一發票標誌者,請儘速移除,並確實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否則一旦經人檢舉並調查屬實,被補稅處罰,就得不償失了!此外,該局也提醒民眾若想確定店家是否為使用統一發票行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服務/公示資料查詢(網址:www.etax.nat.gov.tw)

 被繼承人如遺有車輛,繼承人應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過戶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有遺留財產者,即使只有遺留車輛,納稅義務人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發現,常有被繼承人名下的汽、機車,因生前為他人使用或閒置,其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繼承人疏忽未辦理遺產稅申報,亦未於汽機車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致車輛牌照遭註銷,影響繼承人使用車輛行駛道路的權利。

該局說明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外,就所遺車輛,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或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相關證明後,即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營利事業於9月所繳納的所得稅暫繳稅款,不能於繳納日即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必須要等到年度決算日,才能依據當年度損益計算出暫繳稅款實際抵繳應納稅額的金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日才能結算出當年度損益,並據以計算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期中所繳納的暫繳稅款只有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的部分,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可於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至於超過部分因日後會退稅,所以不能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511日帳載餘額200,000元,531日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100,000元,920日繳納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50,000元。甲公司於11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0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的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512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51120日)之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計算如下:

1.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200,000元+自繳104年度結算申報稅額100,000元=300,000元。

2.正確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300,000÷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000,000元=1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切勿於繳納日計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的違章情事。

 被繼承人生前未獲清償之借款,繼承人應據實申報遺產債權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除參考國稅局提供的遺產清單申報外,被繼承人若有借款給他人或企業,並不會在遺產清單上,繼承人應主動查明申報,以免因疏忽漏報而導致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審查遺產稅案件時,發現很多子女不清楚父母的資產狀況,或僅知父母有借貸或投資,但不清楚資金往來情形,而漏未申報該項遺產,但是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止,借款給他人、企業或對投資的公司遺有股東往來等債權,也屬於遺產的範圍,繼承人應主動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日前審查甲君遺產稅案件,從其投資經營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及股東權益科目,發現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進而查獲漏報被繼承人股東往來應收債權金額750餘萬元,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被繼承人之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該資料僅供繼承人申報遺產稅之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宜先向被繼承人生前投資之公司或往來銀行等,詳細查明被繼承人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漏報遺產遭查獲而被補稅及處罰。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若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陳先生來電詢問,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誤以股票面額計算成交總價額,致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由代徵人(即買方)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按稅率千分之三計算稅額,代徵並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說明,本案陳先生誤按股票面額計價向出賣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因股票實際成交價格大於面額,致有短徵證券交易稅的情形,應於國稅局查獲前,重行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應代徵證券交易稅差額,並在繳款書上註明:「補繳日繳納(交割日)稅款差額」字樣。

該局提醒民眾,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政府舉辦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採分離課稅,免列報所得,扣繳稅額亦不能申請退

公益彩券常因連續多期未開出,累積了鉅額彩金,吸引民眾紛紛掏出荷包,試試運氣,期待受到幸運之神眷顧,如果您是那位幸運兒,可要特別注意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舉辦的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每聯(組、注)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20%稅款。公益彩券中獎獎金既係採分離課稅,因此中獎人在辦理中獎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免將中獎獎金申報為所得,同時,獎金的扣繳稅額也不能抵稅或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2注公益彩券均幸運中獎,中獎獎金分別為2,000元及20萬元,依稅法規定,獎金2,000元部分免予扣繳,另獎金20萬元部分,則需扣取4萬元稅款;而甲君當年度購買公益彩券中獎的獎金202仟元不用納入綜合所得總額計算,已扣取20%稅款4萬元,也不能用來抵繳綜所稅的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