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日前於查核案件時發現,陳君於104年時年僅22歲,但該年度卻取得一筆土地,依該筆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財產價值約2,000萬元,經追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陳君為登記名義人,惟陳父並未申報贈與,經國稅局發文輔導,陳父於收到輔導函後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補贈與稅178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而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漏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乃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情形者,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贈與稅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如何區分交際費與廣告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費與廣告費均是營利事業為推展業務所支付之費用,其區別在於交際費係指營利事業為塑造或改進營利事業之周邊獲利環境,以建立企業良好公共關係,對特定人 所支出之費用;至於廣告費係營利事業為建立自身及商品形象,對不特定人所支出之費用。
該局說明,為避免公關等交際應酬之支出浮濫,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交際費有金額之限制,廣告費則無限制。例如:甲公司經營藥品批發為業,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70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其中600萬元為贊助醫師參與國外研討會之相關費用,係為招攬業務,對特定醫生之招待,核屬交際費性質,予以轉正交際費,惟超過交際費之列支限額,乃予剔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交際費與廣告費應依支出之性質列報,勿將交際費誤列報為廣告費,以免遭稽徵機關轉正交際費,致超過限額規定而剔除補稅。
刷信用卡同時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方便又環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1條文於105年1月1日施行後,信用卡依法已可作為電子發票載具,民眾可於消費購物使用信用卡付款的同時,直接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交易更為便利,並達到節能減碳目的。
該局說明,電子支付時代來臨,信用卡等電子支付工具已逐漸取代實體貨幣角色,要達到支付全面電子化、結帳自動化,發票無紙化即是最後一哩,為推動發票無紙化,該局已積極啟動輔導轄內營業人導入信用卡載具作業,民眾於店家購物刷卡時,可洽詢營業人是否已提供該項服務,共同響應節能減紙政策。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消費購物使用載具(如手機條碼、悠遊卡、一卡通、信用卡等)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可以隨時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載具查詢消費發票」查詢消費明細,如將各式儲存無實體電子發票載具歸戶至共通性載具(手機條碼、自然人憑證條碼)並設定領獎資料,另享有自動對獎、中獎主動通知及中獎獎金直接匯入金融帳戶服務,讓中獎獎金不漏接,權益更有保障。
該局呼籲全民一起加入無實體電子發票行列,除享有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的中獎機會,也可為保育地球盡一份心力。
學生住校宿舍費可作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項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各校即將陸續開學,本年度學生註冊時所繳納的宿舍費,於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家長或學生應妥善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6規定,納稅義務人及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可憑註冊時繳交的宿舍費或學費(宿舍費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額以新臺幣(下同)12萬元為限,但該申報戶如尚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須自行擇一申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於本年度註冊時已繳納宿舍費2萬元,同時該申報戶有購屋借款利息1.5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如採列舉扣除額時,選擇列報房屋租金支出2萬元較有利。
該局特別提醒,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時,除特別扣除額外,可自行就「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房屋租金支出須選擇列舉扣除額時,始得減除。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列報兌換損失,應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之損失,雖可列為當年度兌換損失,但須符合所得稅法第38條之規定,即應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是若非屬營利事業本身進、銷貨之兌換損失,自不得列報兌換損失。
該局舉例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損失210萬元,經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向國內乙公司購買商品,雙方雖經簽訂經銷商合作協議書約定貨款由甲公司直接給付與乙公司或國外供應商,惟其購買之商品依進口報單及相關押匯單據均以乙公司名義進口,則乙公司向國外廠商進貨所產生之兌換損失,應由乙公司自行負擔,非屬甲公司之相關費用,是其所列報兌換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否准認列。甲公司不服,主張因受限於法令規定,無法自行進口商品,乃委託乙公司代為進口,雙方約定商品價格為乙公司之進口成本、關稅、費用及加計利潤部分,貨款由甲公司直接給付與乙公司或國外供應商,是此兌換損失,係源自進貨產生,應予認列等語,申請復查,未獲變更,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
該判決指出,本件係由乙公司向國外供應商進貨,而甲公司則是向乙公司進貨,以上二個供貨契約各自獨立,互不相涉,乙公司已依約定商品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足見甲公司是依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貨成本及應付帳款,雖約定甲公司應將貨款直接給付給乙公司或依乙公司指定直接付給國外供應商,然其僅是約定給付貨款時之給付方式不同,尚非甲公司向乙公司進貨,而於實際支付時產生兌換損失之情形,且乙公司已將相關進口成本加上一定利潤含於出售給甲公司之商品價格中,則乙公司向國外供應商進貨所產生之兌換損失應由其自行負擔,非屬甲公司進貨之相關費用甚明。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失,除要符合其認列條件之相關規定外,應注意須與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以免遭補稅。
營業人得申請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即分支機構),應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得申請就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以下簡稱合併總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分支機構係就地申報繳稅。但依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係以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方式,而得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若有營業人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專司購買、生產或銷售者,如分別就地繳稅,則形成部分單位只有進項稅額,每期留抵,部分單位則每期繳稅而無進項稅額可資扣抵之困擾。為使營業人作有利之選擇,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訂有營業人得申請由總機構總繳之規定。經核准合併總繳後,營業人所有之分支機構,仍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及進項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有2家分支機構,經核准合併總繳後,每期營業稅申報時,應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就各自之銷售額及進項憑證申報「各單位分別申報」之申報書,及由總機構就全部單位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申報「總機構彙總報繳」之申報書。
該局進一步提醒,申請合併總繳之營業人,如欲撤銷總繳,變更由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分別報繳者,仍應申請核准後始得適用。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
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關於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年度應如何歸屬?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之。」是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歸屬年度,原則上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查獲甲公司出售房屋1戶,於104年12月3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未於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筆出售房屋所得,經甲公司說明係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屋尾款在105年2月才付清,實際交屋為105年度,故將該筆出售房屋所得列入105年度申報。惟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甲公司出售該筆房屋所得應歸屬於104年度認列,而非收取尾款之105年度,甲公司因疏忽致漏報104年度出售房屋所得,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要注意所得歸屬之年度,並依法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子女於國外就讀教育部公告之大專以上院校,得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接獲民眾詢問,新的學期即將開始,子女將前往國外讀書,其支付的學雜費可否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其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額以25,000元為限;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如其就讀之國外大專以上院校,屬教育部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公告之參考名冊所列大專校院,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外國專業團體認可之大專校院,有正式學籍,且其學籍在學年度內為有效者,納稅義務人得檢附教育學費繳費收據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依規定列報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教育學費係指按教育主管機關訂頒之收費標準,於註冊時所繳交之一切費用,包括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分費、實習費、宿舍費…等。所以,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之子女,就讀符合前開規定之學校,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25,000元之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不足25,000元者,以實際發生數為限,惟已接受政府補助者,應扣除補助金額,在限額內申報。
106年7月1日起開放使用健保卡或金融憑證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網路申報
為推動e化便民服務,財政部自今(106)年7月1日起開放使用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辦理遺產稅及贈與稅申報,並得以晶片金融卡網路繳稅,增加更多元憑證申報管道,提升為民服務效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可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遺產稅或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已註冊之健保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網際網路於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申報。此外,為落實便民繳稅服務,自今年7月1日起亦可使用晶片金融卡至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繳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網路申報遺產稅及贈與稅後,應於申報上傳成功隔日起10日內檢送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至主管稽徵機關,以免影響權益。
納稅義務人或受任人如對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操作有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洽詢,若有稅務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106年度暫繳申報即將於9月1日開始,該如何申報報乎你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是否應辦理暫繳申報,該局整理如下:
一、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營利事業於106年9月30日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五)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6年度新開業者。
(六)營利事業以其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繳納暫繳稅款後免申報:
營利事業按其105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於自行向國庫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二)一般申報:
營利事業按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暫繳稅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且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必須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向國稅局申報。
(三)試算暫繳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6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稅率17%,計算其暫繳稅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者,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06年10月11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營利事業欲了解更詳細資訊,可至該局官網http://www.ntbsa.gov.tw暫繳稅額專區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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