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於扣繳稅款後無需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臺南市陳先生來電詢問,在去(105)年3-4月統一發票對中2獎中獎獎金40,000元,於今(106)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要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常常誤將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列報為機會中獎所得,並將分離課稅所扣繳的稅款列入扣繳稅額申報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8類第3款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項第7款但書規定,「政府舉辦」的獎券中獎獎金係採分離課稅,每聯(組、注)獎額超過2,000元者,按給付全額扣繳20%稅款完稅,不須併計綜合所得總額,且所扣繳的稅款,也不能夠抵繳當年度應納稅額或申請退還。
國稅局特別提醒,常見的分離課稅所得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例如:統一發票、公益彩券)、告發或檢舉獎金、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等,上開所得經扣繳完稅後,免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其扣繳稅款亦不得申請抵繳應納稅額或申報退稅。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應退還稅額為0(不繳不退案件)仍應回復確認,始完成結算申報
蔡小姐來電詢問:收到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應退還稅額為0(不繳不退案件),還要辦理回復確認嗎?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收到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應退還稅額為0(不繳不退案件),仍請於106年6月1日前辦理回復確認,如果沒有回復確認或申報,將喪失明年可能適用稅額試算服務的權益。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不繳不退案件之回復確認方式有下列3種,請多加利用:
1、線上登錄: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回復確認。
2、書面確認:填妥確認申報書,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國稅局。
3、電話語音確認:以市話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依語音提示訊息操作回復確認。
個人出售預售屋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屋在未建造完成前,即將未來該房地產權登記之權利出售,係屬預定不動產「權利」之買賣,但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房地合一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預售屋買賣因尚未辦理所有權登記,在完工前之所有權仍屬建設公司或原土地所有權人所有,買方僅購得未來取得房屋及土地之「權利」,相關交易係屬「權利」之移轉,賣方應以預售屋(含土地部分)交易時之全部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損益,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3年間以1,354萬元向A建設公司購買預售屋1戶,在建造完工前,以1,500萬元出售予乙君,甲君在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嗣經該局依據查得資料,以出售價格1,500萬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1,354萬元及相關必要費用10萬元後,核定甲君103年度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36萬元,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買賣預售屋如有獲利,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買賣預售屋獲利而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如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補繳者,可免受處罰。
營業人不得諉以代理人之故意過失免除自身應負之公法上責任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營業稅申報之主體,依法負有誠實申報稅捐之義務,若委由他人代為申報,自應對於受其委託之人執行本身所負申報義務,負注意與監督之責,該代理人所為之稅務申報行為直接對營業人發生效力,應就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無進貨事實,卻取得A、B二家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並處罰鍰。甲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委託乙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代處理帳目及稅務報繳事宜,乙以不得扣抵進項憑證虛報進項稅額所生漏稅情事,甲並不知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請免予處罰。惟甲為營業稅申報之主體,負有誠實申報稅捐之義務,若委由他人代為申報,應盡事前注意監督及事後查核之責,因甲未盡注意義務致連續數期營業稅申報異常,甲應就乙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
該局呼籲,營業人若委託記帳士等代為記帳及稅務申報,因與該代理人之故意過失負同一責任,所以營業人選擇代理人應謹慎,並善盡監督注意之責,以免發生漏稅情事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採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納稅,請預留足額存款,讓國稅局〝補〞不到你!
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結束後,國稅局往往會接獲許多採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稅款的民眾來電詢問,什麼時候會提領稅款呢?南區國稅局指出,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第1批轉帳繳稅扣款,將於6月8日零時起提兌,民眾應於6月7日前檢查帳戶餘額,並補足應自行繳納的稅款金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採用轉帳繳稅的民眾,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以繳納稅款,或帳戶已結清卻仍使用該帳戶辦理轉帳繳稅,將導致轉帳納稅不能成功足額提兌,民眾事後會再接到補繳的稅單,讓轉帳繳稅的便利性大打折扣。為了讓民眾順利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避免因提兌不成功而須補繳稅款及利息,甚至逾繳納期限還要加徵滯納金,該局貼心整理了採用繳稅取款委託書兌領不成功的4種型態,提醒民眾注意:
一、存款不足:帳戶餘額低於應自行繳納稅款。
二、身分證字號錯誤:轉帳繳稅之存戶與納稅人不同時,應填報存之身分證字號,卻誤填納稅人身分證字號。
三、帳號錯誤:填寫之金融機構代號及帳號錯誤。
四、帳號結清銷戶:帳號已結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若因繳稅取款委託書資料填寫錯誤或存款不足,導致無法成功提兌或只能就存款餘額先行提兌者,國稅局除將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外,並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06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04%)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籲請民眾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好康報你知 五月憑證報稅&e化繳退稅送好禮
為鼓勵轄內民眾及社會新鮮人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已辦理「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輕鬆報稅,並利用e化管道來辦理繳退稅,南區國稅局特別推出「憑證報稅&e化繳退稅~好禮歡樂送」活動,自今(106)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凡設籍該局轄區納稅義務人只要備齊下列文件,即可至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兌換100元商品禮券(每人限兌領1張,兌完為止):
一、以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利用電子支付(信用卡、委託取款轉帳、晶片金融卡轉帳、活期(儲蓄)存款轉帳、自動櫃員機轉帳)及行動裝置等e化繳稅、直撥退稅方式辦理退稅之單據紀錄(驗後退還)。
二、捐贈106年5-6月份無實體電子發票1張(或紙本統一發票3張)且每張統一發票最低消費金額為5元以上。
三、身分證正本(驗後退還)。
該局表示,五月報稅期間快到了,利用憑證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並完成綜合所得稅申報,省時又省力,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105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業經財政部於106年2月7日發布,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其創辦人、設立人或實際所得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依下列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
一、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為收入之65%。
二、文理類(升學、語文、法商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之50%。
三、技藝類(縫紉、美容、美髮、音樂、舞蹈及其他)補習班:為收入 之50%。
四、私立托嬰中心、幼兒園:為收入之80%。
五、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為收入之60%。
六、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為收入之75%。但依「護理機構分類設
置標準」設置之私立護理機構、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及依「精神復健機構設置及管理辦法」設置之精神復健機構,為收入之85%。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等,如同時經營兩項以上業務,應就各類業務收入分別適用各該類別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
另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經營之業務範圍,應屬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者,不適用本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相關費用標準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綜合所得稅項下查詢,並參考使用。
以健保卡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真方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5月1日至6月1日),採用網路申報者,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取得申報軟體,電腦設備使用Windows作業系統者可下載離線版安裝使用;使用Linux作業系統(限使用Ubuntu或Fedora)搭配Firefox瀏覽器及Mac作業系統搭配Safari瀏覽器者,則以線上版網頁操作。
該局另外說明及提醒,使用Linux作業系統(限使用Ubuntu或Fedora)搭配Firefox瀏覽器及Mac作業系統搭配Safari瀏覽器者,今年也可以利用「健保卡+密碼」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及申報綜合所得稅了,但須先安裝讀卡機並至「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網站(https://cloudicweb.nhi.gov.tw/cloudic/system/mlogin.aspx)完成註冊密碼申請喔!
受扶養兄弟姊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能列報綜所稅扣除額
臺南市林小姐來電詢問:申報扶養在學妹妹,可不可以列舉扣除妹妹的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列舉扣除的保險費,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若未達24,000元,以實際發生數額扣除,但全民健康保險費,得不受金額限制,可全數扣除。至於房屋租金支出,係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0,000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申報列舉扣除受扶養親屬之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必須是受納稅義務人或配偶扶養的直系親屬才可以申報,若非直系親屬,即使確由納稅義務人所負擔,仍不得列舉扣除。因此,林小姐申報扶養在學妹妹,因妹妹係屬旁系血親非直系親屬,其保險費及房屋租金支出不得列報扣除。
退職所得超過免稅金額仍須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退休時領取之退休金,不論採一次或分期領取方式,領取金額超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計算退職所得之免稅額,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蔡君104年度取自其服務單位支付一次領取之退休金600萬元,服務年資17年,經計算得減除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為4,471,000元【(175,000*17)+(351,000-175,000)*17*1/2】,尚有1,529,000元(6,000,000-4,471,000)屬應稅退職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蔡君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國稅局查獲後補稅並移送裁罰。
該局補充,104、105年度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相同,其計算公式如附表:
國稅局提醒大家,適逢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106年5月1日至6月1日),如當(105)年度領取退職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者,一定要記得將減除免稅金額後的餘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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