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4 20:21:04蔡永源
臺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假警攔停車輛警查獲通知到案依違反社維法送辦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黃女夫婦於105年10月24日晚間駕駛自小客車外出,19時43分行經中華東路2段36號前,突遭前方白色自小客車之駕駛下車攔停,該駕駛車停道路中央且「自稱警察」並持「指揮棒」要求黃女將車輛駛至路邊停靠,見黃女稱將報警處置始倉皇駕車離去,嗣後,黃女截取行車記錄器影片上傳社群網站,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全部違規事實,律定由所轄東門派出所所長張明祥指派專人積極查處。
警方除由案發地之警勤區同仁實施明查暗訪外,亦運用最新科技儀器逐一比對過濾可疑份子,尋求案情突破,經幾番努力,終讓警員林家民發現一名駕駛白色自小客車之許姓男子涉有重嫌,經通知到案說明釐清狀況,許男表示,當天因不滿黃女駕駛車輛行駛狀況影響到他開車的情緒,故憤而下車將其攔停,事後對自己情緒失控的行為深感懊悔,警訊後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究辦。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表示,假冒警察身分,恐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礙安寧秩序罪,經舉發最高可裁罰6000元,若假冒警察穿著標準警察制服恐觸犯刑法158條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其次,車輛行駛中任意於快速車道停車,除觸犯道交條例外,更可能造成重大車禍事故之發生,呼籲民眾,切勿因一時的情緒激憤,而違規觸法,害人害己最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