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已提供汰舊換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資訊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為使民眾即時取得汰舊換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之申請資格及所需文件等相關資訊,財政部於105年10月20日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架設「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網頁,用最簡單、友善的介面,幫助民眾輕鬆瞭解是否符合減稅資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施行以來,申請汰舊換購新車減徵新車貨物稅案件日益增加,民眾因不諳法令相關規定,迭向各地區國稅局詢問,為讓民眾即時掌握新購的愛車是否符合減稅規定,財政部特別設計「汰舊換新減徵新車貨物稅申請資格」查詢應用程式,提供全天候不分時段之服務,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進入「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頁面查詢。該局說明,民眾進入該網頁按照指示操作,電腦將幫您判斷是否符合申請資格,倘符合申請資格,即進一步告知申辦流程及應檢附文件;如查詢結果為不符合申請資格,電腦也會告知不符合申請資格之原因。此外,利用手機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嘛也通!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請善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
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因為不是在每年5月份,不能使用網路申報,但是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以減少人工繕寫申報書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採特殊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及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案件、逾期申報案件及營利事業決、清算申報案件等均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請善加利用電子結(決)算、清算申報建檔程式及審核程式,建立媒體申報檔案,並於檢測確認無誤後,檢齊下列書表及媒體檔案光碟(磁片),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結、決及清算申報:
一、營利事業結(決)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及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等。
二、機關或團體結算:餘絀及稅額計算表(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者應另檢附第5頁所得計算表,有附屬作業組織者尚須檢附第5-1頁所得計算表)、平衡表及加蓋機關或團體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附件資料封面(含相關附件)等。
三、如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另需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章之簽證報告書。
該局再次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tax.nat.gov.tw)提供之申報系統軟體建檔及審核程式,避免因申報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及處罰。
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仍應誠實申報, 以免漏報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不清楚被繼承人財產情形,可持國民身分證正本、被繼承人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向全國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歸戶資料及最近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核定資料,以供參考。
該局進一步說明,國稅局提供被繼承人之查調資料並不代表被繼承人的所有遺產,繼承人在參考使用時仍應仔細查對,且尚須注意被繼承人是否另遺有銀行保管箱、現金、股票等動產,因該部分財產並未列示在財產歸戶清單上,如繼承人未申報,一經國稅局查獲,不能以財產清單未列示而作為免罰之理由。
該局特別提醒,國稅局提供的財產歸戶資料僅供參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務必還要自行查對,以免漏報遭補稅處罰。如未能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蒐集資料完成申報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規定,以書面申請延期3個月,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派股息時,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計算已有明確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241條規定,公司無虧損且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25%者,可就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依股東會決議發給新股或現金;公司以87年度或以後年度法定盈餘公積或特別盈餘公積撥充資本或分配現金股利者,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4規定計算撥充資本日應計入當年度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之可扣抵稅款時,無須區分該法定(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年度為98年度以前或99年度以後。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求簡化,財政部於本(105)年6月30日發布解釋令,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以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撥充資本或分配現金股利,其稅額扣抵比率之計算,倘提列日、撥充資本日與該次盈餘分配日為同一日者,應採同一稅額扣抵比率計算當年度所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分配盈餘所含之股東可扣抵稅額。舉例說明如附件
利用網路申辦遺產稅及贈與稅 簡單又便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辦服務提供24小時網路便利服務,繼承人或贈與人宅在家就可輕鬆完成申辦。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之中華民國國民,納稅義務人可使用內政部核發的自然人憑證,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軟體,透過網際網路申辦遺產稅或贈與稅,全年無休,不受時間限制。
為落實創新便民服務,擴大電子申辦適用對象,自105年9月21日起,如納稅義務人委任他人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案件,受任人亦得以其自然人憑證代理納稅義務人申辦。
該局提醒,使用電子申辦服務辦理申報,原則以資料上傳成功日為申報日,納稅義務人應於上傳成功之翌日起10日內送達申報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屬受任人申辦案件,應併同檢附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稽徵機關。
該局補充說明,納稅義務人如對遺產稅及贈與稅電子申辦軟體操作有疑義,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洽詢,若有稅務問題請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不得列報當期費用
台南某公司會計許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是否可認列當期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的規定,
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以資本支出列帳。但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103年度申報資產負債表中有未完工程8,000餘萬元,且103年度較上年度增加申報利息支出10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得,該支出係甲公司因增建廠房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利息費用,因該工程係於104年度完工,是甲公司103年度所支付之利息費用,無法認列當期費用,也就是說該筆利息費用必須轉列該廠房的建造成本,所以甲公司需補繳稅款1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因增建固定資產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必須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無法認列當期費用,以免申報錯誤而遭到補稅。
私設補習班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 記得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私設補習班以自身專長教授他人技藝並收取學費,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收取費用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私人經營之各種補習班,原則上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設立人為所得人,若未向主管機關申請立案登記、或移轉經營權及所有權卻未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經查明另有實際所得人者,以實際所得人為課稅主體,按其實際經營情形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如下,甲君於自家成立音樂教室補習班,教授彈奏樂器並收取學雜費,但未辦理立案登記,經國稅局查獲甲君於104年度收取100萬元學雜費收入,因甲君未能提供成本及費用之憑證單據,該局按財政部頒定「104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與養護療養院所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以收入之50%作為成本及必要費用,核定漏報其他所得50萬元,除補徵稅款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民眾如自行發現有應申報而漏未申報之所得,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補稅處罰。
列報遺產稅未償債務扣除額須具有確實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其債務型態多樣,減損遺產價值程度不一,如確屬「具有確實之證明」,足以減損遺產總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自應允許繼承人扣除。又於稅捐爭議事件,有關扣除額或減項支出,因屬稅捐債權減縮或消滅之要件事實,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舉證責任。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以其父即被繼承人之土地作為擔保,並將被繼承人列為連帶債務人,向銀行貸款2,800萬元,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止,尚有貸款餘額2,000萬元未清償,乃列報未償債務扣除額2,000萬元,經該局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系爭借款債務尚未屆清償,且繳納本息狀況正常,非處於清償不能之狀態,系爭未償債務,尚未處於確定情況,尚不得以形式上被繼承人為連帶債務人,即認定該債務即為被繼承人具有確實證明之未償債務,不符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具有確實之證明」要件,而未准自遺產中扣除,甲君不服,申請復查、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須符合死亡時債務業已發生外,尚需以繼承事實發生時,被繼承人之債務已確定或可得確定由其遺產負責清償之狀態,始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仍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民眾,如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無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金額大小,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均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申報,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同條文第3項亦規定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已納稅額之扣抵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先生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不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為8萬元,差額2萬元即為該年度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應納稅額可扣抵的上限。倘陳先生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低於2萬元,則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即可全數扣抵;但如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2萬元者,則在大陸地區所繳納之所得稅額僅能扣抵2萬元。
該局提醒,個人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扣抵稅額者,應檢附先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目前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的大陸地區完納所得稅證明文件,據以申報扣抵稅額;如有漏未申報者,可以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民眾如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公司聘請資深員工講授課程,其所發給之鐘點費,屬薪資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和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或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的鐘點費,屬於「授課鐘點費」,這項鐘點費是薪資所得的一種,所得人必須把這項所得併入薪資所得申報;該授課人員並不一定要具有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或教員的身分。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內部舉辦各項訓練課程,聘請公司資深員工講授課程,其所發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所稱薪資所得,但如公司聘請學者、專家至公司舉行「專題演講」所發給鐘點費,屬同法第4條第23款規定之「講演鐘點費」,這項收入和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各項收入,全年合計數在18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18萬元部分仍然應該合併個人綜合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如尚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納稅義務人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某公益社團開立之捐贈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嗣後經國稅局查得該捐贈收據係虛偽不實收據,該局以甲君當年度並無捐贈事實,乃否准認列,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已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減除該虛列捐贈收據並已自動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立法目的,乃為給予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權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之優惠。本件甲君於104年11月28日申請刪除該虛列捐贈扣除額並補繳稅款,惟國稅局前已於104年11月5日發函向受贈單位查詢捐贈情事,故甲君雖有自動補報補繳行為,係於調查基準日104年11月5日後,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之適用,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案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仍應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