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0 21:49:16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財政部105年統一發票盃嘉義場路跑活動,捐贈發票中獎金額435,000元,感謝各界愛心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與第一金控於105619日在嘉義縣政府前廣場共同舉辦「財政部105年統一發票盃嘉義場路跑活動」,獲得各界熱情參與外,更以行動響應捐發票獻愛心,成功募集459,111張統一發票,全數捐贈嘉義縣內「社團法人嘉義縣脊髓損傷者協會」、「社團法人嘉義縣精神康扶之友協會」、「財團法人若竹兒教育基金會附設嘉義縣私立若竹兒智能發展中心」、「社團法人嘉義縣聽語多重障礙福利協進會」及「社團法人嘉義縣慈善團體聯合協會」等5家社福團體,經對獎後捐贈發票中獎金額共計435,000元,受贈社福團體除感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及第一金控外,更感謝所有捐贈發票民眾滿滿的愛心。

該局表示,統一發票盃路跑活動旨在宣導民眾購物消費使用載具儲存電子發票,增加財政收入,同時鼓勵民眾多運動,有益身體健康,並號召民眾發揮愛心,捐發票幫助弱勢團體,兼具財政、健康、公益多重意義,請民眾繼續支持參與各項統一發票宣導活動,將愛心延續傳遞下去,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社福團體。

 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自行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以下稱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連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合計數大於67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惟全戶全年海外所得未達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林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上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及計算基本稅額,嗣該局查獲其漏報本人與配偶出售渠等購買A期貨公司投資海外期貨之財產交易所得955萬元及購買B銀行投資境外基金獲配之利息所得92萬元,致短漏所得稅額102萬元,除補徵稅額並處罰鍰。林君不服,復查主張使用自然人憑證網路下載並未查得系爭海外所得資料,該局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林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林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籲請有海外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注意,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規定,已自991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暨受扶養親屬,如有海外所得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該局提醒,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11日起施行,依該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如領有保險給付時,應將該保險給付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申報並計算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雖已列報其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A人壽養老保險」之保險給付9,000,000元,並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基本稅額460,000元在案,惟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在夫妻財產共有下,以其配偶為系爭養老保險之要保人,而由其擔任受益人所受領之滿期保險金,理應是夫妻養老儲蓄,卻因法律規定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就要課稅,顯不合理。經該局以系爭養老保險依人身保險商品定名標準規定係屬於生死合險之人壽保險,且於要保書上亦揭明為「人壽保險」,是甲君受領該滿期保險給付,仍應依法繳納所得稅,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雖可免納所得稅,但是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仍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籲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免不慎漏報受罰。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中秋佳節即將來臨,營業人如與客戶交際應酬或為犒賞員工,舉辦各種餐會、茶會或贈送禮品,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若以自製產品或購買之貨物,原用途非供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並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轉作交際應酬或犒賞員工時,應依規定視為銷售貨物,並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若自我檢視有違反上述規定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遭查獲受罰。

 營業人查詢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途徑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10511日起於收到用戶所繳交費用後,需依規定時限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並將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營業人用戶可自行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說明,營業人用戶查詢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資訊之途徑有下列兩種:

一、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號碼,至各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平台,或透過公用事業專線或語音,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二、以工商憑證註冊或申請帳號密碼方式登入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www.einvoice.nat.gov.tw),於「營業人功能選單」/「營業人B2C發票作業」/「存證資料查詢-B2C/「會計憑證下載」項下,輸入查詢鍵值,查詢與下載電子發票資訊,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

又該局表示,為使營業人用戶瞭解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之操作步驟,特別編製「公用事業營業人用戶大補帖」,放置在該局網站(www.ntbsa.gov.tw)首頁/「電子發票服務專區」,營業人用戶可自行上網下載。

 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記得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本次贈與金額加計當年度各次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部分,應繳納贈與稅,請贈與人記得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即贈與日)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人甲君於1051月贈與80萬元房產給兒子(以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已辦理贈與稅申報,因未超過免稅額而無須繳稅。嗣甲君於1055月再次贈與200萬元現金給女兒,加計本年度前次贈與80萬元,當年度贈與總額已達280萬元,經扣除免稅額220萬元後,須繳納贈與稅6萬元,卻疏忽未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當年度贈與金額如超過220萬元者,應確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藥局銷售一般用品 須課徵營業稅

臺南市王先生來電詢問,藥局依處方箋調劑藥品或銷售成藥、尿布等之收入,是否須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惟依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藥師或藥劑生為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因此,藥局依醫師開立處方箋調劑藥品之業務收入,屬藥師或藥劑生之執行業務所得,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藥局如果有兼賣成藥或一般用品,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如果超過20萬元,稽徵機關將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商號。

該局呼籲,如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藥局,銷售一般用品應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若因一時疏忽,有漏未開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之「稅捐」或「罰鍰」不服,應於個別之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符合程序

納稅義務人收到稅捐稽徵機關所核定之稅捐或罰鍰繳款書,如不服所核定之金額,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第49條準用規定,可於法定期間內(即繳款書繳納期限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但要特別注意的是,所核定之稅捐或罰鍰,其繳款書若分屬不同繳納期限,則提起行政救濟亦分別有不同的期限,納稅義務人應於個別期限內提起救濟,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救濟程序。

南區國稅局說明,近期曾發現一案例,A公司收到國稅局核定之補徵營業稅額繳款書,其繳納期間為10532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A公司未於稅捐法定期限內(105429日前)申請復查,A公司於日後另收到同一案由之罰鍰繳款書,其繳納期間為105521日起至同年月30日止,因A公司對於國稅局所核定之營業稅稅捐及罰鍰金額均不服,卻誤以為收到罰鍰繳款書後併同提起行政救濟即可,乃於罰鍰法定期限內(105629日前)申請稅捐及罰鍰復查,經審理後A公司營業稅稅捐部分,因已逾申請復查法定不變期間,遂以程序不合為由,駁回其稅捐復查之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基於行政救濟「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納稅義務人對於核課稅捐及罰鍰之處分如有不服,務必注意在「稅捐」或「罰鍰」之個別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未符合行政救濟程序,遭稽徵機關以程序不合,駁回復查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