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現金借貸抵付買賣價款未能證明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將被課徵贈與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除當事人能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者外,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本轄甲君於102年4月24日將其所有A(未上市)公司股票500萬股,以每股作價10元移轉予妹妹乙君,並主張以其前欠乙君之借款抵付股票價款,經國稅局就雙方提供資料審查後認定確屬借貸金額2,300萬元,餘未能證明借貸關係部分,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即以移轉股數500萬股×贈與日A公司每股淨值9.5元-已支付價款2,300萬元,核課贈與總額為2,45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223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向乙君借款5,000萬元,用於購買土地,並立有借據為憑,其借貸屬實應全數核認。案經查核,除2,300萬元係以轉帳或匯款存入甲方帳戶得予核認借貸外,餘依乙方提供93年至102年出借明細彙總,計有2,700萬元係小額現金提領,惟領用資金之流向不明,且上揭金額甚鉅,甲方並未提出相關之金融帳戶可資具體勾稽之資金流程佐證,故尚難僅憑其個人可隨時片面書立之借據,即認乙方提領現金就是甲方向其借貸之金額,而其主張支領之用途,亦未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各期支付價款證明,亦不足以證明其向乙君借款用於購買土地,本案就甲君於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所提供事證實質審理,認其無理由,駁回甲君之訴。
該局提醒民眾,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由納稅義務人舉證非屬贈與之行為,若納稅義務人所提出之證據無法明確得知確有支付價款之事實時,即應視為贈與,依法應申報贈與稅。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營利事業不得任意選擇呆帳損失認列的年度
營利事業呆帳損失之認列,應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規定辦理,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照現行法令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如有(一)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二)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於發生當年度先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之餘額,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前開債權逾期2年之計算,應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且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遭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括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或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列報1,000萬元之呆帳損失,該筆呆帳損失發生之原因係95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無法收回的應收貨款,經查證結果,甲公司於98年8月間即向法院對乙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也就是說,該筆債權於98年度已逾期2年且已取具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因此甲公司只能於98年度認列該筆呆帳損失,國稅局後來剔除甲公司列報103年度呆帳損失1,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發生呆帳損失應依其發生原因,於實際發生年度認列,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剔除補稅。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核定公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7月28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辦理公告104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及98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本次公告案件範圍包含105年申報之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及98年度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所轄稽徵機關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公告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5年7月28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本次公告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5年7月29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5年7月29日至105年9月30日,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該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至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類似電話,應提高警覺並向國稅局查證,慎防詐騙。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5年8月7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對於本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5年8月27日),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欠稅移送執行後,得申請分期繳納
林先生來電詢問,欠繳綜合所得稅遭移送執行,為避免不動產被拍賣,想要分期繳納,應該如何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者,可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行政執行分署於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2至60期繳納,並得命義務人或第三人書立擔保書狀,或提供相當之擔保,或出具票據交付移送機關代理人保管。
該局進一步說明,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後,如有未依限繳納,或有任何一期票據未獲付款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分期繳納,逕行辦理納稅義務人或擔保人之財產強制執行,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有獲准分期繳納的欠稅案件,務必要注意每期均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受強制執行。
飯店業者賣住宿券 發票開立時點為實際住房結帳時
張小姐來電詢問,為了安排暑期國內旅遊,在旅展購買國內知名飯店住宿券,該業者沒有給與統一發票,是否逃漏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該時限表規定,旅宿業開立發票的時點是以結算時為限。所以飯店業者在旅展出售住宿券時,因買受人尚未消費使用,還不需開立統一發票,待買受人實際持住宿券住房消費結帳時,飯店業者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局呼籲飯店業者,應依照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與消費者,若有疏忽未開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營業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給自己或家人經營的公司作為營業場所,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借用對象是法人,且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計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出說明,所得稅法規定,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所謂「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但如果是供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獨資經營商號或執行業務使用,則無需計算租賃收入。
該局提醒民眾,房屋若確實無償借給他人作住家使用時,雙方當事人記得要訂立無償借用契約,經雙方當事人以外的2人證明確實是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以維護自身權益,如尚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貨物稅產製廠商開始產製前,應向國稅局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汽油等油氣類產品、電冰箱等電器類產品及車輛之廠商應於開始產製貨物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說明,產製廠商登記係以產製工廠為登記單位,同一公司如設數廠,應分別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並於開始產製前,向國稅局洽編產品編號及填具產品登記申請表,檢同樣品四吋照片及使用圖樣或包裝用紙辦理產品登記。
該局提醒,貨物稅產製廠商未依規定於開始產製前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處新臺幣9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如有擅自產製應稅貨物出廠者,除補徵稅額外,將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納稅義務人如對法令有疑義,歡迎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以免因不諳法令,而涉及行為罰及短漏報稅捐違章情事。
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逃漏稅 應提供具體事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房東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之租賃所得,房東應依法申報。
該局指出,近來常接獲民眾檢舉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依財政部訂定之「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需提供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因此,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賃金額,並提供租賃合約、租金支付證明(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或其他有租賃事實之證明文件。
該局也提醒房東,出租房屋全年收取之租金可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後,以其餘額申報為租賃所得;若損耗及費用無法提示有關憑證者,得按租金收入總額之43%為必要損耗及費用,即以租金收入總額之57%計算租賃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如往年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人檢舉前,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免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