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16 21:33:59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大陸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於今年5月份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大陸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稅辦理結算申報,因前揭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常有漏報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其至國稅局臨櫃申請該年度所得資料申報,惟漏未依規定申報取自大陸地區來源之薪資所得60萬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加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臨櫃向國稅局查調取得個人或同戶申報者的所得資料僅供參考,民眾仍須自行核對,國稅局未能提供的所得,亦應誠實申報,如申報期結束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儘快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後繳納稅款,惟所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即105531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請民眾留意。如民眾尚有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校園e學堂,好禮等你拿」快答學堂遊戲,歡迎高中職以上年輕學子來挑戰!

南區國稅局為增進與年輕族群互動,鼓勵青年學子學習稅務新知,於該局網站精心設計「校園e學堂,好禮等你拿」租稅宣導活動,活動期間自1050701日至1031日止,歡迎就讀或設籍於轄區內縣市(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之高中職、大專院校等在學學生,於活動期間內至該局網站點選「快答學堂」進行問答遊戲,闖關成功就有機會抽中遊戲機、ipad等大獎。

該局表示,該活動網頁建置便利性學習管道,提供「稅務新知報」、「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Q&A」、「中古汽機車減徵貨物稅Q&A」、「外籍旅客購物退稅Q&A」等稅務常識,青年學子透過遊戲,輕鬆作答,不但可充實稅務新知,更有機會抽中大獎,真是一舉兩得!

對於活動內容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已半年,逾期漏未申報者,國稅局近期將進行發單補稅並裁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新制自10511日施行後至今已逾半年,仍有部分民眾交易符合新制規定卻漏未申報,本局刻正清查辦理中,將陸續發出稅單追繳。

南區國稅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新制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係採分離申報納稅,個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或1051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之房屋使用權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依規定格式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繳款收據併同契約書影本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國稅局辦理申報;若課稅所得為0、為虧損情形或適用自住房地免稅優惠經計算後不用繳稅者,仍應於規定限期內,向國稅局辦理申報。

南區國稅局呼籲,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者,日後經查獲有短漏報所得之情事,則可減輕裁罰金額或倍數。國稅局再次提醒,已逾前揭申報期限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自動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遺產總額未達免稅額,仍要申報遺產稅

臺南仁德區的黃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於1056月間過世,名下僅遺有房地一筆公告(評定)現值計800多萬元及郵局存款80萬元,遺產總價值在遺產稅免稅額1,200萬元以下,要不要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財產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6個月內填具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據實申報。所以,黃先生父親之遺產總額為880多萬元,雖未超過免稅額1,200萬元,仍應備齊相關資料,向該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或自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並以內政部核發之自然人憑證為申辦通行碼在家完成申報作業。經國稅局審查後核發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黃先生才能辦理後續不動產繼承移轉登記及存款提領等事宜。

該局同時呼籲納稅義務人,請多加利用電子網路辦理遺產稅申報,可免出門,亦不受國稅局上班時間限制,即可輕鬆完成申報。

 暫繳採試算申報者注意房地合一新制規定

105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將於91日開始至930日止,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按上(104)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者,於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其他屬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可於申報期間內利用暫繳申報軟體(請至網址tax.nat.gov.tw下載),辦理網路申報。

該局特別說明,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採試算方式,以當(105)年度前6個月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者,應特別注意,如於1051月至6月有交易我國境內房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且該房屋、土地為10511日以後取得或10312日以後取得持有2年以內之情形,其房地交易所得應併入計算暫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暫繳申報即將開始,採用網路申報的營利事業,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0510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前述附件上傳方式更詳細之作業說明可上該局官網http://www.ntbsa.gov.tw暫繳網路申報專區,查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

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將於105815日提供下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將於105815日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tax.nat.gov.tw)提供下載使用。除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以外,營利事業於10591日至930日(當日24時前)可利用簡易電子認證或工商憑證IC卡網路上傳該軟體登錄之暫繳申報資料。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己有附件資料上傳功能,營利事業可於暫繳網路申報成功後,申報期間屆滿前,將各項證明文件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後,掃描為PDF文件檔,透過暫繳網路申報繳稅軟體上傳相關附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須瞭解暫繳網路申報相關內容,可至該局官方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暫繳稅額專區,查閱「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暫繳申報作業要點」,並籲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在年度決算日才可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下個月(9月)就是營利事業辦理暫繳稅額申報期間,營利事業以暫繳稅款抵繳所得稅應納稅額者,因為在年度決算日始結算出當年度損益,據以計算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金額才是實際繳納的稅負,超過部分國稅局還是會退稅,所以只能就已抵繳應納稅額部分,在年度決算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10411日帳載餘額100,000元,531日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400,000元,920日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250,000元。甲公司於1120日發放現金股利1,000,000元,當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3規定,甲公司繳納的暫繳稅款,要在年度決算日(即1041231日)才能將實際已抵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故甲公司分配股利基準日(1041120日)可扣抵稅額為:

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期初餘額100,000元+自繳103年度結算申報稅額400,000元=500,000

稅額扣抵比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500,000÷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5,000,000元=10

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淨額1,000,000×稅額扣抵比率10%=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暫繳稅額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的日期為年度決算日,以免發生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之違章情事而遭受處罰。

 小規模營利事業應依規定取得(保存)進項憑證

臺南市民眾黃小姐來電詢問,他在1057月初開了一家早餐店,被國稅局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在營業時可以不用開立統一發票,購進食材時是否也可以不用取得進項憑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規定經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買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

該局進一步說明,小規模營利事業因規模狹小且交易零星,進項稅額未能全數扣抵營業稅查定稅額而缺乏取具進項憑證之誘因,大多無取得進項憑證之習慣,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小規模營利事業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規定,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但如果1年內被查獲3次以上未依規定取得或保存進項憑證者,就不能再適用免罰規定,也就是將會被依查獲金額處5%之罰鍰,最高處罰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為小規模營利事業,於105715日被查獲進貨100,000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因A商號之前於104815日及1041215日已被查獲2次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這次是A商號一年內第3次被查獲,因此不能適用免罰規定,A商號會被處以5,000(100,000×5%=5,000)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小規模營利事業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務必養成依規定取得及保存進項憑證之習慣,以免受罰。

列報國外呆帳損失應確認債務人營業地址

由於經濟自由化,國際貿易往來已是企業常見的經營型態,不過企業經營外銷業務,難免發生海外客戶積欠貨款無法收回而產生呆帳損失,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遇到此種情形,除要注意取得催收等證明文件外,債務人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尚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費用之依據。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金額4千餘萬元,經查該筆呆帳係99年間外銷貨物給國外A公司的應收帳款,A公司嗣因經營不善倒閉,帳款無法收取,甲公司雖提供郵局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及出口之相關資料,惟該營業地址未經我國駐該國代表處驗證屬實,甲公司乃洽請我國駐外代表處查證,發現A公司於倒閉前早已遷移他處,該部分因不符稅法規定,遭到該局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6百餘萬元。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的營業地址常有變更情形,而國外廠商地址異動又比國內公司更難掌握,因此經營外銷業務之營利事業,如因國外廠商倒閉、逃匿,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除取具無法送達之存證信函外,記得尚應取得債務人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債務人倒閉、逃匿前登記營業地址之證明文件,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構驗證屬實,以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 ,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若不熟稔稅捐法令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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