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莫驚慌!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如經行政執行分署拍定,仍可辦理拍定過戶。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某甲向行政執行分署拍得車輛乙部,卻獲知該車已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為禁止處分,擔憂其權益會否因而受損?
南區國稅局表示,禁止處分之稅捐保全行為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不在禁止之列,民眾如經由拍賣程序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因此民眾如經由行政執行分署拍定取得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除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外,各監理所(站)可逕依行政執行分署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塗銷原囑託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所為之禁止處分註記。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徵起欠稅,各稽徵機關與行
政執行分署已積極進行雙邊合作追查稅款,並加速拍賣或變賣各項執行標的物,民眾如需取得相關拍賣資訊,可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不動產(動產)拍賣公告網站查閱。
民眾104年度出售股票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而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證券交易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104年12月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自105年1月1日起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是個人之105年度證券交易所得,可免於106年5月份併同辦理結算申報課徵所得稅,但104年度出售應核實課稅之股票,仍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所得額及應納證券交易所得稅,併同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自102年度至104年度,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下列情形者,應按出售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該所得與綜合所得總額分開計算稅額,合併報繳: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當年度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其數量合計在10萬股以上。
3、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即IPO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包括在內: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者。
(二)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當年度出售股票者。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104年度出售上述應核實課稅之證券,尚未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請於稅捐稽徵機關尚未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如逾期繳納,應至何處繳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後,因一時疏忽,忘記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於繳納期限過後,才匆忙詢問至何處繳納?
該局說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內,納稅義務人可至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漁會等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或應納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至便利商店繳納,不用加徵滯納金。如超過繳納期限屆滿後2日,則只能到有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轄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儘速於繳款書所載之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因超過繳納期限未繳納而致加徵1%至15﹪不等之滯納金,超過30日後仍未繳納而被移送強制執行。
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日期為105年7月29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5年7月29日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未指定帳戶者將寄發退稅憑單。這一批核定退稅包括:使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案件,及105年5月10日前以人工、二維申報書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申報或確認申報者共計30萬餘件,退稅金額約37億8千7百萬元。
該局說明,為方便轄區內納稅義務人瞭解個人退稅案件的處理進度,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提供退稅查詢服務,其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系統/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撥付狀態查詢,查詢期間為105年7月29日至106年5月30日止,查詢方式為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圖形檢核碼後按『送出』,即可查詢104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款是否已撥付指定帳戶或已寄發退稅憑單等相關訊息。
該局特別呼籲,該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自稱是國稅局人員以上述手法詐騙時,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電洽「反詐騙諮詢專線165」,以免受騙上當。
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或商品因故就地報廢要注意取具證明文件
隨著全球經濟國際化,營利事業在境外的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耐用年限毀滅或廢棄,或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過期、變質、破損等因素,需於境外就地報廢者,除可委請本國會計師於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亦可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其損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應取具證明文件如下: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
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影帶或相片,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500餘萬元,經通知甲公司依上揭規定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銷毀相片,而無法提示其他相關資料而遭到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在境外報廢未達耐用年限之固定資產或過期、變質之商品、原物料等,務請注意依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應與經營之業務相關
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全球化趨勢,跨國、多國及關係企業交易頻繁,企業為擴展外銷業務,多會在海外設立服務據點並派員駐外服務,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派駐海外人員列報薪資費用,除須有雇用及支付薪資之事實外,員工從事之工作亦應為該營利事業經營之本業及附屬業務所必須,始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
國稅局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列報長期派駐海外子公司之人員薪資等費用500萬元,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係協助該公司處理海外子公司解決材料使用訂單及生產製造等技術問題,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公司與海外子公司為獨立的公司,該公司人員駐外期間超過300天,又該公司係經營各式鞋材批發買賣業,營業收入僅單純列報銷售鞋材收入並無其他相關收入,因甲公司派駐海外人員從事解決有關鞋類製造過程之生產技術問題與其所經營業務無關,亦無法提示派駐海外人員具體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與所經營業務有關,因此遭國稅局剔除長期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費用、保險費、伙食費及加班費等500萬元。甲公司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並告確定在案。該判決指出甲公司主張派駐海外人員之薪資等費用支出款項係與其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惟未提示具體執行業務工作紀錄等資料,證明派駐海外人員對甲公司國內業務的貢獻,其未盡舉證責任以實其說,又甲公司在國內列報派駐海外人員薪資等費用,卻無列報應有之相對收入,未符合收入與成本配合原則,遂判決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長期派駐海外人員協助處理公司相關事宜,應特別注意各項支出須符合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所需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並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包作業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發票,以免受罰!
凡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及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等包作業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限開立統一發票,縱使工程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其工程合約約定乙公司應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憑甲公司開具之統一發票付清尾款,嗣甲公司之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對甲公司承包工程 應取得收入發扣押命令,法院乃通知乙公司就尚未給付甲公司之工程款提繳至法院,惟乙公司僅提繳未包含營業稅之系爭工程款至法院專戶,使甲公司誤以為尚未收取營業稅稅額,所以未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經該局查獲,認為甲公司於工程驗收合格後,依據工程合約,其應收工程款請求權已處於可以行使的狀態,即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之公法上義務,甲公司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據以申報營業稅,與甲公司是否已向乙公司收取營業稅稅額無關,所以該局除核定甲公司應補徵營業稅外,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漏報銷售額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甲公司雖提起行政訴訟,仍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該業別開立憑證的時限並非以收款時為時點,而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所收工程款未含營業稅額,誤以為未收取全部款項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補稅及受罰。
夫妻所得可分開計稅,除有特殊原因外,依法仍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賴小姐來電詢問,今(105)年5月間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夫妻所得是否可以分開申報,倘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自10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除因特殊原因外,仍應將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所得合併申報,僅計算稅額部分,由原「夫、妻及受扶養親屬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及「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之2種方式,新增「夫或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之方式,並由納稅義務人就該三種計算方式選擇最有利者擇一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因特殊原因夫妻可以不用合併申報,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1.依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且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2.依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由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可檢附「法院裁定書影本」。3.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另取得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具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在該有效期間內,亦可檢付「暫時或緊急保護令」。
該局籲請民眾於今(105)年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無法律規定之特殊原因,其有與配偶分開申報者,請儘速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更正報繳,以免查獲後遭補稅並處以罰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林稽核06-2298099
新聞標題:電子計算機發票即將落日,請營業人儘速規劃轉換使用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財政部105年7月15日發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5條修正條文,規定自明(106)年1月1日起停止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鑑於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已具有一定程度資訊能力,如能轉換使用電子發票,應屬簡便,有助於節能減碳及推動電子發票,故自明年1月1日起,將不再核准營業人以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至現行已核准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仍可繼續使用電子計算機發票至屆期落日為止,以避免負擔額外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輔導現行使用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轉換使用電子發票,該局已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全面加強輔導,並不定期舉辦講習會,宣導政策修正方向,俾電子計算機發票順利落日,至於實際落日期間,財政部將視實際狀況另行核定。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新聞標題:公司招待員工國外旅遊,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及辦理扣繳?
臺南市蔡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舉辦業務競賽,員工如達到績效目標,由公司招待國外旅遊所支付之旅遊費用,是否屬員工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公司要辦理扣繳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如舉辦全體員工皆可參加之員工旅遊,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旅遊,則屬員工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免繳。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招待特定員工旅遊所支付費用,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無須辦理扣繳,僅須列單申報即可;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公司負擔者,或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為獎勵其員工甲君等5人表現優異,特別招待他們至美西8日遊,共支付旅遊費用60萬元,A公司已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因職工福利委員會在休閒育樂項目,僅可再動支20萬元,餘40萬元則由公司負擔支付。其中20萬元屬甲君等5名員工其他所得,免辦理扣繳,僅需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列單申報即可;另40萬元則屬甲君等5名員工薪資所得,A公司應依規定辦理扣免繳。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如有舉辦員工旅遊,應多加留意稅捐問題,避免因違反規定而被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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