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警察局破獲假借宗教供養及建廟名義涉嫌詐欺案
破獲假借宗教供養及建廟名義,蠱惑他人以不實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不還涉嫌詐欺案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犯罪嫌疑人盧○美(女,37年次,住嘉義縣中埔鄉,無業)、鍾○珮(女,33年次,住屏東縣屏東市,無業),於5、6年前租用嘉義縣中埔鄉某住宅私設佛堂,平日由盧嫌在該處負責管理,鍾嫌對外化緣。該2嫌自103年起為牟取不法利益,以宗教供養及建廟名義向雲林縣黃姓婦人借得新臺幣270萬元,事後黃姓婦人發現鍾嫌不但未購買土地,也未建廟,遂向鍾嫌討要,鍾嫌不願歸還,竟又慫恿該黃姓婦人繼續向他人借款供予她,且要求黃姓婦人不得向女兒借款,以免事情曝光。
另盧、鍾2嫌基於彼此串謀合議,由鍾嫌蠱惑指示另犯嫌黃○喬(男,61年次,住臺南市新營區,業警)多次以家人車禍急需用錢或朋友開刀等不實理由,向同事朋友及親戚等借款,並捏造不實理由一再拖延還款時間。黃嫌所詐得款項均匯予(或面交)鍾嫌,而鍾嫌再將之轉匯盧嫌,以供日常花用。經調查,盧、鍾2嫌總共向黃姓員警及黃姓婦人共詐取近500萬元,該2嫌辯稱以摺蓮花金燒給他們二人做為福報。
本局自104年9月起陸續接獲民眾投訴本局黃姓員警在外不當借款,且均未依約還款,本局隨即成立專責小組立案調查,除予以黃員行政懲處外,並加強關懷輔導。惟黃員仍不知悔峻,又一再對外借款未還,本局遂由督察室與刑事警察大隊成立專案,主動清查發現有12位民眾被害,受騙金額約300餘萬,遂報請檢察官指揮予以嚴辦,以壯士斷腕及不掩飾、不庇縱決心,於6月14日執行搜索並拘提盧、鍾、黃等3名犯嫌到案,該3嫌經檢察官偵訊後以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黃、鐘2嫌經臺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15日裁定羈押、盧嫌飭回。
本案係本局自清案件,經調查應尚有民眾受害,本局呼籲相關被害人能出面指認(證),也呼籲民眾要有正確的宗教信仰觀念,不要迷信怪力亂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