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 銷貨收入應如何申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究竟要在何時申報銷貨收入,是在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或貨品實際銷售時申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於貨品出口至發貨倉庫時,應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其零稅率銷售額,嗣後該貨物於結算申報時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但要特別注意,必須提出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盤點的存貨盤點資料及簽證的收入調節表供國稅局核實認定。簡單來說,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收入,如果能提出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證明,就可按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核實認定,否則就必須依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的數量及出口報單上的價格認定銷貨收入。上開收入調節表並沒有特定格式,其內容必須包括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在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以及上述二者差額的調整數。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有未出售貨品者,須檢附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始可減除銷貨收入,籲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增營業收入及補稅。
為便民服務,南區國稅局積極輔導轄內公用事業申辦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作業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公用事業大部分用戶係採指定扣款帳戶繳費,該等用戶之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時,獎金如直接匯入該等帳戶,可簡化民眾對領獎程序,財政部乃於105年2月16日訂定發布「公用事業申請辦理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無實體電子發票中獎獎金作業規定」,以供遵循。
該局說明,公用事業總分支機構已依規定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者,總機構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代用戶將對中統一發票五獎、六獎或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仟元獎獎金匯入指定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經核准辦理是項業務之公用事業,應於其網站公告並書面通知用戶相關作業內容,用戶如不同意前開作業方式,可向公用事業提出,公用事業即須列印各期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交付用戶或通知用戶自行至超商列印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郵局領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提供公用事業用戶更多元便捷的領獎方式,該局已積極輔導其轄內4家公用事業申辦代用戶指定帳戶匯入中獎獎金作業,用戶亦可洽詢各公用事業是否提供是項便民服務。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漏報所得,仍應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因申報法律效果及於本人,若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情事,仍應對納稅義務人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3年度漏報其配偶乙君與地主丙君因終止土地「三七五」租約關係,自丙君取得補償費3,300,000元。經該局查獲,以取得補償費之半數1,650,000元核定其他所得,除補徵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委託丁君代為辦理申報未為詳查,請免予處罰。案經該局以甲君雖主張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該申報行為仍直接對甲君發生法律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即應對甲君處罰,尚不得以委託他人代辦為由,得予免責,乃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倘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仍應對申報內容詳加核對,如發現有短漏報所得,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維冠大樓受災戶仍可適用汰舊換新車減徵貨物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中古車報廢換購新車申請貨物稅減徵優惠,原則上需具備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及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影本等證明文件。但維冠大樓受災戶因車輛已被壓毀,無實體可以申請車體回收報廢證明,為顧及受災戶權益,只要是維冠大樓受災戶,到監理站申請車籍報廢之各項異動登記書及載明登記滿1年以上證明文件,並向村(里)長、村(里)幹事取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將會從寬認定。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對檢附證明文件或中古車報廢日尚有疑義,歡迎隨時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新婚夫妻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申報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故辦理結算申報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時,應注意結婚登記年度,以免虛報配偶免稅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需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始生效力,所以夫妻如未完成結婚登記,因婚姻關係尚不存在,雙方仍應分開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以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為例,甲君主張已於103年9月10日舉行婚宴,故與配偶乙君合併申報103年度綜合所得稅,惟經該局查得甲君遲至104年1月20日始辦理結婚登記,是甲君於103年度尚不具任何婚姻關係,乃認定甲君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
該局提醒今(105)年結婚的新婚夫妻,可別因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辦理結婚登記,就於今年申報10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配偶免稅額,如經國稅局查獲,是會補稅及處罰鍰哦!另該局亦呼籲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直接向就近之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自動放棄應收帳款之債權,不能列報呆帳損失
台南某公司劉小姐詢問,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客戶未付之貨款者,是否可認列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因債務人倒閉、逃匿、和解或受破產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及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得規定之證明文件,得視為發生呆帳損失,可於稅務申報時列為費用。但如果是營利事業自動免除債務者,其性質並非實際無法收回,自無法以呆帳損失認定。
該局例舉日前查核甲公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300餘萬元,是因為甲公司在98年銷售產品給乙公司,其中應收貨款300餘萬元一直未收訖,甲公司後來因乙公司經營狀況不好,在102年間自動免除乙公司給付該筆貨款之債務,並列報為呆帳損失,由於甲公司是自動免除債務,且
未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乃未准予認列呆帳損失,核定甲公司應補繳稅款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無法收取,欲申報呆帳損失,務必要注意相關規定及取具合於稅法規定之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買受人漏未代徵證券交易稅,當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不論有無向公司辦理股票過戶,證券買受人(為法定之代徵人)應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說明,日前查獲轄內未上市證券發行甲公司之股東A君,以每股成交價格10元出售甲公司股票400,000股予B君,成交總價額4,000,000元,未繳納證券交易稅款,同年B君再轉售該股票予C君,此時C君依規定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12,000元,經查前揭交易係屬2次證券交易行為,應由B君及C君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該案A君出售股票給B君時,B君未按成交總價額千分之三稅率代徵證券交易稅12,000元,該局除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對代徵人B君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依規定代徵並如期繳納證券交易稅,以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實際扶養親屬未滿1年者,仍可減除全年免稅額!
民眾扶養年滿20歲且在校就學之子女,其於年度中畢業,仍可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受扶養親屬,並減除全年免稅額,無須按比例計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報減除免稅額。如果子女於年度中滿20歲或中途畢業不再受扶養時,可選擇由子女單獨辦理結算申報或仍由父母申報扶養,實際扶養期間雖未滿1年,仍可減除全年免稅額,惟申報扶養之子女如有各類所得,亦應合併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扶養年滿20歲且在校就學之女兒乙君,後來乙君於104年6月30日大學畢業,並於同年7月1日至A公司上班,乙君104年度領取薪資所得計175,000元,則甲君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申報扶養乙君,可減除乙君之免稅額85,000元,並應將乙君薪資所得175,000元合併納入申報,同時可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該局提醒民眾,不論選擇申報扶養子女或由子女單獨申報,均應於5月份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獲取之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依法應自行申報
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是最常見的理財方式,因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獲取之孳息為海外利息所得、營利所得,而處分該基金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若同一申報戶之所得人全年取得之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連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特定保險給付、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捐贈扣除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合計數大於600萬元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以免遭查獲處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及其配偶102年度向銀行申購境外基金,獲配海外利息所得、營利所得及處分境外基金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合計3,100萬元,未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並計算基本稅額,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有至國稅局查調所得,並無查得前揭海外所得,不應受罰為由,申請復查,經該局復查決定以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特別叮嚀,民眾如有透過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於今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向該金融機構確認該等境外基金所發生之海外所得金額,如已達到應計入基本所得額標準,於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時,應予以併計,以免漏報受罰。該局提醒,民眾如有稅務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亦可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子女及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各順序繼承人配偶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陳君生前104年6月將其名下價值1,000萬元土地與500萬元房屋分別贈與其子及媳婦,同年8月又將其銀行存款500萬元轉匯至配偶帳戶,陳君於104年12月死亡,其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兒子、媳婦財產共計2,000萬元,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已繳納之贈與稅、土地增值稅及依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計算之利息,合計在不超過因併計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所增加稅額內,得扣抵應納遺產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對於遺產稅申報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而遭受處罰。
加入南區國稅局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稅務課程報你知
為提供即時講習會訊息,南區國稅局成立嘉義、大臺南、屏東、臺東及澎湖等5個地區之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凡加入群組之民眾,只要點擊該局傳送之網址,即可順利完成線上報名,操作簡單又方便,歡迎民眾踴躍加入!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加入群組有3步驟:
1、加入南區國稅局LINE(ID:ntbsa)成為好友。
2、發送「我要加入○○地區講習會快訊群組」之聊天訊息。
3、該群組會發出加入好友之邀請訊息,收到訊息按「加入」後,就是群組的成員囉!
該局特別提醒,這5個LINE「講習會快訊群組」係提供講習會訊息的公開平台,請勿發送私人訊息;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難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意見信箱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團體壽險保險費,應符合稅法規定
人力資源是現今企業經營之重要資產,企業為分散風險並增加員工保障,替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是非常普遍的福利措施,營利事業因而負擔之保險費符合稅法規定者,可列報為營利事業之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及團體傷害保險,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其由營利事業負擔之保險費准予認定。不過,必須注意的是這項保險費合計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超過部分,則須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規定列單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團體壽險」係以團體為基礎,被保險人須屬於同一團體,有最低參加人數或比例之規定,保險公司僅簽訂1張保單交給公司收執,保險費總額係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方式計算,與「個人壽險」以被保險人年齡、性別、職業、職務等因素個別計算有所不同。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保險費支出高達500餘萬,經進一步調查,其中300餘萬元係甲公司為某些特定員工投保之儲蓄型人壽保險之保險費,雖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及保險受益人均為甲公司,惟所投保之員工各有單獨的保單,屬個人壽險保單,非屬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5款規定之團體保險,甲公司該保險費300餘萬元支出被調整剔除並補稅5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壽險時應特別注意稅法之相關規定,以避免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