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2月11.12.13日執行取締酒駕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消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將於105年2月11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該日專案勤務時段將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執行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杜絕心存僥倖之違規駕駛人,有效遏止酒後駕車及肇事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該分局表示,酒後發生交通事故,除本身違規受罰及涉公共危險罪外,極易造成對方及本身身體受傷甚至因而造成死亡,無形中造成數個家庭之悲劇。為確保民眾行車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將不定時執行酒後駕車之取締工作,呼籲駕駛人,切勿酒後駕車,如有飲酒,請未飲酒之家(友)人駕駛車輛,或乘坐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計程車,以維本身及他人身體、生命之安全,
希望各位駕駛朋友切勿心存僥倖,確實遵守『開車不喝酒、酒後不開車』的安全法則,愛惜自己的生命以及尊重他人生命財產安全,切勿酒後開車,以保障行車安全;惟有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
駕駛人「一分醉意,十分危險」,勿因貪杯而酒醉駕車,倘若飲酒,則不要逞強駕車,新營警察分局有提供「代叫計程車」服務(服務電話:06-6323297),民眾可善加利用,才能歡樂暢飲、平安返家。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將於105年2月12日執行局頒「防制危險駕車」暨「取締酒駕」專案勤務,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危險駕車及酒後駕車等違規行為,以維大眾安全。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
三、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該分局特別重申全面持續加強稽查工作,展現執法決心與能力,並利用各種機會,加強宣導,促使民眾提升守法觀念,一起共創安全、順暢的『行車空間』。
遏阻酒後駕車行為,消弭酒後駕車肇事案件發生,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將於105年2月13日執行取締酒後駕車專案,當日專案勤務並針對轄區各主要道路、易肇事路段全面稽查、攔檢取締酒後駕車違規行為。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於5年內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次以上者,將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並吊銷駕駛執照,自吊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考領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中5年內酒駕違規次數計算不分駕駛汽車或機車,都將合併計算。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特別呼籲,酒後駕車處分重,再犯處分更重,駕駛朋友在飲酒後切勿有駕車的違規行為,以確保你我的生命、身體、健康及財產安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為確保民眾行車安全,降低交通事故發生,將持續規劃各項專案勤務加強稽查取締,以維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