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11 21:45:09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業人遷移營業地址應辦理變更登記。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遷移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於營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外;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補辦者,將處罰鍰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營業登記,倘原申請之營業地址有變更,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請變更營業地址。該局查獲其轄內某營業人遷離原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該營業人主張商店還在營業且如期申報繳納營業稅並無違法,惟經查證原登記的營業地址已經出售給乙君,並已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為乙君住家使用,顯然已非於該址營業,卻未於營業地址發生變更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經再次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仍未補辦,乃予處罰鍰1,500元。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遷移登記營業地址繼續營業,應依規定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以免被處罰。

 

 個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時仍應申報租賃所得

民眾韋小姐來電詢問,將高雄房屋之租金債權讓與其兄,由其兄收取租金,是否仍應列報該筆租金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租財產收取之租金應屬租賃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不因當事人之約定而得變更稅法所規定之課徵對象。所以出租財產之租金既屬出租人之租賃所得,縱使約定該租金讓與第三人受領,並由承租人將租金直接給付予第三人,出租人仍為該租金之所得人,不能以租金債權已讓與他人,並未收到租金,主張免稅。

局舉例說明,甲君將出租給A公司之租金讓與其兄乙君收取,並通知A公司將租金支付予乙君,A公司仍應以出租人甲君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甲君並應將租賃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籲請民眾注意,有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者,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被繼承人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之人壽保險,應計入遺產課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以其本人為要保人,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人壽保險,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屬被繼承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審理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某君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分別投保3張終身壽險保單,因被繼承人為上開3張保單要保人但非被保險人,不屬於保險法第112條所指保險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情形,因繼承人未將該保險之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指被繼承人同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其死亡時,給付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上述案例被繼承人僅為要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保險事故尚未發生,保險公司尚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自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之適用;惟就要保人而言,該等保單為具有現金價值之財產權利,於被繼承人張君死亡時,自屬其遺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調查基準日之後始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者,仍須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逃漏稅之情形,必須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完成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才有僅補稅免罰之適用。

該局說明,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某公益社團開立之捐贈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嗣後查得該捐贈收據係虛偽不實收據,該局以甲君當年度並無捐贈事實,乃否准認列,除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已向國稅局申請刪除該虛列捐贈收據並自動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予免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立法目的,乃為給予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權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之鼓勵。本件甲君於1041128日申請刪除該虛列捐贈扣除額並已補繳稅款,惟國稅局前已於104115日發函向受贈單位查詢捐贈情事,故甲君雖有補報補繳行為,惟已於調查基準日104115日之後,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之適用,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仍應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免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受處罰,得不償失。

 

 小額給付免予扣繳適用範圍擴及至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考量104年以前小額給付免予扣繳規定僅適用於所得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執行業務者及執行業務者設立之事務所,不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使扣繳作業簡便及一致性,並有效節省徵納雙方退稅成本,財政部於10516日發布增訂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之1條文,將每次扣繳稅額在2,000元以下免予扣繳之適用範圍擴及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

該局說明,自10511日起,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及在臺灣地區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如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規定之薪資、佣金、利息、租金、權利金等所得,扣繳義務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但依所得稅法規定屬分離課稅之所得,仍應依規定扣繳。

國稅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上述對象之所得,未達起扣點雖可免予扣繳,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