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9 18:27:14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納稅義務人未繳稅且逾期申請復查,應就全部滯納金額加徵滯納金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納稅義務人逾期申請復查,除因逾越法定期限,程序不合予以駁回外,如有逾期未繳之稅捐、滯報金及怠報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所得稅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之金額加徵1%(最高15%)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期限內申請復查,逾越法定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其申請復查程序即屬不合法,如有逾期未繳納之稅捐、滯報金及怠報金,無稅捐稽徵法第38條第3項僅加計行政救濟利息之適用,應就全部滯納金額每逾2日加徵1%(最高15%)滯納金。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當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除補徵稅款外,並另徵稅額20%之怠報金80,000元,原核定稅額繳款書之限繳日為104825日,已於同年月10日合法送達,復查申請期限為限繳日後30日內,其申請之末日應為104924日,甲公司遲至104929日始提出申請,已逾法定期限,程序不合,應予駁回,甲公司逾期未繳納上開稅款,須就滯納金額480,000元(400,000+80,000元)加徵72,000元(480,000×15%)滯納金,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捐,應儘速於復查期限內申請復查,以免逾期申請除因程序不合遭駁回,其未繳納稅捐還需加計滯納金,請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加油站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為增加商品銷售量,其中最常使用的促銷方式就是隨銷貨附贈物品,一方面可吸引消費者前來消費增加業績,另方面又可列報廣告費,真可謂一舉兩得,但仍需注意列報廣告費之相關規定,以免遭到剔除補稅之後果。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款第8目規定,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書有統一發票號碼、金額、贈品名稱、數量及金額之贈品支出日報表,憑以認定。至加油站業者銷貨附贈物品,得以促銷海報、促銷辦法及促銷相片等證明,及每日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起訖區間,彙總編製贈送物品名稱、數量、金額、經贈品發送人簽章之贈品支出日報表為憑。

該局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經營加油站之甲公司列報銷貨附贈物品之廣告費500餘萬元,該局通知甲公司提示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甲公司僅提示促銷辦法,而無法提示促銷海報、促銷相片及贈品支出日報表等資料,該筆廣告費未能予以認定,甲公司必須補稅9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銷貨附贈物品列報廣告費支出,務請注意依稅法取具符合前揭規定之證明文件,以免遭到剔除補稅。

 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新制上路

配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4款修正規定,公用事業(水、電、天然氣及電信)自10511日起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用事業導入電子發票後並不影響用戶繳費方式,除仍定期寄交繳費通知單及已繳費憑證與用戶(含個人及營業人用戶)外,將於收到用戶所繳費用後,依規定時限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並將發票資訊上傳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不列印紙本),用戶可自行上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平台,或透過公用事業專線或語音,查詢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說明,為便利個人用戶對領獎,公用事業將於每期統一發票開獎後主動替個人用戶對獎並寄送中獎通知;另為避免重複領獎,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如非由公用事業自行列印交付中獎人,將由中獎人依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資訊自行至超商Kiosk(如統一超商ibon機)操作列印,並持向郵局領獎。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營業人用戶部分,財政部業已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條文及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明定採人工申報營業人,得以明細表方式申報其自公用事業取得之無實體電子發票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憑證,取代原申報所需檢附之文件;採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人,申報前揭憑證得以繳費通知單或已繳費憑證所載之載具流水號替代電子發票字軌號碼,俾落實節能減碳與簡政便民。

該局最後說明,為方便用戶瞭解公用事業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相關作業與規定,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電子發票服務專區已建置「公用事業開立電子發票補給站」,提供懶人包、宣導摺頁及Q&A,用戶可自行上網查詢,或就近洽詢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10511日起停徵不動產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11日起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課稅新制,並同時停徵不動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但房地所有權人在不動產特銷稅停徵前,即10412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仍應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特銷稅。

該局說明,房地所有權人於10511日以後,訂約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不動產停止課徵特銷稅,但民眾在10412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免徵情形外,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自10511日起雖停徵不動產特銷稅,但是銷售、產製或進口屬高額消費之特種貨物及勞務部分,仍應依法課徵特銷稅。該局籲請納稅人如不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105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之適用範圍

財政部自103年開始實施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105年免填發憑單適用範圍與以前年度相同,另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

()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憑單填發單位於1052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4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並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

二、所得資訊查詢管道:

()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412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

為規劃擴大憑單免填發適用範圍,財政部104年業試辦提供國內事業、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以電子憑證透過網路查詢所得資料,105年將繼續提供該項服務,查調方式如下:

一、查詢時間:自105428日起至105531日止。

二、查詢方式: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建置網路平台,所得人以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等相關電子憑證查詢,並得以電子憑證於線上授權代理業者查詢所得。

最後,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金融憑證查詢所得資料並完成申報,除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又能節能減紙。如有任何問題,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至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扣繳憑單免填發作業專區」查詢。

納稅義務人以兄長名義轉存現金予子女,不依規定申報贈與稅,當心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逾期未申報者,將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甲君於104320日將存款220萬元轉存外甥女乙君名下,委託乙君之母親丙君於104417日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經辦人員就其檢附之銀行存摺影本發現甲君於104317日有現金存入220萬元,事後向銀行查閱相關傳票,得悉該現款係由丙君自其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以現金存入甲君銀行帳戶,經國稅局查證認丙君利用甲君名義,將款項贈與其女乙君,因丙君當年度另有贈與其女220萬元,合計贈與金額44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乃依法核定補徵贈與稅及處罰。

丙君不服,申請復查,由於丙君就資金移轉究屬何關係,無合理說明,且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案經行政救濟維持原課稅及裁處罰鍰處分,並已告確定。

該局提醒民眾,1個年度內,贈與金額超過免稅額時,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切勿為規避贈與稅而取巧利用他人名義移轉財產,倘經查獲,除補稅外尚應裁罰,得不償失。

 離婚夫妻申報子女免稅額注意事項

財政部南區國局表示,離婚夫妻如欲申報扶養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進行協議,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致發生重複申報之情形,則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其前妻乙君(雙方於97年間經判決離婚)分別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乙二人均列報未成年子女丙君之免稅額85,000元,發生重複列報免稅額情事,經國稅局審酌乙君除取得對丙君之監護權外,並與丙君同住且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及衛生之照顧,具實際扶養之事實,乃否准甲君列報免稅額85,000元。甲君不服,主張其已依法院判決支付扶養費,應由其列報扶養丙君之免稅額,案經復查駁回,甲君未提起訴願而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離婚夫妻雙方應如何申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依財政部6693日台財稅第35934號函規定,得協議由一方申報,子女有2個以上者,可分由雙方各申報1人,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而所謂扶養,須對受扶養者扶持養護,盡其照顧之能事,非僅止於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即謂其已盡扶養之義務,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係以受扶養子女究由其父或母同居一家,及實際照顧該子女日常生活起居及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局特別提醒,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如果雙方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營利事業申報員工年終獎金有什麼規定?

年節將近,營利事業紛紛藉由發放員工年終獎金來鼓勵員工士氣,營利事業發放年終獎金稅法相關規定為何呢?

南區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員工年終獎金在年度結束以前,大部分都還沒有實際給付員工,但該獎金如公司章程中載明,或經股東會預先議決,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雖然尚未實際給付員工,但決定要發放年終獎金費用的事實已確定、權責已發生,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的營利事業,當期結算得以應付費用列帳,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該局最近查核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轄內甲公司於102年度列報應付費用-員工年終獎金3,500萬元,但甲公司無法提出列報應付員工年終獎金的計算標準、會議決議資料或預先約定發放獎金的約定資料等,甚至在104年間還無法提出實際給付予員工年終獎金之轉帳匯款給付及扣繳所得稅款等證明文件,因此甲公司經該局調整增加102年度課稅所得額3,500萬元,補稅595萬元。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提列應付費用除了相關的證明文件外,更要注意實際給付的條件,以免因不符合相關申報規定而遭補稅,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