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體恤身心障礙者,國稅有心!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繼去年基於物價指數上漲將104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108,000元調高為128,000元外,更於今年初為提昇身心障礙者無障礙之交通便利、促進身心障礙者之生活自立及體恤照顧行動不便者行的需求,自104年2月6日起5年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且符合「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規定」之車輛,得申請退還先前繳納之貨物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除上述租稅優惠外,關於綜所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核定方面,亦朝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方向邁進。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故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該扣除額。財政部今(104)年10月15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僅提供醫師(院)診斷或鑑定證明書者,嗣後基於與先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可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納稅義務人得檢附嗣後經鑑定取得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國稅局申請退稅。
個人身分證件有遭人冒用之虞時 可至國稅局申請限制查調所得財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之身分證件如因遺失、遭竊,有遭人冒用、變造之虞時,為保護個人財產所得資料之安全,民眾可持身分證正本親至各地區國稅局全功能櫃台,申請限制他人代理本人查調財產所得資料。
該局說明,前揭申辦作業,各地區國稅局提供跨轄區服務,民眾無論設籍何處,均可就近至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且隨到隨辦,中午亦不打烊,歡迎民眾多加利用。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全功能櫃台系統係全國連線,一處申請全國管制,使個人財產所得資料得到安全維護。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提供國民身分證影本申辦任何業務時,務請註記限制用途,避免他人將國民身分證影本移作他用;如有遭人冒用疑慮時,可至國稅局申請限制他人代理本人查調財產所得資料。
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今年9月未依規定繳納104年度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要注意了!國稅局已在日前寄發稅單給尚未繳納104年度暫繳稅款或有短繳暫繳稅款的營利事業,請營利事業儘速在繳納期限前繳納,以免逾期而須多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在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自行繳納當年度暫繳稅款,營利事業如未在9月底前辦理暫繳,而在10月底前自行補繳者,應自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日止,依其暫繳稅額按日加計利息,如逾10月底仍未自行補繳者,國稅局會按公司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計算其暫繳稅額,或短繳稅款部分予以核定,並加計1個月利息發單開徵。
據該局統計,轄區內營利事業未辦理104年度暫繳及短繳案件,經核定補徵件數2,666件,補徵稅額新臺幣3億6,045萬餘元。
該局已於日前寄發上述暫繳稅款繳款書給營利事業,繳納期間為104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請營利事業接獲繳款書後,務必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營利事業,應繳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也可持現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父母贈與子女婚嫁財物百萬元免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歲末年初是結婚旺季,許多父母親通常會在子女婚嫁時給予一筆財物作為成家贈禮,故近來常接獲民眾詢問父母親贈與婚嫁子女財物其贈與稅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為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父母於子女婚嫁時,父母各自贈與該子女價值在100萬元以下的財物,免課贈與稅。
該局補充說明,所謂子女「婚嫁時」之認定,原則上以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認定為婚嫁之贈與。另外,民眾對於前述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的財物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計算,常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每人每年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混淆,其實該二項是分別計算,可以並存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父母主張適用贈與子女婚嫁財物,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除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外,尚須提供子女結婚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戶籍謄本等),以供核認。
變更要保人,小心涉及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利益轉換為他人所有,即屬贈與行為,當年度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累計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最近查核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自己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多張保單,每年自被繼承人金融機構帳戶轉帳繳納保險費,嗣其罹患疾病住院期間,因自知時日不多,乃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為其子女。惟查被繼承人未於保單變更時申報贈與稅,除補徵贈與稅外,因涉及死亡前2年內贈與行為,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並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且要保人所交付保險費累積利益屬要保人所有,是保單係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本案被繼承人透過變更要保人及受益人方式,將原屬自己的保險利益變更為他人所有,等於是將自己之財產無償移轉予他人,已構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之贈與行為。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由購買保險作為個人投資理財或租稅規劃時,宜注意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若有任何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網路販售貨品原則上應隨貨寄送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拜網路發達所賜,網路購物交易熱絡,消費者透過網站進行團購的頻率增加,但有民眾反應貨物送達卻未收到統一發票或收到貨物與統一發票時間不同,因而質疑營業人有逃漏稅行為。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原則上應於發貨時或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並隨貨寄送與消費者;惟如營業人係透過網路銷售,其買賣條件合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之特種買賣,且已藉由網路明白揭示者,其發貨時所開立之統一發票(發票號碼明載於發貨單)可以在鑑賞期過後始寄發與買受人。
該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多以轉帳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請記得於鑑賞期過後寄發統一發票與買受人,以免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損失,須已確定發生才可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實際取得或支付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600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結果,其中1,0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未確實發生),乃否准認列,僅核定其他損失6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98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1,0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99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逾期,導致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甲公司已於100年間向臺灣ΟΟ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8,100萬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1,0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及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列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莫驚慌!拍定人可辦理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車輛之過戶登記。
某君最近向行政執行分署拍得汽車乙部,事後卻發現該車已遭國稅局通知監理站辦理禁止處分登記,擔憂其權益是否因而受損?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相關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的主要目的,係禁止欠稅人自由處分財產以保全稅捐,但執行機關依國家公權力實施查封拍賣,拍定後產生之財產移轉並不在禁止處分之列,因此,民眾如經由拍賣取得載有禁止處分登記之財產,仍可辦理過戶,不會影響權益。
該局進一步指出,由稅捐稽徵機關通知禁止處分之車輛經執行機關拍定後,除非是該車輛有滯欠使用牌照稅及罰鍰,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不得為過戶登記外,各監理所(站)可依執行機關通知塗銷查封登記並核准拍定人辦理過戶登記函,塗銷禁止處分註記,辦理過戶登記。
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加強徵起欠稅,各稅捐稽徵機關與行政執行分署積極合作追查稅款,並加速拍賣或變賣各項執行標的物,民眾如需取得相關拍賣資訊,可至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不動產(動產)拍賣公告網站查閱。
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出售,應否辦理營業登記及稅捐徵免規定
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自105年1月1日起,符合一定條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係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因此,在中華民國境內建屋出售,或與建設公司等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後出售其分得之房屋,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自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說,財政部為明確界定應辦營業登記之範圍,及兼顧以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之事實,曾於81年及84年發布台財稅第811657956號、第811663182號及第841601122號函,規定個人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拆除改建房屋出售,或與營業人合建並出售分得之房屋者,得免辦營業登記。
為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於104年1月28日再次發布台財稅字第10304605550號令,針對符合前述81年及84年函釋規定,以持有1年以上自用住宅用地建屋、拆除改建房屋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嗣出售其所有之房屋得免辦營業登記之個人,如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或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者,規範自105年1月1日起,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從事此種營業行為之納稅義務人,應確實瞭解相關課稅規定並依規定辦理,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