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8 22:16:53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未達耐用年數報廢之認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有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須廢棄者,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核實認列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耐用年數而須毀滅或廢棄,除可自行選擇採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欲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核備可採用線上申辦方式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 gov.tw/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申請固定資產、設備、原物料或商品、在製品(含生鮮農、魚類產品)報廢之報備〕鍵入詳細資料並上傳「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附件檔案後,點選「我要申辦」,國稅局收到後,會參酌報廢資產使用情形加以審查。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應查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選擇適當類別,按不短於規定之耐用年數分年計提折舊。如須提前報廢,應留意自身財產型態,選擇最有利的報廢方式,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報廢之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稅額扣抵,應以實際繳納日之匯率換算!

隨著全球化經濟時代來臨,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增加營運利潤而於境外設有分支機構,頗為常見。類此營利事業之境內總機構應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已向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境外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時,應以實際繳納上開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在併計該筆境外所得依國內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範圍內,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計算A國取得管理服務收入之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而以該筆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來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並以當期結算時之匯率換算扣抵稅額;經國稅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國外所得額,並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計算可扣抵之限額後,調整補稅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計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後,倘經所得來源國稽徵機關核定變更,致產生退稅情事時,應按變更後實際繳納之外國所得稅,依原繳納日匯率重新計算可扣抵稅額,以免因多計國外稅額扣抵遭核定補稅。

進銷互抵而未開立及未取得發票,小心遭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營業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換出部分係屬銷貨,換入部分則屬進貨,雙方均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不得將之進銷互抵,而免除開立及取具憑證的義務,否則將遭稅捐稽徵機關以漏進漏銷為由,補稅處罰。

該局轄區內甲公司承包營造廠轉包的道路工程,約定以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折抵的銷售額合計四百餘萬元,未依規定按工程總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繳納營業稅,同時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及進貨金額5%的行為罰。甲公司不服,主張所謂逃漏稅應有實質減少租稅繳納,其依工程合約書所載工程總價折減刨除料剩餘價值後之餘額開立統一發票,與國稅局主張應按工程總價開立銷貨發票並取具刨除料進貨發票,二者所應繳納之營業稅並無差異,其為求效率而為折抵,並無逃漏稅動機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營造廠約定,以其所刨除的瀝青混凝土廢料折抵工程款,並自行帳載借記:原料進料及貸記:工程收入,顯見其確有銷貨(工程收入)及進貨(刨除料)事實,自應就系爭工程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就進料(刨除料)取具進項憑證以扣抵銷項稅額;該公司既未於進貨時取得進項憑證,自不得主張以該等進項稅額扣抵其因折抵刨除料而短漏報工程收入的銷項稅額。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於換出時,開立統一發票並按時報繳營業稅,同時向對方取得進項憑證,否則一旦經查獲,不僅補稅,還要處以漏稅罰及行為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