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稅款,不因所得人已申報繳稅而免處罰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法扣繳稅款,雖經查明所得人確已將該筆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稅額及補報扣繳憑單,惟仍應依法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港式燒臘店負責人,即所得稅法所稱扣繳義務人,該商號101年度給付租金264,000元予乙君,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經該局查獲,乃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按101年度應扣未扣之稅額26,400元處以0.2倍之罰鍰5,280元。甲君不服,主張給付租金予乙君時,因不諳法令致未辦理扣繳,且乙君已依法申報該筆租賃所得,並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未因其未辦理扣繳,而發生逃漏所得稅之情事,不應處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扣繳制度係國家為掌握稅收來源及課稅資料,以達確保國庫收入及租稅公平之重要手段,爰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明定,扣繳義務人負有扣取、繳納稅款及申報、填發扣繳憑單之義務,如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即應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扣繳相關規定,以免受罰哦!
103年度全國大專盃租稅辯論比賽成績揭曉!
「103年度全國大專盃租稅辯論比賽」於9月27日至29日一連三天假國立政治大學舉行,比賽分為一般組及專業組(財政、會計相關科系),辯題包含「兩岸簽訂租稅協議利大於弊/弊大於利」及「我國應對不動產交易採實價合併課徵所得稅」等最新租稅議題。
本次比賽共有42隊參加,包含專業組16隊及一般組26隊,經各校辯論菁英激烈競逐後,成績如下:
一、專業組:冠軍-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亞軍-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季軍-國立政治大學會計學系及殿軍-崑山科技大學會計資訊系,最佳辯士由丁翎育、林育成、張凱平及何孟霖等4位獲得。
二、一般組:冠軍-中國文化大學B、亞軍-國立政治大學演辯社A、季軍-國立中興大學及殿軍-國立臺灣大學B,最佳辯士由張庭嘉、 溫怡婷、李庭偉及丁冠羽獲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藉由租稅辯論比賽培養大專院校學生理性溝通的能力,及對財稅政策的關心,是很有意義的學校租稅教育活動,希望全國各大專院校師生繼續支持和踴躍參與。
國稅局不定期抽驗市售酒品,遏止業者取巧逃漏菸酒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酒品係依不同酒類按酒精成分核課菸酒稅,為防止菸酒稅廠商產製較高酒精度之酒品,卻取巧以較低酒精度來辦理產品登記,達成逃漏稅目的,該局將不定期派員至大賣場及零售商等販售場所抽選酒品送驗酒精成分,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釀造酒類除啤酒每公升徵收26元外,其他釀造酒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蒸餾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再製酒類依其酒精度20∘以下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20∘以上每公升徵收185元;料理酒類每公升徵收9元;其他酒類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7元。抽樣酒品經送財政部核准之檢驗機構化驗後,其酒精成分如高於產品登記之酒精成分者,除補徵菸酒稅外,並處3倍以下罰鍰,另涉及酒類標示不符部分,將通報當地菸酒主管機關-縣(市)政府辦理。
該局特別呼籲菸酒稅產製廠商,請自行檢視。凡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未經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者,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餿水油下游業者 退貨商品可申認報廢損失
這次受餿水油波及的食品非常廣泛,舉凡名產、伴手禮、罐頭、麵包等等,消費者均可拿實品、發票到賣方要求退貨,營利事業可以據實申認報廢損失。
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影響的營利事業受理下游廠商或消費者退貨之商品,如果報廢可參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辦理,俾利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一、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二、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三、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要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派員監毀,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序號25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下載空白書表使用。
國稅局提醒業者,該等商品報廢銷毀時,請注意相關規定,取得及保留證明文件,以免屆時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無法證明損失事實及金額,致遭剔除補稅,而影響自身權益。
南區國稅局鎖定以大陸觀光團消費為主之業者進行現場駐徵作業
南區國稅局表示,陸客來台人次屢創新高且消費力驚人,為遏止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並促使其誠實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該局自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辦理駐徵作業。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駐徵作業選定港資一條龍的業者及專營陸客生意的購物店各一家,為期一個月辦理全天候駐徵,以瞭解營業人是否誠實開立統一發票,所謂「港資一條龍」係指由港資來台經營旅遊相關產業,從旅行社、飯店、購物店到遊覽車等上中下游全包,陸客團進團出都一手包辦的業者而言,該局於去年4月也曾
對此類業者辦理駐徵作業,駐徵前後比較績效卓著,其他未列入駐徵的店家,籲請誠實開立統一發票,若發現申報銷售額異常亦會列入選案查核的對象,請營業人注意。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查獲遭補稅處罰,消費者購物記得索取統一發票,千萬大獎幸運兒也許就是您。
出售持有2年內之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數比例課徵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將持有2年內之3樓透天房地,以總價600萬元銷售,持有期間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因該房地1樓設有A公司供營業使用,依供營業使用樓層占實際總樓層之1/3比例計算銷售價格,適用稅率為10%,課徵特銷稅。因此,甲君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銷稅20萬元(600萬元×1/3×10%)。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房地,倘有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與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規定要件不符,應依規定課徵特銷稅。惟考量透天房地如大部分樓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係供自住使用,僅部分樓層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因一般樓房各層之用途原則上不受他層之影響,故銷售時可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之比例計算,課徵特銷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持有2年內之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計算銷售價格,係按樓層數比例,而非以面積比例計算,且樓層數係實際使用之層數為準(含違章增建樓層或未辦保存登記等情形),並非以房屋稅籍或建物登記謄本之資料所載之層數,請民眾多加注意,以免誤報。
依法提起訴願,經移送執行後,仍得繳納復查決定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後,要求撤回執行。
甲君問: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未提供相當擔保且名下無財產可供禁止處分,經移送執行後,如何才能撤回執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尚未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但已依法提起復查者,得暫緩移送執行;惟如對稽徵稽徵機關所作復查決定不服,而依法提起訴願,除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已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或前兩項確有困難經稅捐稽徵機關就相當於應納稅額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者,得暫緩移送執行外,其餘案件仍應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有關暫緩移送執行之規定,其立法意旨在避免執行後,因行政救濟變更,而有不能恢復損害之弊,故類此案件納稅義務人仍得於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據以申請撤回執行,所稱「繳納半數稅款」須為自行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的半數,不包括由執行機關因執行程序所徵起稅款。
公司負擔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嘉義李小姐來電詢問,公司負擔員工健康檢查費,是否應視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員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
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之特殊健康檢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特定對象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至於「一般健康檢查」係指雇主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1條規定,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年滿65歲,每年檢查1次; 40歲以上未滿65歲者,每3年檢查1次;未滿40歲者,每5年檢查1次)。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上述由公司負擔的健康檢查費用,除第2項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外,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以及非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係屬於員工在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