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網路銷售趕潮流,發票開立須誠實!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隨著網路的普及與便利,各行各業利用網路擴展銷售通路更為盛行,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無論使用何種管道,於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且每月平均銷售額只要超過20萬元,即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遭查獲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於網路上銷售貨物,並利用多位親友帳戶收款以逃漏稅捐,其起源於該局發現甲君帳戶定期有大額款項轉入,而追查發現,匯款來自其親友之帳戶,且每日均有零星金額匯入、筆數頻繁,疑似貨款。經深入調查,確認甲君係利用人頭帳戶於網路上銷售貨物,該局乃核定甲君未辦理營業登記且短漏報銷售額計2千餘萬元,而予以補徵稅款及裁處罰鍰合計約200餘萬元。
該局表示,現行統一發票開獎最高金額已增為千萬元,民眾購物索取發票之動力更為踴躍,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發票情形,民眾即可能向國稅局提出檢舉,而網路銷售貨物交易模式多以轉帳、刷卡或委託宅配公司貨到收款,國稅局只要查核資金往來或蒐集相關資料與營業人開立發票情形互相勾稽,即可查獲逃漏稅不法情事,籲請營業人千萬別心存僥倖,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誠實納稅才是經營事業之「王道」!
最後,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短、漏開發票之情形,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切莫因故意漏開發票,而遭受商譽及國稅局處罰之損失!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仍應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雖不計入贈與總額,惟若贈與之一方於2年內死亡,申報遺產稅時,要特別留意需將此項財產計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
該局於審理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曾代配偶清償銀行貸款計3,000萬元,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並未列報該筆贈與,經國稅局函請該配偶說明雙方資金往來之法律關係,渠函覆主張既然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則自然可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該局指出,配偶相互間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雖不課贈與稅,仍屬贈與行為,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款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法課稅。
南區國稅局再次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要特別注意,以免因誤解法令而遭受處罰。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申辦查詢免附戶籍謄本
配合政府電子化政策,南區國稅局積極推動簡政便民服務措施,於受理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申請遺產及贈與稅延期申報」、「查詢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資料」等業務時,民眾無需再檢附戶籍謄本,只要以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作為本人身分及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即可,其他戶籍資料則由該局透過跨機關資訊整合系統直接查調。
該局進一步指出,以往民眾申辦或查詢上述案件時,國稅局為確認其身分,需由申請人檢附戶籍謄本作為核驗之依據,往往造成民眾往返公務機關間之不便。因此,為提供便捷之服務,該局將直接透過機關間電子閘門查調所需之戶籍資料,以取代原需由民眾檢附戶籍謄本的作業方式,如此,不但可免除民眾往返奔波之辛勞,亦有效提升政府服務效能。
對於上述申辦業務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洽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商品票券轉送他人使用,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帳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或配合推展觀光活動發售商品票券,如轉送他人使用,係為改進營利事業獲利環境,建立良好公共關係,提昇企業形象,具有招待客戶或當禮品餽贈等交際應酬性質,應以交際費列報。
南區國稅局查核轄內經營觀光旅館業的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初步分析甲公司交際費申報金額已達最高限額,而廣告費及其他費用申報金額較往年大幅增加,該公司雖主張係配合當地推展觀光活動所發生的促銷費用,惟經深入查核甲公司申報的廣告費及其他費用中有1,500多萬元是公司的商品票券,核屬招待客戶性質,依規定轉正為交際費費用,因超過交際費規定限額,不予認定,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250餘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利用自身發售的商品票券,送予他人使用時,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實際費用性質列報於相關科目,不可因已超過限額規定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科目,以免遭剔除補稅並加計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即將展開,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即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查核作業將自本(103)年10月1日展開,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不諳所得稅法規定或申報期忙碌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該局乃特別整理出以往轄內營利事業常常發生之違章或疏失型態,籲請營利事業再行審慎檢視申報資料,是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事項,如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類別 | 疏失情形 |
收入類 | 1、 營利事業透過快遞業者或郵局運送商品外銷,或將樣品出口至國外參加展覽而於當地直接銷售,未依規定帳列銷貨收入,致漏報營業收入 2、 短漏報保險理賠、海關退稅、銀行利息收入、補助款及領回未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之退休準備金等。 3、 營利事業誤將應稅之國外證券交易所得列為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 4、 預收貨款(如已出口之貨款)已實現而漏未轉列收入。 |
費用及成本類 | 1、 呆帳損失未依稅法規定取得合法之憑證。 2、 因轉投資之事業二次減資而列報投資損失案件,疏忽二次減資前,被投資公司曾經辦理減資,其原始投資成本已有部分在前次減資時列報過損失,仍以原始投資成本計算二次減資所產生的投資損失。 |
醫療院所漏列藥品折讓虛增費用,綜所稅連補帶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藥商於銷售藥品予醫療院所時,依業界慣例通常會視其銷售金額的多寡給予不同比例的折讓,當醫療院所取得進貨折讓時,會開出進貨折讓單交予藥商收執,此時應將折讓金額入帳,以免因漏列而虛增藥品費用,遭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查核轄內某綜合醫院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醫院的進貨藥商列報大額取自該醫院開立的進貨折讓單,經統計供貨廠商列報的銷貨折讓合計數,較該醫院帳載的藥品折讓金額為高,研判該醫院可能有短列進貨折讓的情形;經核對醫院開立的進貨折讓明細與帳簿憑證,發現該醫院計有2千5百餘萬元藥品折讓金額漏未入帳,虛增藥品費用2千5百餘萬元,經補徵該院合夥人綜合所得稅1千萬餘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5百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醫療院所取得藥商給予進貨折讓時應誠實入帳,倘有遺漏未入帳者,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切勿抱持國稅局查不到的心態,而未將折讓金額入帳,以致虛增藥品費用,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尚需處以罰鍰,就得不償失了。
個人出售房屋利得,應以實價申報,以免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出售台中A屋之財產交易所得95萬餘元,經該局查得甲君買進及賣出房地之實際價格,乃據以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800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0.5倍罰鍰140萬餘元。甲君不服,主張已依當年度財政部核定之標準,即房屋評定現值之13%,申報財產交易所得95萬餘元,國稅局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為由,提起行政救濟,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而告確定在案。
財政部訴願決定略以,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係以收付實現為原則,並採自行申報制,重在誠實報繳,納稅義務人取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並盡查對之責,俾符合稅法之強行規定。本件既經國稅局查得甲君買受及賣出系爭房地之實際交易價額,國稅局以查得實價核定甲君財產交易所得,自屬有據。又甲君未就其自身所能掌握之系爭所得予以申報,致生漏報之情事,核其所為,係怠於善盡注意義務,自應論罰。
該局籲請民眾出售房屋如獲有利得,應確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稅,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