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離島旅遊消費取得免稅統一發票,仍可兌獎
炎炎夏日,熱浪襲人,有水的地方最能吸引民眾携家帶眷前往消暑。近年暑假熱門旅遊景點,離島的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正夯,到訪遊客人數日增,為當地帶來無限商機。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前往離島地區旅遊的民眾,在當地消費所取得的免稅統一發票仍可兌奬。
國稅局指出,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規定,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另依離島免徵營業稅實施注意事項第7點規定,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適用本條例免徵營業稅者,仍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現行統一發票給奬辦法,並未將免稅發票排除適用給奬規定,仍可參加兌奬活動。因此,消費者於上開離島地區購買適用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千萬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
該局並表示,今(103)年1-2月期統一發票千萬元特別獎,就是在離島地區的澎湖開出,特別呼籲離島當地民眾及前往旅遊的消費者,踴躍索取統一發票,下一個百萬甚至千萬富翁可能就是您!
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改採開立電子發票得繼續適用奬勵措施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建立e化納稅環境,政府全力推動電子發票,過去鼓勵營利事業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所得稅申報獎勵措施,自103年度起奬勵對象改為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
相關適用對象及獎勵措施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1.適用對象:102年12月31日以前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屬經營零售業務且全部營業項目改採使用電子發票,並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暨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者。
2.獎勵措施:前揭營利事業如於102年12月31日以前已申請並經核准改採使用電子發票者,於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符合條件者,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純益率標準得降低1%;非屬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案件,適用之所得額標準得降低2%。103年度以後才申請者,在符合規定之年度起至112年度止,仍得適用前揭獎勵優惠。
該局呼籲,e化不僅是潮流,也是節能減紙的重要方法,請營利事業積極配合使用電子發票,還可享受租稅優惠,在改用電子發票的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個人出售因贈與而取得的房屋,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作為房屋的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出售受贈的房屋,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損益時,其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應以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該局針對此一問題詳予說明,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出售的房屋如係受贈取得者,依同條項第7類第2款規定,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所謂得減除受贈與時該房屋的時價,係指受贈與時據以課徵贈與稅的金額,亦即當時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其目的乃為避免已課徵贈與稅的價值重複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日前有一案例,父親甲君於98年贈與房屋1棟予兒子乙君,甲君業依規定申報贈與稅,並經核定在案。嗣乙君於101年間以1,100萬餘元出售該房屋,惟乙君以父親取得該房屋之成本及相關費用作為房屋交易減除之成本,計算後屬財產交易損失,以致未併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且申報時亦未檢附任何交易相關資料,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並依上開稅法規定,以父親甲君課徵贈與稅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209萬餘元作為乙君財產交易的成本,予以計算財產交易所得890萬餘元後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所得誠實申報,如果財產交易為虧損,也應於結算申報時檢附交易契約及支付相關成本費用的憑證,供國稅局核實認定,以維護自身的權益。又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而未申報者,亦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後,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7月31日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3年7月31日撥入受退稅人指定帳戶或寄發退稅憑單給受退稅人,該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從103年7月31日起至9月30日止,民眾如接獲退稅憑單,請儘速於兌領期限內,持憑單向指定的金融機構兌領或提出交換。
該局指出,第1批退稅案件,係於103年5月1日至6月3日止利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確認回復,及5月12日前以二維條碼或人工(含稅額試算服務紙本回復)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且符合退稅之案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批退稅全國總計約211萬件、退稅金額約440億元,屬該局退稅案件約29萬件、退稅金額約52億元;本年度第1批退稅件數及金額均較上(101)年度增加,其主要原因係今年提早申報件數較去年增加約1萬4千件。
該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稅退稅方式有直撥退稅及一般退稅兩種,一般退稅的退稅憑單,除金額不滿5千元的小額退稅可就近向指定付款銀行兌領現金外,其餘均須提出票據交換才能領到退稅款;國稅局建議納稅人爾後結算申報最好選擇直撥退稅,退稅款直接存入帳戶,不但可以免除兌領退稅的麻煩手續,還可較一般退稅提早運用該筆退稅款。
該局最後強調,絕不會以電話通知民眾到自動櫃員機轉帳退稅,民眾如果接到自稱國稅局人員以電話或簡訊,告知有筆退稅款要到提款機依指示操作領取,一定是詐騙集團之技倆,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以「反詐騙諮詢專線165」電話洽詢,以免上當受騙。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將遭補稅處罰
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
南區國稅局說明,前述規定限制之盈餘,若為94年度或以後年度發生者,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未作分配部分,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計算,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最近查核發現,轄內某上市公司100年度發生帳列之股東權益減項淨額計3億2千餘萬元,與帳上94年度以後提列特別盈餘公積2億6千餘萬元差額5千餘萬元,遂將其差額同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5千餘萬元,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項。惟因查得公司股東權益其他項下尚有未實現重估增值3億5千餘萬元,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7年2月15日證期一字第0970000558號函規定,股東權益減項淨額應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所以加計前揭未實現重估增值後股東權益調整項目合計為正數,無需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因此,該公司當年度提列之金額遭全數剔除,原提列部分全數轉回未分配盈餘,共計3億2千餘萬元,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規定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重新檢視申報資料,如有未依規定列報由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情事者,請主動按正確資料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應納稅額及利息,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作業自8月1日起 展開
南區國稅局為促進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維護租稅公平,增裕庫收,將自103年8月1日起展開本年度「營業稅因地制宜選案查核作業」。
該局表示,一般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以三聯式統一發票為常態,若取得載有稅額的其他憑證(含二聯式收銀機發票)比重偏高及平均加值率偏低,因與一般商業交易常情不符,此類營業人將列為本年度選查對象。另該局所屬分局、稽徵所也會就轄區營業人特性,選定較常發生逃漏的行業或案件類別進行查核。該局基於愛心辦稅與落實以輔導代替查核,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定為輔導期,並自8月1日起進行查核作業。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短漏開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所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處罰。
企業未指定對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之愛心捐款,減免營所稅金額不受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私人興學,促進私立學校發展,「私立學校法」明訂教育部得成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個人或營利事業對私立學校捐贈有關事宜。故營利事業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屬於私立學校法第62條第3項規定之捐款,得全數列為當年度費用。若有指定,依同法第62條第2項第2款規定,捐贈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所得額25%。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對私立學校之捐贈,應依前述規定填報正確金額,並取得及保存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回饋稅制」健全國家財政、改善所得分配
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考量現行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度,對於促進投資無明顯助益,且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損失,影響財政健全,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乃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103年5月16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6月4日經總統公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本次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為「部分設算扣抵制」
(一)調整我國境內居住個人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為原可扣抵稅額之半數;另為衡平租稅負擔,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之可扣抵稅額中,屬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抵繳該股利淨額之應扣繳稅額部分,亦調整為現行規定之半數。(修正條文第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
(二)為衡平獨資、合夥組織與公司組織在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下之租稅負擔,因此規定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及清算申報時,應繳納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另基於簡政便民考量,小規模之獨資、合夥仍維持現行課稅制度。(修正條文第14條、第71條、第75條、第79條、第108條及第110條)
二、修正綜合所得稅稅率結構
將現行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由五級調整為六級,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1,000萬元部分,適用45%稅率規定,適度提高高所得者對社會之回饋,以達量能課稅及適度縮小貧富差距目標。(修正條文第5條)
三、配套措施
為適度減輕中低所得者、薪資所得者及特殊境遇家庭租稅負擔,納稅義務人個人標準扣除額由7.9萬元提高至9萬元、有配偶者由15.8萬元提高至18萬元,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分別由10.8萬元提高至12.8萬元。(修正條文第17條)
國稅局指出,上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除66條之4、第66條之6及第73條之2自104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104年度施行。
稅務案件訴願未繳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將移送強制執行
賈君來電詢問,其個人綜合所得稅案件提起復查時,不必先繳納稅款,為何打到訴願階段,卻突然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其財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依法申請復查的案件,稽徵機關會暫緩移送強制執行,而案件作成復查決定後,經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其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才可繼續暫緩移送執行:
一、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款繳納半數。
二、繳納半數稅額確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
三、前二者均有困難,經稽徵機關核准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財產完成禁止移轉處分者。
由於賈君對復查決定應補稅額在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且不符合上述情形,所以才會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另外特別說明,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須由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復查決定半數稅額才可撤回執行,若純屬因執行拍賣財產、扣押薪資或存款已徵起達半數稅額,依規定仍不得撤回執行,提醒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計算生產過程有無超耗,應將耗用之原料及物料併同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91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10452795號函釋規定,製造業直接或間接耗用於生產供出售商品之「原料」或「物料」之成本,均應列入製造成本計算。因此,財政部核定供營利事業或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 28 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規定計算原物料有無超耗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應包含耗用物料部分。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申報原料超耗金額計500,000元,並未將物料併入計算,經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核定原、物料超耗計1,500,000元,再剔除超耗金額1,000,000元予以補稅。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計算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耗料,應依財政部核定之各業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將原、物料耗用情形併同計算,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又財政部核定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均定期檢討修訂,以符合實際製程耗用狀況,營利事業對其行業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如有修訂意見,可適時向所屬公會或稽徵機關反應供財政部修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