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3 20:55:14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營利事業獲判賠確定之違約金,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應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不以現實取得或付出現金為必要,取得債權或負擔債務亦在其列

該局說明,甲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收入5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得另有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之違約金2,500萬餘元,乃核定甲公司其他收入3,000萬餘元,除補徵稅額625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625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乙公司財務上發生困難並無足夠能力清償債務,其實際上經濟能力並未增加,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收入,有違實質課稅及租稅公平原則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其所得稅之課徵,係採權責發生制,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之收入及費用,無論實際有無現金收付,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經查,甲公司以乙公司違約為由訴請損害賠償,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違約金2,500萬餘元,國稅局核定系爭債權為收入,自屬有據。又有所得即應課稅,甲公司既已取得系爭債權,依權責發生制,即應入帳,始符合實質課稅原則,乃判決甲公司敗訴。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應注意「已實現」及「已賺得」之債權,縱尚未收取,仍應列報收入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稅務行政救濟案例「e指通」,保障權益好幫手

有鑒於納稅義務人對稽徵機關之補稅及裁罰處分,常出於法令誤解,而提起無謂的行政爭訟,最終遭到敗訴而浪費寶貴時間、人力及物力,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於該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建置行政救濟專區(依序點選資訊服務/主題類/稅務專區/行政救濟專區項下),提供實際案例分享,以供納稅義務人查閱參考。

為落實政府資訊公開,南區國稅局行政救濟專建置納稅義務人常發生錯誤之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各國稅復查案例,以方便納稅義務人查詢參考,希望透過實際稅務案例分享,讓納稅義務人可以快速輕鬆且正確的掌握相關法令規定,進而提出確實有利於自己的主張及事證,避免徵納雙方糾纏於無謂的爭議上

該局表示,上述行政救濟專區並提供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之申請書、委任書、起訴書、委任狀等相關書表格式下載,及查詢復查案件、訴願案件(連結財政部網站)辦理進度之服務,且持續蒐集整理100年起之大法官會議解釋、103年起財政部解釋令及該局發布之新聞稿,迎民眾踴躍點閱使用。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除符合一定條件,得免製作移轉訂價報告,而以其他文據取代者外,應於辦理交易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供稽徵機關查核。

該局進一步說明,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選案查核作業即將展開,尚未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應儘速備妥。另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關係企業間之交易有無不合常規,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法調整如有疏於注意而未依規定調整,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查核前,只要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自動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業者把握黃金時間,倘有未依移轉訂價法令規定辦理者,儘速自動補報補繳,否則一旦被查獲,將依相關規定補稅及處罰。

假冒出口退稅 遭補稅並處罰鍰得不償失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於按期申報營業稅時,若銷售貨物所收取之銷項稅額如大於買進貨物支付之進項稅額,即有應納營業稅額,反之銷項稅額若小於進項稅額,則有溢付營業稅額。而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只有3種情況可申請退還溢付之營業稅額,即(1)外銷貨物或勞務。(2)取得固定資產。(3)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轄區有1家廠商,於國內銷售貨物未依規定申報營業稅,卻全數以外銷貨物申報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申請冒退營業稅,經依財政部關務署通報資料查證屬實後,除核定追補溢退稅款2,249,381元外,並補徵營業稅2,249,381元及科處罰鍰3,372,406元。營業人為了冒退稅款,常虛擬安排出口外銷假象,企圖誤導稽徵機關查核,最後卻遭補稅並科處罰鍰,可謂是得不償失。

該局呼籲,目前稽徵機關查核稅務案件時,均會運用相關行政機關之通報資料,營業人切莫存有僥倖心態,以不實之買賣交易,企圖獲取非法利益,如經查獲,不但影響企業形象,還可能帶來更大之損失。

第三人輕忽扣押命令,恐遭強制執行自身財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按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就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請求權執行時,倘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應於接受執行機關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如第三人未依限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移送機關(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機關時,執行機關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轄內甲君因滯欠個人綜合所得稅未繳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後,經執行分署查得其任職於A公司,而隨即向第三人即A公司核發扣押命令,請其在甲君每月應領薪資債權1/3範圍內予以扣押,但A公司始終置之不理,未依扣押命令扣取甲君薪資,稅捐機關於知悉後即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向執行分署聲請對A公司強制執行,以維護租稅權益。

該局提醒第三人於接獲執行機關執行命令時,應依法辦理,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損及自身權益。

與業務無關之私人消費支出,不得列報公司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交際費雖在規定之最高限額內,惟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可列為營業費用,倘屬於私人家庭或民生消費性質之支出,則不得作為公司費用。

國稅局說明,交際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需要,而使用在具有交際性質的宴客、饋贈送禮及公關等方面之支出。另外政府為建立社會善良風氣,防杜營利事業進行無謂或浮濫的開銷,所以在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訂立交際費必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得合法憑證及不得超過規定之限額標準。

該局表示,往年查核公司申報交際費的內容大多為餐飲、尾牙餽贈禮品、高爾夫球等相關費用支出,惟查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有越來越多公司餽贈禮品之內容為服飾、美容用品、女用貼身衣物、家用器具及金飾等品項,且每隔23個月,甚或1天之內,即列報鉅額上述民生消費或家庭用品之支出;因交際費屬營利事業申報所得稅之費用,應由公司負具體及客觀之舉證責任,若僅有購買憑證,公司卻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與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將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將個人消費物品的費用列報為公司交際費,以免不符規定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102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3731日入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將於103731日撥入納稅人指定的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未指定帳戶者將寄發退稅憑單。這一批退稅包括使用網路申報、稅額試算以網路或電話語音回復確認案件,及103512日前以人工、二維申報書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妥申報或確認手續者。

該局說明,為方便轄區內納稅人了解個人退稅案件的處理進度,該局網站(http://www.ntbsa.gov.tw)提供退稅查詢服務,其路徑為該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綜所稅退稅查詢,查詢期間為103731日至104530日止,查詢方式為進入「綜合所得稅退稅查詢區」,輸入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圖形檢核碼後按『送出』,即可查詢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款是否已撥付指定帳戶或已寄發退稅憑單等相關訊息。

該局特別呼籲,該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自稱是國稅局人員以上述手法詐騙時,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電洽「反詐騙諮詢專線165」,以免受騙上當。

舉發店家逃漏稅不能僅依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而提出檢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民眾租稅常識的增進,對於逃漏稅案,會積極向稅捐機關舉發,但常因所提供之資料為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無其他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而浪費行政資源。為防杜檢舉人僅憑臆測而濫行檢舉,對於未於稽徵機關通知限期內補提供具體事證的案件,稽徵機關可依規定免議結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店家逃漏稅時,應提供店家之名稱、營業地址,並詳細說明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不能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維護租稅公平正義。

該局特別提醒,為遏止逃漏稅之不法行為及獎勵檢舉,如因檢舉人所提供之資料,經稅捐稽徵機關查得確有逃漏稅事實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者,稽徵機關會在違章裁罰處分確定並於違章人繳清罰鍰後,按罰鍰20%獎給舉發人,每案最高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但舉發人如為公務人員或是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三等親以內或參與逃稅行為者,則不得領取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