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故意逃漏稅行為重罰;過失漏稅且5年內不曾違反規定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逃漏稅的行為,可能出自於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故意逃漏稅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情節,顯然較重於過失行為的逃漏稅,因此對於故意逃漏稅行為處罰,應較過失行為重。財政部為使稅務違章案件之裁罰更具合理性,於103年4月16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對於營利事業『故意』漏報課稅所得額、未分配盈餘及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者,處以較重的罰鍰倍數;對於『過失』漏報課稅所得額、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且5年內不曾違反相同規定被處罰者,則減輕其處罰的倍數。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因無進貨事實,卻取具不實交易對象所開立工程款發票,虛列營業成本3千5百萬元,查其係無進貨事實虛列成本,並經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其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顯有故意,不符合減輕處罰規定,乃重處漏稅額1倍之罰鍰600萬元。
轄內乙公司99年度超額分配股東可扣抵稅額20萬元,原依超額分配金額處1倍罰鍰20萬元,因考量其超額分配係屬過失行為,又因該案於「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修正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乃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4項從新從優之原則,依修正後規定按超額分配金額處以0.6倍罰鍰12萬元。
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修正,係考量故意行為的惡性顯然重於過失行為,而過失行為也應依程度上的不同而處以不同的罰鍰,假如一再違反規定者,縱使非故意,其過失責任也高於第一次違反規定者,務請注意相關修正規定。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應如何辦理?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已在6月3日截止,仍有不少民眾尚未辦理申報。該局考量今(103)年是第1年施行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為避免民眾因未收到扣免繳憑單而忘了申報,預訂7月4日寄送輔導函提醒「未查詢所得且尚未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補辦理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逾期申報案件,除了有接到稅額試算通知書且採用該試算回復確認案件外,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3項規定,只要在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之前補辦申報者,仍可適用列舉扣除額。該局特別將補報方式彙整說明如下:
補報方式 適用 申報方式 | 退稅或不補不退案件 | 繳稅案件 |
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者 | 1.填寫「退稅確認申報書」或「確認申報書」。 2.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 1.填寫「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2.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自行留存即可,不用再送(寄)至國稅局。 |
應自行辦理申報者 | 1.只能採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 2.逕送或以掛號郵寄「申報書」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 1.只能用人工方式填寫申報書及「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以現金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稅款及加計自動補報之利息,不能再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委託取款、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方式繳稅。 2.將繳納稅款後之繳款書連同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逕送或以掛號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
國稅局呼籲應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而尚未申報的民眾,為維護您的權益,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並處罰鍰。
出售未過戶土地之利益,非屬免稅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購入土地後,因故未辦理產權過戶,旋即出售予第三者,並直接由原地主變更所有權人為第三者,其間該納稅義務人所獲取之利益並非出售土地所得,而為土地登記請求權,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屬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來說,甲君在102年向乙君買進1筆土地,成交價8,000萬元,甲未辦理產權過戶,並將該筆土地以9,000萬元出售給丙君,並要求乙君直接將土地過戶登記予丙君。因甲君並非土地所有權人,其出售標的是土地登記請求權,應以出售價格9,000萬元,扣除其買進成本8,000萬元後,以1,000萬元作為其他所得,申報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
該局提醒民眾,因出售未過戶土地所獲取之利益,屬其他所得 依法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報嗣經查獲而受罰。
經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仍應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不少民眾來電詢問所領的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已被扣除健保補充保費,為何還須以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該局說明,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1條規定,扣費義務人給付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兼職薪資所得、執行業務收入、股利所得、利息所得及租金收入等6項所得或收入時,應按費率2%代為扣取補充保費,與所得稅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從給付之所得款項中,依扣繳率扣取所得稅款的作業方式相似,都是給付時以所得總額代為扣取補充保費及所得稅款。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0條規定按月繳納的保險費以及同法第31條規定由扣費義務人於給付時扣取之補充保費,均屬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範圍,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同一申報戶),如採列舉扣除,可全額列舉扣除,自納稅義務人之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因此,若再將補充保費自利息或股利等所得總額減除,將造成重複扣除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2年度於A銀行定期存款5,0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扣繳率10%,扣繳稅額10萬元;補充保費費率2%,補充保費2萬元;因此,A銀行給付甲君利息所得淨額為88萬元,但甲君申報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應列報利息所得總額100萬元,如採列舉扣除,可申報減除2萬元健保補充保費,另扣繳稅額10萬元則可自應納稅額減除。
國稅局特別呼籲,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雖然已經截止,但納稅義務人原採標準扣除額申報,如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者,或以扣取健保補充保費之所得淨額列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者,請儘速辦理更正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出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須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於持有2年以內出售該房地,尚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之法定要件,始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單身),於101年間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得甲君雖僅有1戶房地,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惟其未於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規定要件,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雖未將戶籍遷入該房地,惟該房地於持有期間確為自住自用,應非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甲君仍表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立法者選擇對「辦竣戶籍登記者」排除課稅,而對「未辦竣戶籍登記但實際供自用自住者」不排除課稅,原寓有對於產業政策、稽徵成本等多種考量,屬立法裁量之範圍。原告(甲君)主張以實際居住事實取代法律明文規定應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云云,不僅有違租稅法定原則,亦悖於稽徵經濟原則,核屬原告個人歧異之法律見解,核不足採,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於出售房地時,應注意相關規定,若有疑問請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遭補稅處罰。
上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