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證券交易稅條碼化繳款書自行上網列印,省時又方便
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及多元化報稅管道,財政部已建置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系統,代徵人(買受人)可至該系統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省時又便利。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買賣若透過證券承銷商或經紀商,其證券交易稅由證券商代徵,投資人不用擔心繳稅問題。但私人間買賣股票,以往買受人(即代徵人)須至國稅局索取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按成交價格的3‰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目前代徵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項下點選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依格式輸入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即可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郵局除外)繳納。
該局進一步提醒,繳款書內有關證券出賣人及買受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買賣證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股數、每股面額、每股成交價格、成交總價及應納證券交易稅額等項目,均應逐一填寫不可遺漏。而該系統能自動檢核出賣人、買受人統一編號並計算成交總價、驗算應繳稅額之正確性,有效提升填報的正確性,避免因疏忽造成徵納雙方的困擾。
該局呼籲,買賣未上市股票請多加利用網路之條碼化繳款書報稅,以享受電子服務所帶來的便利、快捷,如對其相關作業程序及細節有疑問,請代徵人或納稅義務人向所在地稅捐稽機關洽詢。
暑假學生打工領取薪水時應留意金額是否正確以免遭不肖雇主虛報薪資
暑假期間許多學生會透過打工以賺取學費,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打工學生於領取薪資時,應核對薪資表填載之金額、工作期間是否正確,並且勿於未載明詳細工作期間及金額之薪資表上簽名,避免遭不肖雇主虛(浮)報薪資。
南區國稅局說明,因大部分打工學生社會經驗不足且不諳法律,因此常淪為不肖業者逃漏稅工具,所以打工時應注意不要隨意將身分證、學生證、印章等證件交予不相干之他人或業者;且勿為貪圖小利而答應雇主虛(浮)報薪資,致觸犯幫助他人逃漏稅之刑責。
該局呼籲,打工學生若發現有被虛(浮)報薪資所得,可向國稅局提出檢舉,並提示收受薪資之相關具體文件,供國稅局作為查核參考;若經調查屬實,除了註銷該筆被虛(浮)報之薪資所得外,並處罰不肖業者。
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查核作業自8月1日展開
南區國稅局為促進誠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將自103年8月1日起進行102年度以營利為目的之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之查核作業。
該局指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及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人等條件之一者,依照財政部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局基於愛心辦稅與落實以輔導代替查核,自即日起至7月31日定為輔導期,並自103年8月1日起進行查核。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如自行檢視有依法應課徵營業稅者,請儘速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事後經查獲遭受處罰。
股東贈與股票辦理移轉登記時,公司未通知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相關證明書即予受理,小心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受理股東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往往因不熟法律規定或疏忽,而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就逕為移轉登記,致遭國稅局處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才大喊冤枉。
南區國稅局指出,轄內甲公司於102年5月辦理股東贈與股票予子女之移轉登記時,未通知該股東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即為移轉登記,被處罰鍰1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股東於102年5月2日贈與股份乙事,公司已依法於102年5月4日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而該股東亦於102年5月30日法定期間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提出復查。該局按民營事業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始可為產權移轉登記,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所規定,甲公司於102年間辦理其股東股權移轉時,未依規定辦理,即逕為移轉登記,已違反法律上應負之義務,縱無故意,亦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違章事證明確,是按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罰鍰1萬元,並無違誤,至已否依法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與上揭行為義務係屬二事,所稱顯有誤解,而予以駁回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辦理贈與股票之移轉登記時,若股東未能檢附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證明書,依法即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被處以罰鍰,將造成公司無謂的損失。
漏未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已申報但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3年6月3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因忙碌尚未申報或一時疏忽發現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報繳,以免嗣後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並處罰。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申報所得稅,或已如期辦理申報,但於申報期結束後才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時,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該局籲請有上述情形之納稅義務人儘快辦理補申報,並自行計算應補繳稅額,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並繳納,惟繳納之稅款,應自原應繳納期限截止(即103年6月3日)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額,依結算申報截止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多留意。
機關或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往年度虧損如何扣除?
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屬「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之規定,而「非銷售貨物或勞務」部分所發生之虧損,則不適用。
該局指出,機關團體常將以前年度全部之虧損申報適用盈虧互抵,並未區分虧損係源自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或「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或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並未委請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致與盈虧互抵規定不符,影響課稅所得額計算之正確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財團法人幸福基金會100及101年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100年度申報餘絀數計-35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300萬元;另101年度餘絀數計500萬元,其中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200萬元,並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則該基金會101年度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一、課稅所得額
=101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300萬元-100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虧損50萬元=250萬元
二、應納稅額
=課稅所得額250萬元×稅率17%
=42.5萬元。
國稅局提醒機關或團體,適用盈虧互抵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
欠繳鉅額稅款之欠稅人注意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7月1日起公告所轄重大欠稅人名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3年7月1日上午8時起,該局將於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公告重大欠稅人名單,公告期間至同年12月31日止,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獎勵檢舉公告資訊互為連結。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財政部或經其指定之稅捐稽徵機關,對重大欠稅案件或重大逃漏稅捐案件經確定後,得公告其欠稅人或逃漏稅捐人姓名或名稱與內容。為維護租稅公平,有效防止逃漏稅捐,財政部責由五區國稅局及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每年7月1日公告轄內個人欠稅1,000萬元及營利事業欠稅5,000萬元以上之欠稅大戶名單。
南區國稅局本次公告欠稅人名單,個人部分計54件,金額36億4百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7億7千餘萬元;營利事業部分計15件,金額19億7千餘萬元,其中欠稅最大金額為5億8千餘萬元,合計公告總件數69件,總金額55億7千餘萬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期繳納應納之稅捐,避免因逾期未繳,徒增滯納金息負擔外,亦會遭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禁止財產處分及限制出境,甚至被公告姓名或名稱,影響個人及企業聲譽。
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不動產,如何計算持有期間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未逾2年之房地,除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之規定外,均應就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6月28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地,嗣於102年6月9日訂定買賣契約,將房地以總價1,000萬元出售予乙君,則甲君對於該房地持有期間,自100年6月28日起算至訂約銷售之日102年6月9日,計23個月,屬於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的房地,且查無特銷稅條例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按銷售價格1,000萬元以稅率10%課徵特銷稅,甲君誤以為持有期間迄日為房地完成移轉登記日102年7月1日,已經超過2年,致未報繳特銷稅,嗣經稽徵機關查獲發現,因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籲請民眾,如有銷售房地,應特別注意房地持有期間之計算規定,如有法令適用或徵免疑義,請逕向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嗣經查獲而受罰。
個人匯兌利得,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投資理財產品推陳出新,民眾選擇多樣,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利用外幣進行投資時,應注意如有匯兌利得,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主動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一併申報。
該局日前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0年5月間以新台幣1,000萬元,兌購美金350,385元,同年12月將美金連同利息收入全數結售,取得新台幣計10,300,000元,扣除利息收入後換算匯兌利益計290,000元,因漏未申報,經依法補稅處罰,甲君已繳清稅款。
甲君外幣利息收入部分,銀行依法辦理扣繳申報後,甲君已連同當年度各類所得一併申報綜合所得稅;至於匯兌利益部分,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扣繳之所得,銀行不會幫甲君計算所得也不會辦理扣繳,致甲君誤以為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如操作外幣利得,記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以免因漏報被查獲,不但要補稅,還要受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死亡後才除權(息)應由繼承人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若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前,仍應併入遺產課稅,才可辦理繼承登記;該股票除權(息)交易日 在被繼承人死亡日後,則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 人之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為課徵標的,凡死亡時被繼承人遺留之全部財產,繼承人都應將其併入遺產申報。但實務上常發現繼承人容易忽略未申報的財產,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因為在一般民眾的觀念中,均認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領取之孳息,屬繼承人之所得,殊不知於繼承事實發生時,該股票發行公司已明定除權或除息交易日,且該交易日在繼承開始日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該股利之權利,自應併入遺產申報。例如,被繼承人死亡日期103年6月20日,A股票發行公司明定除權或除息交易日為103年6月16日,該交易日在繼承開始日前,被繼承人死亡後獲配發之股票股利或現金股利,應併入遺產課稅;反之則否。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如屬股票發行公司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始確定除權(息)交易日者,其所配發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之綜合所得稅,如發現有漏報所得情事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補報及補繳稅款,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