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約定帳戶繳稅,預留足額存款,成功繳稅,免煩惱!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納自繳稅款的納稅人,請預留足額存款,避免提兌無著或存款不足,遭限期補稅及加計利息。
國稅局說明:使用繳稅取款委託書繳稅的納稅義務人,如帳戶餘額不足以扣除全數稅款時,國稅局將先就帳戶餘額辦理扣款,如因該帳戶存款不足僅就存款餘額先行扣款或其它原因無法提兌者,國稅局會填發繳款書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外,並自結算申報截止之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103年1月1日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37%)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對於存款不足就餘額扣款的案件,如何按日加計利息?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補徵內容 無法兌領原因 | 結算申報應自行繳納(元) | 6/3帳戶餘額(元) | 提兌日帳戶餘額(元) | 應開徵本稅(元) | 計息本金(元) |
存款不足 餘額扣款 | 10,000 | 7,000 | 2,000 | 8,000 | 3,000 |
10,000 | 7,000 | 8,000 | 2,000 | 2,000 | |
無此帳號 存戶IDN錯誤 拒絶往來戶 其他等案件 | 10,000 | 不論 | 不論 | 10,000 | 10,000 |
若對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各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列報租金扣除額之民眾,應注意是否符合規定
嘉義市林先生詢問,兒子在臺北讀大學,在臺北租房子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租金支出扣除額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則不得扣除。如林先生所詢情況符合上開規定時,可於申報時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例如:房東簽收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或匯款證明)影本及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等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但納稅義務人子女如有在國外求學租屋,即使確為自住未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亦不得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房屋租金支出。
該局籲請民眾,於辦理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招待客戶的支出,不得因交際費超限而改列為其他費用
營利事業列報之交際費,除取得與業務有關之憑證外,其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之限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招攬業務而招待客戶或饋贈的支出,如已依規定取具憑證,得以交際費認列,但不得因交際費已超過規定的限額,而轉列報於其他費用,以免遭調整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在外宴客及招待之費用或購入物品作為交際性質之餽贈者,應以統一發票為憑,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如是自備飯食宴客者,應有經手人註明購買菜餚名目及價格之清單為憑;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餽贈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除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外,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須再檢視是否已將超過規定的限額調減,而非轉列其他費用,以正確辦理申報。國稅局呼籲若申報錯誤,仍可辦理更正,以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