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拆遷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土地予建設公司取得土地價款以外之拆遷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有可能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某案件時,發現地主甲君於100年間將1筆土地出售給建設公司,因該筆土地堆放甚多雜物,所以建設公司補貼甲君遷移及拆除雜物之補償金150萬元。甲君在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補償金,導致被查獲後補稅又處罰。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規定,取得補償金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所領取之補償金,要特別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承包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原則應採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期,短則幾個月,長則可達數年,其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除確有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或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之一者,得採全部完工法,在工程完工年度再行計算損益外,均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包A工程,工程期間為102年2月1日至103年6月30日,工程總價1,00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工程利潤及管理費用100萬元),102年度投入工程成本360萬元。A工程的工期在一年以上,工程損益可估計,則甲公司在102年度即應以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並可採工程成本比例法,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完工比例為40﹪(投入成本360萬元÷估計總成本900萬元),列報102年度營業收入400萬元(工程總價1,000萬元×完工比例40﹪),營業成本360萬元,工程利益40萬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承包工程的工程期間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的計算,除確有前述工程損益無法合理估計之情形,得例外採全部完工法外,均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來臨,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
南區國稅局說明,依一般商業經營情形,「交際費」係企業為拓展業務、建立業務上良好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支出之費用,通常與其營業收入之獲取並無直接因果關係。因此,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上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依約定條件支付之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除了要正確申報為其他費用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自行申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勞務之所得課稅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5月開始,最近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其自傳銷公司取得之所得應如何報稅?
國稅局指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如無固定營業場所,可免辦理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法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進一步說明如下:
1、 營利所得:
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所賺取之零售利潤,除經查明參加人提供之憑證屬實者,可核實認定外,將依參加人之進貨資料按建議價格(參考價格)計算銷售額,如查無上述價格,則參考參加人進貨商品類別,依當年度各該營利事業同業利潤標準之零售毛利率核算之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額,再依一時貿易盈餘之純益率6%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2、 執行業務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下層直銷商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係屬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納稅義務人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記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適用財政部核定之一般經紀人費用率(102年度為20%)計算其必要費用。
3、 其他所得:
個人參加人因直接向傳銷事業進貨或購進商品累積積分額(或金額)達一定標準,而自該事業取得之業績獎金或各種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
國稅局提醒,個人參加多層次傳銷,自95年度起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7萬元下者,免按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惟超過者,仍應依上揭規定申報營利所得。
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須就未繳清之餘額,全部一次繳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人繳稅確有困難,不能1次繳納現金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但申請分期繳納者,應自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有任何一期應繳納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會於該期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日內,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則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甲君應繳納遺產稅180萬元,因無法1次繳清稅款,申請分18期繳納,每期應納稅款為10萬元並加計分期利息,第3期之限繳日末日為星期五,因非假日,應以星期五當天為繳納稅款之末日,甲君卻誤以為可延期至次星期一繳納,以致第3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則就以未繳納﹙第4期至第18期﹚之餘額及應加計之利息等稅款,1次發單通知甲君於10日內全部繳清;甲君如逾期仍未繳納,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人如有分期繳納稅款,應特別注意每期繳納期限,並確實於各期限繳日內繳納稅款,以維護自身權益。
違約金收入 應列報所得
民眾如有買賣無法成交而沒收對方給付的訂金,或收取對方交付的違約金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注意將訂金及違約金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繳稅,以免被補稅及處罰。
民眾處理各類買賣,常會發生糾紛而導致買賣最後無法成交,臺南陳先生就有類似的經驗,陳先生在去(102)年6月間簽約出售一棟透天厝給甲君,雙方約定8月底前付清價款及交屋,但買方甲君後來一直以房屋會漏水等理由而遲不付款,陳先生委託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來雙方達成和解,同意解除買賣契約,但甲君須支付違約金90多萬元,陳先生於12月底收到這筆違約金。
南區國稅局說明,陳先生收取的違約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以該項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申報所得繳稅,陳先生為打官司支付律師費20多萬元,因此陳先生在今年5月辦理10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必須申報其他所得70多萬元(90萬-20萬)。
國稅局再度呼籲,民眾如因他方爽約所沒收款項,或因法院判決而取得之違約金,應併入該年度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尚須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