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之認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近日有民眾李小姐詢問,其公司所有之機器設備因故計畫提前報廢,是否應事先向國稅局報備?又如何申請報備?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有未達耐用年數而須報廢,如果能提出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者是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的證明文件,來認定固定資產提前報廢事項,就無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但如未能取得前面所述幾種報廢證明文件,就須事先向國稅局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可進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查詢下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申請書」,填具後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或固定資產存放地之稽徵機關報備。國稅局收到申請書後,會參酌報廢資產使用情形加以審查。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所有之固定資產應查考「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選擇適當類別,按不短於規定之耐用年數分年計提折舊。如須提前報廢,應妥為規劃報廢事實的認定方式,並取得相關證明文件。另外報廢之資產如有以廢料出售的情形,出售收入更別忘了要列入收益申報,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補稅案件將於103年1月1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1月20日截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應補稅案件,已於102年12月下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3年1月11日至103年1月20日。
該局統計所轄之嘉義縣市、臺南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等地區補稅案件計50,298 件,補稅金額約4億2千5百萬餘元,約占申報總件數820,528件之6.13%,經分析主要補稅原因為:未依規定檢附列舉扣除額相關證明文件、重複申報扶養親屬、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計算錯誤或疏忽所造成。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時,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可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目前繳稅方式多元化,繳款書背面皆有詳載相關繳稅方式說明。納稅義務人可於103年1月6日起持現金至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也可利用自動櫃員機、網際網路及信用卡方式擇一繳納;各項繳稅手續費,除信用卡外均免由納稅義務人負擔。稅額在2萬元(含)以下者(該局轄内46,582件),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便利商店(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等)繳納,沒有時間跑銀行或不便上網繳稅的民眾可善加利用,並請保留加蓋店章之收據聯及繳稅相關資料,作為繳稅憑證。
該局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國稅局是以掛號方式寄發繳款書,不會以簡訊或電話通知納稅義務人前往自動櫃員機轉帳,民眾要慎防詐騙集團,以免受騙。接獲繳款書時,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應儘速於繳納截止日前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限繳日期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將移送強制執行。
出售持有2年內之自住房地免課特銷稅有關戶籍登記之認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排除課稅之規定,係指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在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者,如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則不符合免稅要件,仍應課徵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1年10月以1,176萬元出售持有期間1年以上、未滿2年坐落於臺南市的1戶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查獲,雖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持有該戶房地,惟於持有期間均未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乃依銷售價格之10%核定特銷稅額117萬6,000元;嗣以甲君係1年內且係於特銷稅條例施行後經第一次查獲,並已於裁罰處分前補報繳稅款,乃按所漏稅額處0.25倍罰鍰29萬4,000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仍為學生之已成年長女已在該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申請自用住宅核准,符合特銷稅免課徵對象;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未設籍於該房地,不符合上開條款免稅之要件,原核定及罰鍰處分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僅由已成年直系親屬設籍之房地,該房地雖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並不符合特銷稅免稅之要件,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及繳納特銷稅,以免遭查獲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