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之年齡限制雖已取消,惟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仍須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始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之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伯母乙君,經該局查得乙君自97年4月1日出境後至102年1月12日始入境,101年度並未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乃否准認列乙君免稅額。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雖未與其在國內共同居住,惟其確有扶養乙君並匯款供其生活之事實。經該局以乙君101年度久居國外,顯未與甲君長期同居一家,自難認定甲君與乙君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要件,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判例,倘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無家長家屬關係,縱有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乃本於雙方之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援為要求扶養之根據。故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債務人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借款,嗣債權屆期未獲清償,經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於拍定後如獲配有利息、違約金等所得時,由於所得業已實現,債權人應將受償利息、違約金列入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該年度因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獲配領取之利息所得508,334元及違約金(屬其他所得)1,230,167元,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105,812元處0.5倍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申報期間曾至國稅局查調所得,並未查得系爭所得資料,該局以個人因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之利息所得及違約金,非屬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甲君未依規定申報,遭查獲補稅處罰,並無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猶未甘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稽徵機關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然有提供查詢課稅年度所得資料之服務,但是因強制執行所獲配之利息、違約金等,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如有因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之利息所得及違約金漏未申報,可以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遭查獲受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離島建設條例之規定,在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等離島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貨物或於當地提供勞務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免稅發票;惟銷售貨物或勞務至離島以外地區,並無免徵營業稅,應依前揭時限表規定開立應稅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甲營業人在離島地區係以冷凍冷藏之水產製品為業,銷售對象主要為當地餐飲業者及一般消費者,另有部分產品銷售至台灣本島;因申報營業收入偏低,經該局調閱相關資料,發現部分銷售至台灣本島之收入,有漏未開立發票之情形,依法補稅並送罰。
該局籲請業者應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規定而發生違漏情事,一旦遭查獲除補稅還會遭處罰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