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需加徵滯報金又無法享優惠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每年5月31日法定申報期限而自行補報或於接獲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稽徵機關填具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報者,一律視為所得稅法第108條所定之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均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該滯報金係屬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所定申報作為義務所處之行為罰,是營利事業雖已補報,仍應另加徵 10﹪滯報金。惟基於比例原則之考量加徵滯報金上限不得超過3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公司會計人員疏忽未於法定期間辦理,雖於101年6月3日以擴大書面審核案件申報,並自行列報課稅所得額為200萬元,惟因逾期申報未符合擴大書面審核條件,國稅局乃調帳查核核定課稅所得額400萬元,除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外另需加徵滯報金3萬元(核定應納稅額68萬元x 10% 已超過上限3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期限,因為採擴大書面審核申報及會簽案件欲適用盈虧互抵者,均需以如期申報為前提,目前正值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請營利事業務必於102年5月31日前依限辦理申報,避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加徵滯報金處罰,且喪失原可適用擴大書面審核或盈虧互抵之權益。
營利事業外銷收入的認列時點
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即凡在會計期間內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不論是否已經收付現金,均應入帳以確定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因此,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如果是以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則應以郵政或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有1筆99年底的外銷貨物收入500餘萬元未列報為99年度營業收入。甲公司提出說明該筆外銷雖然是在99年底報關,但雙方交易約定的貿易條件為目的地交貨(CIF),該筆貨物在100年初才運送到國外客戶,因此99年度尚未完成交易,實際交付貨物及收取貨款均在100年度,該公司已列報在100年度的營業收入。國稅局查證結果,該筆交易的報關日為99年12月30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5條之2規定,外銷貨物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列報銷貨收入,該筆收入應歸屬99年度,乃予以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外銷貨物無論交易條件為何,外銷收入的歸屬年度係報關日或郵政、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而不是以交貨或收款日為歸屬年度。營利事業列報外銷收入時,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受補稅甚至處罰。
個人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之海外所得,要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正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季節,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101年度每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須納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境外基金、海外債券、外國股票及境外金融商品之配息為海外所得,處分之利得則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第11點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上開海外財產如為9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上市有價證券,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該有價證券之收盤價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如為未上市股票及境外基金受益憑證,其成本得以98年12月31日之淨值或實際取得成本從高認定。
該局叮嚀,民眾投資境外金融商品者,今年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確認該等商品101年度發生之海外所得是否符合計入基本所得額及辦理所得基本稅額申報之要件,以免漏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