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結購外匯予海外親屬,不能舉證非屬贈與,須繳納贈與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結購外匯予旅居海外親屬,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
該局表示,轄內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臺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自己還有子孫多人,如要贈與也是以直系血親為對象,況且該筆匯款是償還乙君借款不是贈與,但因甲君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以實其說,國稅局仍補稅併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理由指出,贈與的動機很多,例如為節稅而贈與,為報恩而贈與或為從事公益而為贈與不一而足,故贈與對象並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況且,因親子間感情不睦,而將財產贈與他人,寧為外人,不與子女者,亦非罕見,故贈與對象之親疏,僅能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贈與之參考,其在邏輯推理上並無必然關係,亦不能因贈與對象非為子女,即論斷非屬贈與。本件甲君既不能舉證非屬贈與,又將系爭款項無償匯給乙君,並經乙君允受而生移轉效力,甲君之行為已構成贈與效力,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1倍罰鍰,並無違誤。甲君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親屬,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訴願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又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如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應為不受理之訴願決定。又未經合法訴願之前置程序,而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件,行政法院應予裁定駁回。
該局說明,轄內甲公司因補徵營業稅及罰鍰事件,申請復查,案經該局於100年4月6日將復查決定書送達甲公司。甲公司不服,提起訴願,依訴願法規定,甲公司設址臺南市,應扣除在途期間5日,核計其提起訴願之30日不變期間,係自100年4月7日起算,至同年5月11日屆滿,而甲公司遲至100年5月16日始經由該局收文轉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以其訴願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不予受理。甲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
該局提醒,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出,才算合法,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以免喪失行政救濟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