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
所得稅法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財政部已訂定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古秀美台南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來認定,並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核認,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因此,久居海外但在臺保有戶籍之僑民,其生活及經濟重心雖已不在我國,但因探親、觀光而回臺短暫停留,即被認定為居住者,致引發其海外所得應納入最低稅負課稅之爭議。
國稅局說明,為解決居住者認定爭議,財政部於今(101)年9月27日公布居住者之認定原則為: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上述「生活及經濟重心」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將由稽徵機關參考下列原則綜合認定:
一、享有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或農民健康保險等社會福利。
二、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
三、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事業、執行業務、管理財產、受僱提供勞務或擔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其他生活情況及經濟利益足資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國稅局特別提醒,為避免上揭認定原則自發布日施行,造成今(101)年發布日前扣繳義務人依循以往居住者認定原則對其給付之所得按居住者適用之稅率扣繳稅款,而發生短扣或溢扣之情形,因此規定該原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
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將於10月底入帳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2批退稅案件該轄約5萬件,退稅金額約6億7,800萬元,本批退稅為101年5月11日以後辦妥申報的人工、二維條碼或稅額試算書面回復案件。採直撥退稅者,退稅款將於101年10月31日撥入指定帳戶;未填寫退稅帳號者,退稅憑單亦將於10月底寄出。
該局特別提醒,本批退稅憑單兌領期限為101年12月31日,納稅義務人於接獲退稅憑單後請儘速兌領。如退稅憑單金額在4,999元(含)以下者,請攜帶退稅憑單、國民身分證及私章至指定金融機構兌領現金;若金額在5,000元(含)以上者,則需將憑單持至銀行以票據交換方式領取退稅款。
該局同時呼籲,國稅局人員不會以電話或簡訊通知民眾到提款機依操作步驟提領退稅款,民眾如有接到自稱是國稅局人員以上述手法詐騙時,請立即向國稅局查證,或電洽「反詐騙諮詢專線165」,以免受騙上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