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0-04 21:14:19水白
短 評-立委收賄怎麼對價?
八名前後任立委因為涉嫌收受牙醫師公會「賄款」推動《口腔健康法》,遭高院判刑達八年不等。此案從一審的無罪到二審的重判,顯示高院難以忍受長期以來立委假借收受政治獻金之名進行立法,有意積極介入導正。
不過,立院是合議制,其性質與一般公務機關行使職務容有落差,此案上訴三審後,最高院如何認定其中對價之完成,仍有不少爭議。
此案爭議之一在於收受牙醫公會金錢資助者達三、四十立委,在高院的認定中,被判刑的八名立委因實際推動立法,因此收的是「賄款」,但其他卅名立委,因沒有「實際推動立法」,所以收的是「政治獻金」。但就立法實務來講,此認定標準有過於簡化之嫌。
什麼叫實際推動立法?難道只有在院會或委員會發言屬之?瞭解目前立院立法實務者都知,決定立法院議程的關鍵不在程序委員會、或立委的公開發言,而是在見不得光的朝野協商;更何況目前立法院是合議制,《口腔健康法》能順利推到院會三讀,關鍵在「沒人反對」這項法案,從這個角度來看,當初特偵組簽結無罪的另外卅多名立委,其實也參與了立法。
哪個立委不收政治獻金?如果真要認真追索立委的政治獻金與其立法行為的對價,過關者幾希矣!立委坐擁國家俸祿卻藉執行職務收受賄賂,的確令人難以忍受;但讓立委得以在政治獻金與賄款間模糊遊走,關鍵仍在法制不明。
此案發生在九十二年,當時政治獻金法仍未立法完成,這勢必成為此案在最高法院三審的攻防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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