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8 00:03:10齊老師

法律與社會「情境」?

最近在聯合報意見評論版有兩篇文章,討論「社會情境」與法的關係,我覺得值得關注並深究。我也想在此談談這個話題。

先是中研院院士朱敬一教授說到,「一件六歲女童遭性侵…案…法官認為,未足以證明被告以暴力、脅迫等違背女童意願,故無法引用刑法強制性交罪論處」。當這項判決遭到輿論撻伐以後,法院表示責任在修法的立院。朱教授則對此不表贊同,認為「未達社會化階段的幼童,固然沒有意願表達能力,但卻更是刑法強制性交罪所本應保護的對象。電腦…都有default概念做最合理歸納,法律又焉能匠氣解讀…法官為何沒有default的邏輯?」

朱教授說,「法律條文,就是一種來自個體情境彙整的總體規範。」「法律這總體規範,其實是社會所有人民情感與期待的濃縮文字…法律不僅不能背離社會情感,它本身就只是社會情感的凝聚而已。拋開社會情境,法律文字將一無所有。…社會法則是社會上諸多互動的資訊彙整;這些法則不僅不該背離社會互動資訊,其所攜帶的資訊,就只是社會情境而已。」

稍後,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江朝國為文提出商榷。他認為,朱教授強調這些法官所遵循的法則都只是社會情境而已,「恐已忽略法律的專業性」。

江教授說,「當社會資訊彙整成法律文字,法官所能做的就是依循法律文字(或意含)加以適用,法官可以以社會情感理解法律文字,惟若以社會情感之名,背離法律文義,依法審判變成依情審判,我國數十年來的法治將毀於一旦,人民也必身處在無法明確知道如何的行為將遭受刑罰之困境。」「不應強求法官假社會情感之名,做出違背法律判決。這概念就是刑法上非常重要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需讓人民知道國家刑罰權將在何時介入我們的生活,它的解釋方法自然不能和民法一樣寬鬆。」「拋棄法律文字的理解,社會情境可能只會淪為民粹主義多數暴力的工具。」

對於以上兩人的說法,我認為兩人都有道理,江教授的說法似較周延,但是未足深入,仍有可再延伸討論之處。

一方面,我同意朱教授對於「社會」面重要性的強調,法律所要維護的「正義」,是要擺在全體社會的意義脈絡裡來看的,而不能完全抽離出來。司法官社群或許對於正義有其專業的判斷原則,但是這個原則不能背離全體社會的意義脈絡裡對正義原則的基本共識。

但是,朱教授可能忽略了「意義詮釋」的社會共識性,而太偏重「社會情感」面。這恐怕的確有可能陷入江教授所質疑的「社會情境可能只會淪為民粹主義多數暴力的工具」的問題。對社會情境的強調若變成只是「社會情感」,思考就可能欠周延。

我同意江教授的一點是,法官的確不能完全依社會情感來做判決。但是,法律條文文字的意涵為何、該如何解釋,卻可能要參考社會共識,而不能完全由法官自做另類解讀。江教授應該大體也同意這一說法。但是這個說法需要再說得更精準一些。

即使是司法官們構成一個特定社群,也無權獨佔條文解釋權。至少條文的解釋不能背離全體社會的意義脈絡裡在正義原則的基本共識下的意義解讀。就像6歲的孩童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就不能算是他有不同意,所以性侵不算強制性侵。這種認定,不只是違背社會情感(應該予性侵者嚴懲),更重要是違背人們對強制性侵罪的法條所要達到的正義原則為何的共識性理解。

所以,上述案例中該法官的判決是否妥當呢?我的答案與朱教授相同:當然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