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3 21:08:28miin

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應檢附之資料及注意事項

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之租金,可以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此項扣除額時,應檢附承租房屋之租賃合約書及支付租金之付款證明書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證明,或納稅義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系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