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5-25 01:07:23惠惠

免稅標準所稱主要捐贈人之認定

財政部921229台財稅第920453730號
免稅標準所稱主要捐贈人之認定
主旨:
有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適用疑義乙案。
說明:
二、免稅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同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款所稱主要捐贈人,係指原始捐助人或捐贈總額達基金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個人或營利事業。上開條文所稱原始捐助人,應以財團法人向法院設立登記之捐助章程所載之捐助人認定之。

財政部711210台財稅第38931號
對不合免稅適用標準規定者應否課稅之核示
茲分別核復如次:
1.不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簡稱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者:可照所擬限於文到一個月內補辦登記,再憑核定徵免,逾期應依法課稅。
2.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者:所列報之財團法人李XX教育文化基金會,並與免稅標準第六、八款要件不合,及財團法人XX文化基金會,並與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四款要件不合均應即依法課稅。
3.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三款規定者:可照所擬輔導限期一個月改進,再憑核定徵免。
4.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四款規定者:所列報之私立XX高職實習商店,係依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之業務,尚難認為不合本款規定。至於XX大眾市場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對外經營停車場業務,應依法課稅。
5.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五款規定者:其將資金存放或借予一般營利事業,或投資於一般營利事業,顯已違反本款免稅要件,應依法課稅。
6.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六款規定者:可照所擬輔導限期一個月改進,再憑核定徵免。
7.不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八款規定者:本款所稱用於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範圍,業經報奉行政院核定應包括資本支出及經常支出,適用上應無疑義。
8.費用支出如未依法辦理扣繳者,可通知補辦扣繳依稅法規定處罰,但免視為不合本款之規定。
9.臺北市XX聯誼社如係查明不符合免稅標準規定而應依法課稅時,其支付交際費及捐贈,可比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