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7 16:15:46惠惠

非以營利為目的機關、團體,若有營業行為應辦理營業登記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有部分體育運動等協會組織,將其主辦或承辦相關賽事之電視轉播等權利售予有線電視業者而收取款項,誤以協會設立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得免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辦理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同法第2條第1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另同法第3條第2款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據此,各體育運動相關協會等組織將賽事轉播等權利售予有線電視業者而收取款項,該行為已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銷售勞務之行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第32條、第35條及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開立統一發票及自動報繳營業稅等,不因其設立之宗旨非以營利為目的,得免徵營業稅。
該局指出,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機關、團體、組織,若有營業行為仍應辦理營業登記,未依規定辦理者,經查獲後除補徵稅款外,並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相關團體若有前述營業行為,一定要主動依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處罰。
引述:台北市國稅局970421(聯絡人:中北稽徵所雲股長;電話25024181分機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