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7-27 22:36:02惠惠

舞弊的要件

記得2001年美國最大能源公司及當時有史以來最大之公司破產案件嗎?安隆於2001年10月宣布6億1,800萬關係交易之損失,11月公司承認自1997年起公司虛報6億盈餘,公司即於該年底破產。反觀國內年初所發生的力霸、嘉食化掏空公司案件,此兩家公司於2006年底(12月29日)聲請重整,負責人隨即於第二天逃離出國,一夕間老店與老招牌之財務問題成為2007年經濟之頭條新聞,對台灣經濟所造成之影響與造成社會之動盪成本,似乎與安隆又有雷同之處。

自1991年至2001年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開始積極查核企業弊案以來,統計資料顯示公開上市公司的舞弊情形每年下降約3%,雖然在一萬四千家上市公司中,舞弊案僅有二百二十件,佔1.6%,但近幾年來發生的數件重大弊案,仍使資本市場中的投資人震驚不已,像是2002年爆發弊端的Adelphia以及Tyco所涉及之金額龐大,2003年爆發的Royal Ahold為跨國集團,也引起很大關注。雖說公司舞弊也許有逐年改善,但是舞弊案通常都是從小事件開始,然後規模逐漸變大,直到一發不可收拾,造成重大損失,因此就算僅爆發一家公司舞弊,對市場仍會造成影響。

什麼是舞弊?

一般而言,舞弊之發生為人們濫用其權利所造成,因此,舞弊事件的爆發引起大眾很大的注目與反省。不論人們是由於其價值觀,還是虛榮心的理由來重視企業舞弊,但可想而知的是沒有人會喜歡被當作笨蛋,並且人們花了很多力氣努力維持現代社會之公平運作,例如:通過法律、成立專責機關、加強警力、在學校裡教育倫理道德的觀念、在社會實踐這些倫理道德、剝奪犯罪者的非法利得及人身自由,這些行動都是在制止、偵測及處罰舞弊的行為,從中更發展出專業稽核的制度來確保公平及正確的交易環境。

舞弊四要件

依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三號規定「舞弊係指管理階層、治理單位或員工中之一人或一人上,故意使用欺騙等方法以獲取不當或非法利益之行為」。可知構成舞弊的四個要件為:(一)嚴重錯誤表達交易之本質;(二)明知故犯;(三)受害者接受該錯誤陳述為合理的事實;及(四)產生損害,係因上述三種情況所造成的財務損失。所以舞弊與錯誤是否有區別,其主要區分是在於動機是否故意,若是故意也就是舞弊,無心的就是錯誤。近幾年發生的安隆案、世界通訊案、博達與力霸等案來看,企業舞弊就是詐欺,而從這些個案中都能找到上面所提的舞弊四個要件。

判斷構成舞弊之四個要件,以購買中古車為例,若業務員一定會針對車子的性能、歷史、外觀等狀況向有意購車者進行推銷,但是上面所提的舞弊四要素不一定會發生在這位業務員的推銷陳述中,原因有五:

1.誇大的推銷不等於欺騙:如果業務員說,這輛1999年的Lexus IS200跑起來像新車一樣,這是誇大的推銷;但如果他在里程計數器上動手腳,則是錯誤表達;

2.謊言一定是具有實質的指證:嚴格來說,如果里程計數器是準確無誤的,當業務員說「這輛車跑起來像新車一樣」或「這輛車很少開」時,他是誇大的,顧客只要將里程表跟車況小心比對一下就可以瞭解實情;

3.舞弊者一定是在明知故犯的情形下作出不實的陳述,也就是故意不實之陳述:當業務員在不知道這輛車是否已更換新胎的情形下,告訴客戶這輛Lexus已換了新胎,這種情形是業務員的疏忽,而不是舞弊;

4.潛在受害者一定是因為信賴該錯誤的陳述而作出決定:當顧客想買一輛藍色的車子,但因為相信業務員的說詞,這輛車在光線下看起來是橙色的,但實際上是藍色的,而買下這輛車的狀況;

5.一定有發生損失:當最後這輛車被證實是檸檬車(二手車),而顧客是在業務員誤導的情形下買了這輛車,因此,可能產生以較高價購買二手車,差價部分為顧客之財務損失。

(擷取自會計研究月刊257期/馬嘉應、蘇英婷/企業舞弊的防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