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1-21 04:00:22案有書

【隨想】我的自由,不用你給予

對於自由的定義,最普遍的說法是「不妨害他人自由的自由,才是真自由」。但我認為,自由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這並不是玩弄文字遊戲,而是殘酷的現實。

舉例來說,我沒有殺人的自由,因為這妨害了別人生存的自由。但是真的沒有嗎?只要我不顧後果,哪有什麼不能?是啊,我沒有殺人的自由,但是我仍然可以依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去做,快意恩仇,我的自由有受任何限制嗎?事實就是:我擁有極端毫無限制的自由。依這種邏輯我們可以得到另外一種自由的定義:只要這件事能夠依自己的意志決定,就擁有這件事的自由。舉例來說,我沒有一定會中頭彩的自由,因為這件事並不能由我自己決定。

這樣的想法和「不妨害他人自由」差別何在?因為「妨害」是很主觀的,參雜著風俗民情、法律與個人的習慣,而這些價值判斷有可能是錯誤的。只要我願意忍受所有人的鄙視眼光與口誅筆伐,墮落又如何?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那換句話說:只要我願意冒著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風險,就擁有這項自由。看起來很像巷口老張牛肉麵的價目表:牛肉麵一碗60元,付得起就買吧。付不起還是可以買,只是會比較麻煩。「法律是價目表」乍聽之下很刺耳,卻很真實。

被限制的不是自由,而是必須負起隨著行動所產生的後果,也就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