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2 00:16:49雀飛筆
拜訪部落格的禮貌
拜網際網路盛行之賜,在虛擬空間中擁有個屬於自己的部落格已不是件新鮮事。透過部落格,不但能以公共日記體的形式呈現和傳播個人價值觀與信念外,甚至還可運用「連結」功能來拓展文章內容、知識範圍,以及與其他部落客間的聯繫。因此,部落格彷彿是自己在網絡裡的家,從佈置、設計和維護,無不充分展現個人的獨特風格與巧思,率真且無拘無束地在自家分享其生活經驗與知悉資訊,維持與他人互動的一種持久性記錄。
由於部落格是個人在公共空間架設的「家」,並未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和規範,公開隱私仍有其不確定性的傷害風險,輕者或許僅是言語上的衝突,重者則可能招來如璩美鳳或陳冠希般的身敗名裂。因此若非公眾人物,一般格主們多選擇以匿名方式來表達暢所欲言的自由。相對地,不論部落客是否憑藉著資料蒐索、他人推介或遺留足跡等理由連結造訪,除非想直接出聲表達自己的看法,多默默地潛在水裡觀察或偷窺;然而即使隱姓埋名或無人知曉,並不代表部落客可以忽略應有的禮貌和尊重,進而竊取他人的創作、大放厥詞、漫聲大罵、亂貼廣告、做不合理的要求或是侵犯隱私權等等。
雖然台長並非「專業部落客」(professional blogger),作品不多,拓格至今也有一段時日,秉持著禮尚往來的精神,經營屬於自己的社群。貼此文之目的並非自命清高或劃地自限,然而遇到稀奇古怪的部落客不少,為了不想當「怨女」,索性將在意的「網路禮節」(netiquitte)一次說清楚。同理,當台長鳥踏貴部落格時,若不慎有冒犯之處,也歡迎前來指正並願意立即登門道歉。
抱持理性溝通的態度
只要台長在家,一定會查看留言。但是麻煩在留言之前,請提出一個與該文相關的問題或回應;如果只是走馬看花、囫圇吞棗、言不及意或大放厥詞,還不如繼續保持緘默來得佳。其次,大聲抗議並非不可行,但不是純粹發洩不滿的情緒和穢語,抗議必須要有理由、根據和建設性,如此才能讓彼此持有不同觀點和興趣的人們能有相互交叉對話之機會,進而促進智識的增長。再者,千萬不要做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未充分瞭解對方前,就私下來函邀約見面,台長雖「宅」也非英英美代子,請瞭解每個部落格通常有其訴求的理念與社群,搞不清楚這些「格性」就表示不投緣,一定會碰釘子或置之不理,況且單方面的仰慕和崇拜又不構成見面的必要條件。還有,凡是張貼與該文毫無關連的留言或廣告,台長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該刪除。
尊重隱私權
台長既採「匿名」身份,部落客可以根據公開張貼的內容來推測和判斷,但是直接留言或私下來函確認個人就讀學校、工作或住家地點、確實年齡等等,都是非常失禮且嚴重地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台長絕對有為保護自身安全而捍衛的拒絕權利。舉例來說,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在你家門外叫著:「XXX,今年是不是X歲,在X地工作?」請問心中該作何感想?自以為是的坦然或隨意透露他人因信任而告知的訊息,這些都無助於交換對方的隱私。另外,「誰來我家」的足跡連結功能原本立意良善,可以知道有誰來訪,順便連結過去逛逛並認識一下,但有時真的只是隨性拜訪或好奇連結,如果當初台長有留言便罷,卻常常看到不回應文章便直接在留言版上答謝回訪,甚至做強迫性的廣告推銷,請體諒台長即使顯示蹤跡也不意謂著同意公開給其他格友們得知。
尊重著作權
創作者最在意的,莫過於未經本人同意,便隨意透過email、MSN等網路媒介散發文字、圖片和影像。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一般部落格內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均係部落客自行提供並上載於該部落格所在的伺服器中予以公開傳輸,不論是屬於哪種類型的著作,其既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規定時,基本上該部落客應對其「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負責。換句話說,如果部落客真的非常喜歡該作品,可以徵得原創作者的同意而引用,否則自己欣賞即可,切勿再傳播出去與親朋好友共享。此外,在自己或他人部落格張貼「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包括引起不當聯想),並進一步地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者,這些行為都將觸犯刑法第235條的規定,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展現君子風範
面臨科技膨脹和資訊氾濫的時代,後現代主義提倡一種不斷更新、永不滿足、不止於形式且不追求固定結果的自我解構、突破和創造精神,試圖為徹底重建人類的現有文化,探索盡可能多元的創新道路。但是追求個人極端自由的同時,並非所有事皆能「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若是連基本禮儀都被要求解放,那便是對自由極度錯誤的解讀與濫用。無奈的是,當網際網路的法規不健全時,也只能呼籲部落客們展現自律與尊重的網路素養了。
批阿司:
1. 格主並未指名道姓,請勿對號入座。
2. 圖片取自:http://www.masternewmedia.org/images/professional-blogger_id3720781_size480_2row.jpg
3. 若欲瞭解更多的「網路禮節」,請參考以下網站:
http://www.pajh.tp.edu.tw/Netiquitte.htm
http://blog.xuite.net/hhyyll/music/6217725
由於部落格是個人在公共空間架設的「家」,並未獲得適當的法律保護和規範,公開隱私仍有其不確定性的傷害風險,輕者或許僅是言語上的衝突,重者則可能招來如璩美鳳或陳冠希般的身敗名裂。因此若非公眾人物,一般格主們多選擇以匿名方式來表達暢所欲言的自由。相對地,不論部落客是否憑藉著資料蒐索、他人推介或遺留足跡等理由連結造訪,除非想直接出聲表達自己的看法,多默默地潛在水裡觀察或偷窺;然而即使隱姓埋名或無人知曉,並不代表部落客可以忽略應有的禮貌和尊重,進而竊取他人的創作、大放厥詞、漫聲大罵、亂貼廣告、做不合理的要求或是侵犯隱私權等等。
雖然台長並非「專業部落客」(professional blogger),作品不多,拓格至今也有一段時日,秉持著禮尚往來的精神,經營屬於自己的社群。貼此文之目的並非自命清高或劃地自限,然而遇到稀奇古怪的部落客不少,為了不想當「怨女」,索性將在意的「網路禮節」(netiquitte)一次說清楚。同理,當台長鳥踏貴部落格時,若不慎有冒犯之處,也歡迎前來指正並願意立即登門道歉。
抱持理性溝通的態度
只要台長在家,一定會查看留言。但是麻煩在留言之前,請提出一個與該文相關的問題或回應;如果只是走馬看花、囫圇吞棗、言不及意或大放厥詞,還不如繼續保持緘默來得佳。其次,大聲抗議並非不可行,但不是純粹發洩不滿的情緒和穢語,抗議必須要有理由、根據和建設性,如此才能讓彼此持有不同觀點和興趣的人們能有相互交叉對話之機會,進而促進智識的增長。再者,千萬不要做出不合理的要求,例如在未充分瞭解對方前,就私下來函邀約見面,台長雖「宅」也非英英美代子,請瞭解每個部落格通常有其訴求的理念與社群,搞不清楚這些「格性」就表示不投緣,一定會碰釘子或置之不理,況且單方面的仰慕和崇拜又不構成見面的必要條件。還有,凡是張貼與該文毫無關連的留言或廣告,台長會視情況決定是否該刪除。
尊重隱私權
台長既採「匿名」身份,部落客可以根據公開張貼的內容來推測和判斷,但是直接留言或私下來函確認個人就讀學校、工作或住家地點、確實年齡等等,都是非常失禮且嚴重地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台長絕對有為保護自身安全而捍衛的拒絕權利。舉例來說,素未謀面的陌生人在你家門外叫著:「XXX,今年是不是X歲,在X地工作?」請問心中該作何感想?自以為是的坦然或隨意透露他人因信任而告知的訊息,這些都無助於交換對方的隱私。另外,「誰來我家」的足跡連結功能原本立意良善,可以知道有誰來訪,順便連結過去逛逛並認識一下,但有時真的只是隨性拜訪或好奇連結,如果當初台長有留言便罷,卻常常看到不回應文章便直接在留言版上答謝回訪,甚至做強迫性的廣告推銷,請體諒台長即使顯示蹤跡也不意謂著同意公開給其他格友們得知。
尊重著作權
創作者最在意的,莫過於未經本人同意,便隨意透過email、MSN等網路媒介散發文字、圖片和影像。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說明,一般部落格內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內容均係部落客自行提供並上載於該部落格所在的伺服器中予以公開傳輸,不論是屬於哪種類型的著作,其既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或是不符合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合理使用規定時,基本上該部落客應對其「重製」或「公開傳輸」等行為負責。換句話說,如果部落客真的非常喜歡該作品,可以徵得原創作者的同意而引用,否則自己欣賞即可,切勿再傳播出去與親朋好友共享。此外,在自己或他人部落格張貼「猥褻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包括引起不當聯想),並進一步地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者,這些行為都將觸犯刑法第235條的規定,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結語:展現君子風範
面臨科技膨脹和資訊氾濫的時代,後現代主義提倡一種不斷更新、永不滿足、不止於形式且不追求固定結果的自我解構、突破和創造精神,試圖為徹底重建人類的現有文化,探索盡可能多元的創新道路。但是追求個人極端自由的同時,並非所有事皆能「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若是連基本禮儀都被要求解放,那便是對自由極度錯誤的解讀與濫用。無奈的是,當網際網路的法規不健全時,也只能呼籲部落客們展現自律與尊重的網路素養了。
批阿司:
1. 格主並未指名道姓,請勿對號入座。
2. 圖片取自:http://www.masternewmedia.org/images/professional-blogger_id3720781_size480_2row.jpg
3. 若欲瞭解更多的「網路禮節」,請參考以下網站:
http://www.pajh.tp.edu.tw/Netiquitte.htm
http://blog.xuite.net/hhyyll/music/6217725
4. 本部落格因《拜訪部落格的禮貌》一文被轉載,被疑似有被害妄想症的精神病患者對號入座,並進行言語騷擾多達半年之久,請格友們勿在本台留下刺激性的言論或好意為我辯解,免得無央受波及。此外,凡不尊重本部落格,尤其侵犯隱私權、智慧財產權、隨意大放厥詞,甚至出現污衊、抹黑、謾罵、詛咒、恐嚇等攻擊性言辭者,當理性溝通無效後,之後本台不會有任何回應,在刪除留言前會存檔留證,並將呈現所有相關證據交由警方處理,Pchome亦會留存記錄和配合警方辦理。最後,呼籲格友若愛護本台,請禮尚往來,切勿以身試法!(3/10/2009)
5. 對於未註明來源且騷擾之「過路人」和廣告,一律不回應並刪除。(4/24/2009)
(悄悄話)
2010-09-29 11:44:47
(悄悄話)
2010-09-29 11:3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