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6 12:48:06代理台長 維它命

藝術創作的原罪

"藝術的博大意義,基本上在於他能顯示人的真正感情,內心生活的奧妙,和熱情的世界。"

                                 ----羅曼。羅蘭

如果一個藝術家,他的作品靈感的背後,常背負以瘋狂或不正常的形容詞標籤,
而這可能正是他成名之前的原罪。

他們將每一段戀情,每一個生活體驗,用影像紀錄,像個故事般全盤扥出。

作品的故事不同的是,
不煽情,因為它是被動的演員,
而導演,通常是上帝吧...
有的觀眾會為他打氣,有的會為他唏噓,甚至有人罵他,
有時候真心疼這樣一個人,會希望他別拍照了,好好去當一個正常人,
不要總活在另一個世界。

但他不管經歷過多少次的痛,就是不懼怕去愛,去感受,
這對我們正常人來說,很難得的~!

可如果世界上都是瘋子,那正常人就顯得不正常了不是?

或許這就是我們應該好好檢討的所謂,正常人與不正常人族群融合的問題。

異度空間生活畫師郭先生曾說過
" 我從國中開始就隨身攜帶傻瓜相機的人,怎麼可能會用正常的眼光看世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