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26 04:23:10阿財
由Rawls的《正義論》來看「京都議定書」的簽署
由Rawls的《正義論》來看「京都議定書」的簽署─以美國的拒絕簽署為例
一、前言:
本文的討論重點是放全球化的倫理議題─「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之簽訂上,有關「京都議定書」的資料與評論,我主要參考的資料是Peter Singer的近作《One World》 以及來自「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的網站資料,兩者對於「京都議定書」此議題皆有相當詳細的介紹。
為何會以Rawls的《正義論》 來簡視「京都議定書」的相關議題,我是基於以下三個考量:
(一)大氣層的使用是全人類的權利,而今卻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公平的現象,尤其是富有國家(如美國)與貧困國家之間的差異。
(二)Rawls的《正義論》所談的正義原則就是要解決類似這樣的不公平現象。
(三)根據Singer的說法,美國之所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其中一個立論考量,也正是以Rawls的「正義原則」來做其論證基礎 。
因此,我想透過Rawls的正義論來檢視此「京都議定書」的簽訂議題,並以美國的例子為主,應該是個合理的選擇。
二、背景介紹:
首先,簡單說明一下「京都議定書籤訂」的歷程,以做為接下來的問題釐清,其中,我將他們整理如下:
1970年代,發現氯氟氫化物( chlorofluorocarbons、CFCs )使用,會破壞臭氧層。
1985年,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簽訂逐年減少使用氯氟氫化物。
1988年,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成立。
1990年,IPCC指出氣候變遷的威脅確實存在,並且需要全球性公約處理問題。聯合國議決此類公約的起草。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提出。
1992年,裡約地球高峰會議,181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公約有對締約國提出應有的建議,但此公約並無法律約束力。
1995年,「締約國會議」決議必須設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
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對39個已開發的國家提出相對的限制與檢量的標準。此標準為政府領導者之間的協商而產生。
2001年,《第三次評估報告》 出爐。
2001年,波昂與馬爾喀什會議,落實《京都議定書》。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因為正式生效的門檻有:簽署國超過55個國家,且其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超過1990年排放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五。而在俄羅斯國簽署後才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成立。
其中在2001年,當決定要落實決議的同時,美國卻已不再是此項協議的締約國。至於為何美國離開的原因,這是當時的新聞資料:
對於不遵約情形所採取之處罰方式,原先京都議定書中所擬定的項目,包括:發出警告、公佈不遵守之行為、增加下一承諾期之減量責任、喪失參與京都機制之資格、停止享有權利或特權、罰款並成立遵約基金等。在7月23日的協議中,由於日本強列反對針對違約國家採取具法律效力制裁措施之強制履行機制,認為會與各國國家主權相衝突。日本的堅持終於獲得歐聯的讓步,不再堅持具法律效力制裁措施,不過可能會在未來數年造成如美國及日本等難以減量國家的負擔的罰則依然存在,但更進一步的目標細節將必須重新談判(路透社、2001/07/24)。
我想可以推測美國對於會議期間所決議的處罰方式決議感到有所不滿吧!畢竟要美國降低其廢氣的排放量,就當時的事實來看是不可能的事,但該決議卻已經在確立有關的制裁方式了。雖然該決議並非是立即有效,並且還有其他的折衝做法可以讓美國可以再適應一段時間,但美國卻一點沒有參加的意願,之所以選擇離開我們相信有美國政府自己的倫理考量,那就是以國家利益為主體的考量:簽署「京都議定書」會造成國家的損失,所以為了國家整體的利益,美國只好選擇拒絕。這是一個簡單的國家利益考量,從古至今的民族國家皆是如此的,只是因為有些國家利益而有所不同的抉擇而已。
Singer其實也承認,「只要世界性的政治社群尚未出現,則民族國家必然存在,而民族國家的領導者必將優先考慮其公民的利益。」 就這個角度,我們是無法指責一個優先考慮其公民利益的領導者是錯誤的?以上關於民族國家的立場,很顯然的與京都議定書的目的是相衝突的,接著,我就試著從Rawls的正義論來檢視他們的論述是否可以證成。
三、以Rawls的正義論來看「京都議定書」的簽訂
在看美國拒絕簽署的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要釐清以下的問題:京都議定書的內容為何?其簽訂的過程有合乎正義論對於社會正義的原則嗎?每個國家都需要簽署京都議定書嗎?其論證為何?以正義論來看,是否合理?而身為工業國中廢氣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合理嗎?其理由為何?
(一)社會正義是否等於全球正義?
1.Rawls正義論的設計是「在承認多元的前提之下,包容各種不同的價值主張和生活方式,……能和諧理性、互助合作地生活在同一個社會,這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設計,就必須依據一個不同主張者都能接受的指導原則,這個指導原則就是社會正義原則。」 因此Rawls的正義有一個設定群體─「社會」,而此處的「社會」應該是我們一般所指的民族國家之下的每一群體,這樣的設定可以使用在我們現在所要解決的全球廢氣排放量的問題嗎?答案當然是不確定的。
2.Singer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說到:「如果羅爾斯接受人們為了要能夠公正地選擇正義原則,則也必須無法得知自己將具有哪一個國家公民權之條件的話,那麼,他的理論將成為改善世界中貧困者之未來展望的有利論證。……不過在方法上,他的理論仍然強烈地建立在某種近似於當今民族國家的單位才得以適當地決定何謂正義的模型之上。」 因此,社會正義是否等於全球正義,這是個待解決的問題。但為了能夠繼續以下的論證,我們必須先假設Rawls所設定的「社會」是可包含至全球的,在這個假設之下,社會層次可提升至全球層次,個體層次可提升至國家層次。
(二)「京都議定書」的訂定過程是否公平?
Rawls強調公平是來自於一個適當的正義原則被能其成員所接受,他強調要有「純粹程序正義」 ,其理論的核心就是在於:建構一個決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為了這個目的,Rawls採取了契約的方式來決定正義原則,而且這個契約的訂定過程要有下的條件:(1)由全體成員共同決定;(2)立約者必須保有形式上的平等。(3)正義原則是自由、理性人所選擇的結果。(4)要公開。根據此立場我們來看「京都議定書」的訂定過程:
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僅先規範以工業化國家為主的國家,公約成員必須承擔共同但不同程度的責任,「每個國家各有其不同的目標:歐盟國家與美國的標準分別為低於1990年排放量的百分之八與百分之七:而其他國家,例如澳洲,則被允許高於它們在1990年的排放量水準」。 由工業化國家率先進行減量工作,以減緩氣候變遷。因工業化國家最有可能超過其應有的公平排放量,所以一開始簽署皆以這些國家為主,其他開發中國家,則未被列入。
此公約的討論方式是根據所簽署國的意見而產生的,而且為了怕締約國因其一時無法,此公約還接受「排放量交易」 (emissions trading)的原則。可見由過程來看,「京都議定書」的訂定基本上是符合「純粹程序正義」的 ,因此要求其締約國簽訂「京都議定書」的作法是合乎Rawls的正義原則的。
(三)「京都議定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正義兩原則?
根據Rawls推論,會有兩個正義原則來當作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
1.每一個人所擁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權利,都和他人相等。
2.社會和經濟上不平等的制度設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對每個人都有利。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為了讓在訂定契約時,能夠達到上述的公平性,Rawls認為原初立場上,立約者是在「無知之幕」之後,進行正義原則的選擇。 這也是Rawls用來檢視該契約是否公平的假設情境。由此來看「京都議定書」,當初之所以會有的訂定,主要根據是科學的發現,並沒有其他的條件假設,如果真的算有的,那就是:每人擁有相同的份量。 就京都議定書的協定方式來說,就是以配置固定每個人的排放量,來當做該國當年的衡量標準。雖然協定的標準可以再議,但以眾人皆可接受的平等原則來當作基本社會正原則,似乎是一個不需論證的道德基本原則。因此,我認為「京都議定書」的內容是符合Rawls「第一正義原則」的要求的。
至於,對想要能夠多點排放量的國家來說,就之前所提,「京都議定書」的內容有一個接受不平等的制度設計:「排放量交易」,這個制度允許了任何想要獲得更大的廢氣排放量的國家,可以跟其他低於規定量的國家(基本是未發展的貧窮國家)來購買多餘的排放量,於是兩雙皆可得到滿足,這是一個自由選擇,也並沒有限定誰有權或是誰沒有權,因此這樣的制度,同時滿足了第二正義原則的要求。再次說明「京都議定書」是可通過Rawls的正義理論的證成的。
五、以Rawls的正義論來看美國的拒絕簽署
(一)美國的看法:
1.從第二正義原則出發,美國聲稱富有國家(如他們自己)的經濟發展可以位貧窮國家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因為不公平分配是為了幫助最貧困者,因此就應該允許這樣不平等的資源分配。若是真的如此,那根據Rawls的此一原則,給予了富裕國家能夠繼續依其經濟活動而排放廢氣的理由,因為富裕國家可以產生更多的財貨而使得貧窮國家也跟著獲益(滿足第二原則的條件1),而任何一個國家也都擁有相同的權利(滿足第二原則的條件2)。關於財貨的分配,Rawls指出「當我們分配財貨時,只有在同時亦將會改善貧困者處境時,我們給予富裕者較多財貨的做法才能夠被加以證成;否則,我們就應該僅將財貨給予那些在資源上最匱乏者。」 美國的看法是否符合第二原則的設定?美國的「溫室效應氣體單位密度政策」(greenhouse gas intensity approach)宣稱此政策試圖降低美國平均每單位經濟活動所排放廢氣量;即使不能降低美國廢氣的排放總量,但美國希望能帶動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成長,包括世界上最貧困的國家。所以建議按照經濟活動的比例來排放廢氣,因為可以鼓勵提高生產效率。
(二)Singer的看法
Singer指出這樣的論證有2個嚴重的瑕疵:就是富裕國家所產生的更多財貨,只有一小部分會創造貧窮國家的財貨,以美國為例,Singer指出「許多其他國家的人民,由其是那些貧窮國家,根本沒有能力購買由美國生產的財貨;因此,他們是否因美國所生產的財貨而受益?答案並不清楚。」 因此,我們無法證成說這樣的不平等可以讓所有人都有利,美國的說法是得不到第二正義原則之支援的。第二,就美國的廢氣排放量與國內生產毛額的關係看來,其生產效率上並未比其他國家高 ,可見其提高生產效率的論證無法成立的。總結來看,Singer完全否定美國的主張,但對於美國的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他得到了以下的悲觀結論:「由於富裕國家與貧窮國家之間在資源上的巨大鴻溝,要求我們在分配資源時必須提升貧困者生活水準的正義原則,仍然使得富裕國家必須負擔所有進行改善的成本。」
(三)個人想法
為何Singer會如此悲觀?實在是因為我們無法強迫美國或其他拒絕簽署的國家來履行全球化的正義,因為站在國家的立場來看「京都議定書」,跟站在「地球」的立場,是有相當大的不同的。因此,如我先前所假設的,若是將Rawls的正義理論提升至全球層次,這時社會層次=全球層次,個體層次=國家層次,對於社會中的個體拒絕平等原則的要求,而他又不無法證明他可以得到不公平的對待,那我們應該可以進一步來做更強烈的要求的。
六、結論
雖然很多人(包含Singer)對於美國的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有著強烈的主觀判斷,或許在政治方面或是經濟方面有難以論斷的地方,但若是單從倫理學上的考量來看,我們應該可以順利得出:美國的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是不符合Rawls正義論的,也就是美國就道德上來說的話,應該要簽署此議定書。因為「京都議定書」的簽定是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的。
不過,再回到社會正義是否等於全球正義的問題,以全球的層次來談社會層次的正義問題,以當初Rawls的設定來說,是沒法直接推論到全球化的議題的,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若正義論的社會正義原則,可包含到全球,將全球看做同一個社會的話,那美國的立場就會顯得薄弱了;相反的,若是無法將地球當做同一個社會的話,那無論是贊成或是拒絕簽署的任何一方,在此論述上,都是無法在此正義理論上站得住腳的。
參考資料
李尚遠(譯),Peter Singer(著),2003,《我們只有一個世界》(One World),台北:商周出版,初版一刷。
林火旺,2003,《倫理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初版五刷。
梁啟源,2005,〈台灣未來經濟發展面臨之挑戰-京都議定書〉,原刊於《國政研究》,永續(研) 094-004號,張貼於國家政策研究會網站: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4/SD-R-094-004.htm (於2006/1/3日瀏覽下載)
郭博堯,2001,〈背景分析-京都議定書的爭議與妥協〉,原刊於《國政研究》,永續(研) 090-024號,張貼於國家政策研究會網站: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0/SD-R-090-024.htm(於2006/1/3日瀏覽下載)
一、前言:
本文的討論重點是放全球化的倫理議題─「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 之簽訂上,有關「京都議定書」的資料與評論,我主要參考的資料是Peter Singer的近作《One World》 以及來自「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的網站資料,兩者對於「京都議定書」此議題皆有相當詳細的介紹。
為何會以Rawls的《正義論》 來簡視「京都議定書」的相關議題,我是基於以下三個考量:
(一)大氣層的使用是全人類的權利,而今卻在國家與國家之間存在著某些不公平的現象,尤其是富有國家(如美國)與貧困國家之間的差異。
(二)Rawls的《正義論》所談的正義原則就是要解決類似這樣的不公平現象。
(三)根據Singer的說法,美國之所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其中一個立論考量,也正是以Rawls的「正義原則」來做其論證基礎 。
因此,我想透過Rawls的正義論來檢視此「京都議定書」的簽訂議題,並以美國的例子為主,應該是個合理的選擇。
二、背景介紹:
首先,簡單說明一下「京都議定書籤訂」的歷程,以做為接下來的問題釐清,其中,我將他們整理如下:
1970年代,發現氯氟氫化物( chlorofluorocarbons、CFCs )使用,會破壞臭氧層。
1985年,蒙特婁議定書(Montreal Protocol),簽訂逐年減少使用氯氟氫化物。
1988年,氣候變化政府間專門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成立。
1990年,IPCC指出氣候變遷的威脅確實存在,並且需要全球性公約處理問題。聯合國議決此類公約的起草。
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提出。
1992年,裡約地球高峰會議,181個國家簽署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公約有對締約國提出應有的建議,但此公約並無法律約束力。
1995年,「締約國會議」決議必須設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目標。
1997年,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對39個已開發的國家提出相對的限制與檢量的標準。此標準為政府領導者之間的協商而產生。
2001年,《第三次評估報告》 出爐。
2001年,波昂與馬爾喀什會議,落實《京都議定書》。
2005年,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因為正式生效的門檻有:簽署國超過55個國家,且其溫室氣體總排放量超過1990年排放總額的百分之五十五。而在俄羅斯國簽署後才於2005年2月16日正式成立。
其中在2001年,當決定要落實決議的同時,美國卻已不再是此項協議的締約國。至於為何美國離開的原因,這是當時的新聞資料:
對於不遵約情形所採取之處罰方式,原先京都議定書中所擬定的項目,包括:發出警告、公佈不遵守之行為、增加下一承諾期之減量責任、喪失參與京都機制之資格、停止享有權利或特權、罰款並成立遵約基金等。在7月23日的協議中,由於日本強列反對針對違約國家採取具法律效力制裁措施之強制履行機制,認為會與各國國家主權相衝突。日本的堅持終於獲得歐聯的讓步,不再堅持具法律效力制裁措施,不過可能會在未來數年造成如美國及日本等難以減量國家的負擔的罰則依然存在,但更進一步的目標細節將必須重新談判(路透社、2001/07/24)。
我想可以推測美國對於會議期間所決議的處罰方式決議感到有所不滿吧!畢竟要美國降低其廢氣的排放量,就當時的事實來看是不可能的事,但該決議卻已經在確立有關的制裁方式了。雖然該決議並非是立即有效,並且還有其他的折衝做法可以讓美國可以再適應一段時間,但美國卻一點沒有參加的意願,之所以選擇離開我們相信有美國政府自己的倫理考量,那就是以國家利益為主體的考量:簽署「京都議定書」會造成國家的損失,所以為了國家整體的利益,美國只好選擇拒絕。這是一個簡單的國家利益考量,從古至今的民族國家皆是如此的,只是因為有些國家利益而有所不同的抉擇而已。
Singer其實也承認,「只要世界性的政治社群尚未出現,則民族國家必然存在,而民族國家的領導者必將優先考慮其公民的利益。」 就這個角度,我們是無法指責一個優先考慮其公民利益的領導者是錯誤的?以上關於民族國家的立場,很顯然的與京都議定書的目的是相衝突的,接著,我就試著從Rawls的正義論來檢視他們的論述是否可以證成。
三、以Rawls的正義論來看「京都議定書」的簽訂
在看美國拒絕簽署的問題之前,我們必須要釐清以下的問題:京都議定書的內容為何?其簽訂的過程有合乎正義論對於社會正義的原則嗎?每個國家都需要簽署京都議定書嗎?其論證為何?以正義論來看,是否合理?而身為工業國中廢氣排放量最大的國家,美國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合理嗎?其理由為何?
(一)社會正義是否等於全球正義?
1.Rawls正義論的設計是「在承認多元的前提之下,包容各種不同的價值主張和生活方式,……能和諧理性、互助合作地生活在同一個社會,這個社會所有基本制度的設計,就必須依據一個不同主張者都能接受的指導原則,這個指導原則就是社會正義原則。」 因此Rawls的正義有一個設定群體─「社會」,而此處的「社會」應該是我們一般所指的民族國家之下的每一群體,這樣的設定可以使用在我們現在所要解決的全球廢氣排放量的問題嗎?答案當然是不確定的。
2.Singer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說到:「如果羅爾斯接受人們為了要能夠公正地選擇正義原則,則也必須無法得知自己將具有哪一個國家公民權之條件的話,那麼,他的理論將成為改善世界中貧困者之未來展望的有利論證。……不過在方法上,他的理論仍然強烈地建立在某種近似於當今民族國家的單位才得以適當地決定何謂正義的模型之上。」 因此,社會正義是否等於全球正義,這是個待解決的問題。但為了能夠繼續以下的論證,我們必須先假設Rawls所設定的「社會」是可包含至全球的,在這個假設之下,社會層次可提升至全球層次,個體層次可提升至國家層次。
(二)「京都議定書」的訂定過程是否公平?
Rawls強調公平是來自於一個適當的正義原則被能其成員所接受,他強調要有「純粹程序正義」 ,其理論的核心就是在於:建構一個決定正義原則的公平程序。為了這個目的,Rawls採取了契約的方式來決定正義原則,而且這個契約的訂定過程要有下的條件:(1)由全體成員共同決定;(2)立約者必須保有形式上的平等。(3)正義原則是自由、理性人所選擇的結果。(4)要公開。根據此立場我們來看「京都議定書」的訂定過程:
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僅先規範以工業化國家為主的國家,公約成員必須承擔共同但不同程度的責任,「每個國家各有其不同的目標:歐盟國家與美國的標準分別為低於1990年排放量的百分之八與百分之七:而其他國家,例如澳洲,則被允許高於它們在1990年的排放量水準」。 由工業化國家率先進行減量工作,以減緩氣候變遷。因工業化國家最有可能超過其應有的公平排放量,所以一開始簽署皆以這些國家為主,其他開發中國家,則未被列入。
此公約的討論方式是根據所簽署國的意見而產生的,而且為了怕締約國因其一時無法,此公約還接受「排放量交易」 (emissions trading)的原則。可見由過程來看,「京都議定書」的訂定基本上是符合「純粹程序正義」的 ,因此要求其締約國簽訂「京都議定書」的作法是合乎Rawls的正義原則的。
(三)「京都議定書」的內容是否符合正義兩原則?
根據Rawls推論,會有兩個正義原則來當作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
1.每一個人所擁有的最大的基本自由權利,都和他人相等。
2.社會和經濟上不平等的制度設計,必須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1)對每個人都有利。
(2)地位和職務對所有人平等開放。
為了讓在訂定契約時,能夠達到上述的公平性,Rawls認為原初立場上,立約者是在「無知之幕」之後,進行正義原則的選擇。 這也是Rawls用來檢視該契約是否公平的假設情境。由此來看「京都議定書」,當初之所以會有的訂定,主要根據是科學的發現,並沒有其他的條件假設,如果真的算有的,那就是:每人擁有相同的份量。 就京都議定書的協定方式來說,就是以配置固定每個人的排放量,來當做該國當年的衡量標準。雖然協定的標準可以再議,但以眾人皆可接受的平等原則來當作基本社會正原則,似乎是一個不需論證的道德基本原則。因此,我認為「京都議定書」的內容是符合Rawls「第一正義原則」的要求的。
至於,對想要能夠多點排放量的國家來說,就之前所提,「京都議定書」的內容有一個接受不平等的制度設計:「排放量交易」,這個制度允許了任何想要獲得更大的廢氣排放量的國家,可以跟其他低於規定量的國家(基本是未發展的貧窮國家)來購買多餘的排放量,於是兩雙皆可得到滿足,這是一個自由選擇,也並沒有限定誰有權或是誰沒有權,因此這樣的制度,同時滿足了第二正義原則的要求。再次說明「京都議定書」是可通過Rawls的正義理論的證成的。
五、以Rawls的正義論來看美國的拒絕簽署
(一)美國的看法:
1.從第二正義原則出發,美國聲稱富有國家(如他們自己)的經濟發展可以位貧窮國家帶來更多的經濟效益,因為不公平分配是為了幫助最貧困者,因此就應該允許這樣不平等的資源分配。若是真的如此,那根據Rawls的此一原則,給予了富裕國家能夠繼續依其經濟活動而排放廢氣的理由,因為富裕國家可以產生更多的財貨而使得貧窮國家也跟著獲益(滿足第二原則的條件1),而任何一個國家也都擁有相同的權利(滿足第二原則的條件2)。關於財貨的分配,Rawls指出「當我們分配財貨時,只有在同時亦將會改善貧困者處境時,我們給予富裕者較多財貨的做法才能夠被加以證成;否則,我們就應該僅將財貨給予那些在資源上最匱乏者。」 美國的看法是否符合第二原則的設定?美國的「溫室效應氣體單位密度政策」(greenhouse gas intensity approach)宣稱此政策試圖降低美國平均每單位經濟活動所排放廢氣量;即使不能降低美國廢氣的排放總量,但美國希望能帶動開發中國家的經濟成長,包括世界上最貧困的國家。所以建議按照經濟活動的比例來排放廢氣,因為可以鼓勵提高生產效率。
(二)Singer的看法
Singer指出這樣的論證有2個嚴重的瑕疵:就是富裕國家所產生的更多財貨,只有一小部分會創造貧窮國家的財貨,以美國為例,Singer指出「許多其他國家的人民,由其是那些貧窮國家,根本沒有能力購買由美國生產的財貨;因此,他們是否因美國所生產的財貨而受益?答案並不清楚。」 因此,我們無法證成說這樣的不平等可以讓所有人都有利,美國的說法是得不到第二正義原則之支援的。第二,就美國的廢氣排放量與國內生產毛額的關係看來,其生產效率上並未比其他國家高 ,可見其提高生產效率的論證無法成立的。總結來看,Singer完全否定美國的主張,但對於美國的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他得到了以下的悲觀結論:「由於富裕國家與貧窮國家之間在資源上的巨大鴻溝,要求我們在分配資源時必須提升貧困者生活水準的正義原則,仍然使得富裕國家必須負擔所有進行改善的成本。」
(三)個人想法
為何Singer會如此悲觀?實在是因為我們無法強迫美國或其他拒絕簽署的國家來履行全球化的正義,因為站在國家的立場來看「京都議定書」,跟站在「地球」的立場,是有相當大的不同的。因此,如我先前所假設的,若是將Rawls的正義理論提升至全球層次,這時社會層次=全球層次,個體層次=國家層次,對於社會中的個體拒絕平等原則的要求,而他又不無法證明他可以得到不公平的對待,那我們應該可以進一步來做更強烈的要求的。
六、結論
雖然很多人(包含Singer)對於美國的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有著強烈的主觀判斷,或許在政治方面或是經濟方面有難以論斷的地方,但若是單從倫理學上的考量來看,我們應該可以順利得出:美國的拒絕簽署「京都議定書」是不符合Rawls正義論的,也就是美國就道德上來說的話,應該要簽署此議定書。因為「京都議定書」的簽定是符合社會正義的要求的。
不過,再回到社會正義是否等於全球正義的問題,以全球的層次來談社會層次的正義問題,以當初Rawls的設定來說,是沒法直接推論到全球化的議題的,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若正義論的社會正義原則,可包含到全球,將全球看做同一個社會的話,那美國的立場就會顯得薄弱了;相反的,若是無法將地球當做同一個社會的話,那無論是贊成或是拒絕簽署的任何一方,在此論述上,都是無法在此正義理論上站得住腳的。
參考資料
李尚遠(譯),Peter Singer(著),2003,《我們只有一個世界》(One World),台北:商周出版,初版一刷。
林火旺,2003,《倫理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初版五刷。
梁啟源,2005,〈台灣未來經濟發展面臨之挑戰-京都議定書〉,原刊於《國政研究》,永續(研) 094-004號,張貼於國家政策研究會網站: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4/SD-R-094-004.htm (於2006/1/3日瀏覽下載)
郭博堯,2001,〈背景分析-京都議定書的爭議與妥協〉,原刊於《國政研究》,永續(研) 090-024號,張貼於國家政策研究會網站:http://www.npf.org.tw/PUBLICATION/SD/090/SD-R-090-024.htm(於2006/1/3日瀏覽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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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文章分析得好好喔
可以讓我參考幾句做心得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