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02 20:07:47台幹
大陸勞動合同法通過 不再是勞力密集產業的天堂
(轉貼)大陸勞動合同法通過 不再是勞力密集產業的天堂
PChome > 新聞 >2007-10-11 /張中昌
攸關數十萬台商經營成本的大陸勞動合同法,預定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未來台商聘僱大陸勞工,從解僱、資遣費、大量解僱勞工、人力派遣等規範,都將受到嚴格規範,大陸將不再是勞力密集產業的天堂。
為降低失業率,大陸參考德國、美國等勞動法案,制訂勞動合同法,有意將目前臨時聘僱的情形,逐漸導入終身雇用制度,穩定勞資關係。
這項法案,從勞動契約訂定、資遣費、大量解雇勞工、計時人員、人力派遣,甚至競業條款都有明確規定,相較於台灣的勞動法令嚴格許多。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台商應該把握法令實施前三個月,盡速檢討人事規範、估算人事成本,以免新法上路因應不及,衝擊企業營運。
目前台商資遣大陸員工,不一定需要支付資遣費。
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雇用關係終止,雇主必須發給資遣費,而且勞工只要連續兩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就自然成為長期員工,除非試用期證明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規風紀行為,否則不得任意解僱。
過去台商在大陸聘僱勞工,一般都採一年一聘方式的短期合同,沒有資遣費問題,明年開始,資遣勞工將連帶負擔資遣費,每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資遣費、滿半年發給半個月工資。
而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將可提出異議,此舉將限縮大陸企業解雇員工的權利。
林由敏分析,這項法案一旦實施,台商資遣大陸勞工,比在台灣資遣勞工更為困難,台商原先享有廉價勞動力的黃金歲月,逐漸結束,且新法實施後,外商、台商聚集的沿海大城市,將成為執法的重點目標。
此外,未來台商也必須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若未簽訂,將從應簽約日起,每月發給勞工兩倍工資。
試用期最長也不可超過半年,且這段期間雇主必須給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八成薪資。
林由敏擔憂認為,強制簽訂長期契約,容易使得勞工認為找到長期飯票,怠惰工作上的表現,反而影響生產力。
拿大陸「勞動合同法」與台灣「勞基法」相比,也有許多勞工保護條款,例如女性員工在懷孕、生產、哺乳期不得任意解雇;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工,都不得解僱。
甚至台灣尚未立法規範的競業禁止規範,勞動合同法都明訂出來,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兩年等,對於勞方都有較多保障。
林由敏指出,以往大陸豐沛與低廉的勞動力,成為勞力密集產業台商的外移天堂,明年新法上路後,聘僱關係將邁入新紀元,對台商衝擊不可小覷。
距離新法實施剩不到百天,台商必須開始全盤檢討人事成本、並詳細瞭解勞動合同法與目前廠區規定的落差,更要思考產業轉型、提高產品附加價值,避免大幅仰賴勞動力,侵蝕企業獲利。
摘轉網址: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ardu/20071011/index-20071011175434410005.html
2007年10月15日
大陸台商廠管理實務暨旅遊經驗談
PChome > 新聞 >2007-10-11 /張中昌
攸關數十萬台商經營成本的大陸勞動合同法,預定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未來台商聘僱大陸勞工,從解僱、資遣費、大量解僱勞工、人力派遣等規範,都將受到嚴格規範,大陸將不再是勞力密集產業的天堂。
為降低失業率,大陸參考德國、美國等勞動法案,制訂勞動合同法,有意將目前臨時聘僱的情形,逐漸導入終身雇用制度,穩定勞資關係。
這項法案,從勞動契約訂定、資遣費、大量解雇勞工、計時人員、人力派遣,甚至競業條款都有明確規定,相較於台灣的勞動法令嚴格許多。
中華人事主管協會執行長林由敏表示,台商應該把握法令實施前三個月,盡速檢討人事規範、估算人事成本,以免新法上路因應不及,衝擊企業營運。
目前台商資遣大陸員工,不一定需要支付資遣費。
但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雇用關係終止,雇主必須發給資遣費,而且勞工只要連續兩次取得固定期限合同,就自然成為長期員工,除非試用期證明不合格、或發生嚴重違規風紀行為,否則不得任意解僱。
過去台商在大陸聘僱勞工,一般都採一年一聘方式的短期合同,沒有資遣費問題,明年開始,資遣勞工將連帶負擔資遣費,每工作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工資的資遣費、滿半年發給半個月工資。
而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不適當將可提出異議,此舉將限縮大陸企業解雇員工的權利。
林由敏分析,這項法案一旦實施,台商資遣大陸勞工,比在台灣資遣勞工更為困難,台商原先享有廉價勞動力的黃金歲月,逐漸結束,且新法實施後,外商、台商聚集的沿海大城市,將成為執法的重點目標。
此外,未來台商也必須與勞工簽訂勞動契約,若未簽訂,將從應簽約日起,每月發給勞工兩倍工資。
試用期最長也不可超過半年,且這段期間雇主必須給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八成薪資。
林由敏擔憂認為,強制簽訂長期契約,容易使得勞工認為找到長期飯票,怠惰工作上的表現,反而影響生產力。
拿大陸「勞動合同法」與台灣「勞基法」相比,也有許多勞工保護條款,例如女性員工在懷孕、生產、哺乳期不得任意解雇;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工,都不得解僱。
甚至台灣尚未立法規範的競業禁止規範,勞動合同法都明訂出來,離職員工的競業禁止期間不得超過兩年等,對於勞方都有較多保障。
林由敏指出,以往大陸豐沛與低廉的勞動力,成為勞力密集產業台商的外移天堂,明年新法上路後,聘僱關係將邁入新紀元,對台商衝擊不可小覷。
距離新法實施剩不到百天,台商必須開始全盤檢討人事成本、並詳細瞭解勞動合同法與目前廠區規定的落差,更要思考產業轉型、提高產品附加價值,避免大幅仰賴勞動力,侵蝕企業獲利。
摘轉網址:
http://news.pchome.com.tw/finance/cardu/20071011/index-20071011175434410005.html
2007年10月15日
大陸台商廠管理實務暨旅遊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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