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02 16:28:12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連鎖門市教育訓練辦法-教材-詹翔霖副教授

 連鎖門市教育訓練辦法-教材-詹翔霖副教授

教育訓練辦法

一、目的

為提高從業人員之素質,培養各級人員充份發揮職能,增進知識與技能謀求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特訂定訓練辦法。

二、適用範圍

全體員工

三、內容

1.     權責

1.1   本公司人力資源處下設人力發展部,統籌辦理全公司之訓練發展政策及規章制度之研擬,訓練需求之調查,訓練計劃之協調訂定推動實施。

1.2   人力發展部下設部主管一人、人力發展及訓練專員數人,並因應實施不同課程之需要與課程相關人員共同研擬課程內容。

1.3   各部門主管為部門訓練執行聯絡人,負責調查部門之訓練需求,並執行員工工作所需之職前訓練以培育人才因應長期發展。

2.     教育訓練系統

2.1   職前訓練

新進人員或調職人員職前教育之目的在於給新進人員對公司或工作上之基本概念、知識及技術等有所瞭解,並使其在心理上作適應環境之準備。新進同仁(離職二年以上之員工回任,視同新進人員)於試用期滿前需經人力發展部所舉辦之新人訓練課程以瞭解公司人事規章、產品、組織及文化特色等。

2.2   管理職訓練

管理教育之目的在於給各層主管具備執行職務上所必要之管理知識及技能,研修科學化及合理化之經營管理方法。

2.3   專業訓練

專業訓練之目的在於給每一位同仁於其專業工作領域內所應具有之專門知識與技能,並視對象及應施予訓練之內容分別舉辦專業訓練。

2.4   自我發展訓練

自我發展訓練之目的在於給各級人員有志於增進與本身業務無直接關連之知識或為充實自己之知識技能,以其自我成長之各項進修課程,公司以輔導立場予以補助。如語文進修、工商講座、中級以上人員校園進修、專家學者專題演講。

3.     訓練計劃之擬定與預算編製

3.1   訓練需求調查

人力發展部每年舉辦全公司性訓練需求調查,各部門主管依據所屬同仁在工作方面所應具備之知識技能與執行該職務所需能力差距配合下年度之營運計劃等填寫訓練需求調查表。

3.2   訓練計劃擬定

人力發展部匯總各部門需求調查後,配合公司所規劃訓練方向及計劃,於每年度年終時匯總擬成年度訓練計劃表,交由人力資源處總監核可。

3.3   訓練經費編製

訓練計劃經核准後,依據參加訓練課程之人員、場地教材、講師(內訓或外訓)等擬定教育訓練之經費預算,編入公司之年度營業計劃書送總經理核可後自下年度起照計劃實施。

4.     訓練計劃之實施

4.1   人力發展部應會同各部門主管共同負責推動各部門之訓練計劃,提供部門訓練必要之協助。

4.2   年度訓練計劃執行前,由執行部門填寫訓練申請表。年度訓練計劃定案後,若各部門有新增訓練需求,仍應填具訓練申請表申請之(新人個別職前訓練除外)

4.3   人力發展部有外部訓練活動之簡章資料時,應先審查後轉送有關部門,各部門如有需求,應填寫訓練課程申請表申請之。

4.4   課程經核准施行後,若無法如期舉辦可提前或延後一個月執行,如仍無法如期完成,可經由原核可主管取消此課程。

5.     訓練記錄

5.1   參加訓練課程結束時應填具訓練記錄表,(在外受訓者除外),每一課程均應由主辦單位或受訓單位人員負責填寫或簽名,以為本公司教育訓練成本統計分析依據,及員工個人受訓記錄,並為員工前程發展重要評量指標之一。

5.2   各單位新人(含調職人員、工讀生)上線前須由各單位先安排職前訓練始可上線,同時必須填寫新人訓練記錄表,由各單位保留此訓練記錄。

6.     訓練評估

6.1   公司主辦之內部或外部訓練,由人力發展部針對課程結束後學員所填寫之意見調查表彙總成課程意見調查表,以瞭解該項訓練之執行成效。

6.2   外部訓練

6.2.1        個人參加外部之訓練課程於受完訓練後若無證書,應另撰寫外部課程心得報告乙份(參加研討會者除外),心得報告概述訓練內容及受訓後對公司之貢獻。若同時二人以上參加同一課程,可推舉一人完成(彙整)本報告。

6.2.2        公司在外主辦之訓練及赴國外受訓者,如結訓後獲頒證書,須將證書影印成A4大小,繳交至人力發展部存查。如未頒發證書時由講師評核訓練成效。

6.3   內部訓練

以口試、筆試或報告等方式由講師於訓練記錄表上評核其訓練成效。

6.4   訓練後部門主管應追蹤受訓人員工作成果,得視情況施以再訓練。

7.     教育訓練經費

7.1   訓練經費之申請

任何部門所發生之訓練費用必須事先徵得人力發展部之同意所有之訓練費用請款須透過人力發展部申請始為有效。

7.2   訓練經費之簽核

7.2.1        凡已編列為年度訓練預算中執行之年度訓練課程,簽核至總監級即可。

7.2.2        凡『專業訓練』之各項費用均由公司支付。申請金額於新台幣伍萬元以下者,簽核至相關單位總監,超過伍萬元以上者則須經由總經理核准。

7.2.3        非年度訓練計劃及預算中之申請,則須經由總經理核准。

7.2.4        個別英語進修及研究所學程進修之申請,簽核至相關部門主管即可,其餘各項規定請參閱說明。

7.3   有關員工訓練津貼、講師費之支給標準,請參閱說明。

8.     凡政府法令規定須具備證照者,須先取得該證照才得執行其工作。

9.     本辦法公佈實施前已接受訓練者得補繳結業證書影本或心得報告,以利人力發展部掌握個人訓練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