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勞動基準法-非自願離職-詹翔霖副教授講義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共通核心職能課程-勞動基準法-非自願離職-詹翔霖副教授講義
根據《勞基法》規定,當投保單位(公司、企業)因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或是縮編、營運虧損、天災等原因,讓員工被迫離開原先的工作崗位,就算是「非自願離職」。
若有員工確實無法勝任工作內容,遭到雇主資遣,或者是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超過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同樣也視為「非自願離職」。
1. 預告期
依據《勞基法》第16條規定,即便雇主具有合法的資遣事由,也應該預先給予勞工資遣的通知預告期,並且預告期限應按照年資計算如下:
◆工作滿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應在10日前預告通知。
◆工作滿1年以上、3年未滿者,應於20日前預告通知。
◆工作滿3年以上者,應於30日前預告通知。
2. 謀職假
非自願離職情況,雇主應該給你找下一份工作的時間。並且,依法規定,謀職假的請假時數為「每星期提供2天工作天」,也就是7天內最多2天,不僅可在工作時間請假外出,請謀職假期間工資也應該照給。
3. 非自願離職證明
在被資遣時,領取「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另一份「服務證明書」其實也相當重要。
主要原因就在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勞工朋友可依此作為申請失業給付,以及職業訓練的依據;而「服務證明書」則是用來記載有關你在該事業單位內所擔任的職務、工作性質、工作年資及工資為主,關係到你在應徵下一份工作時的證明。
雇主應該在資遣員工30天內發給資遣費,計算方式又可用到職日期細分成以下2種:
1. 舊制年資資遣費
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2005年7月1日前,受雇在同一個事業單位的勞工。計算方式為:「每滿1年,發給1個月之平均工資;剩餘未滿1年部分,依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則以1個月計算」。
2. 新制年資資遣費
適用對象為到職日在2005年7月1日後的「初次就業」勞工,或是「再就業」為此日期之後的勞工。計算方式為:「每滿1年,發給0.5個月的平均工資;剩餘未滿1年部分,以比例計算。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申請失業補助?
非自願離職政府還是有提供3種失業補助金,包含:失業給付、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以及提早就業獎勵津貼等。
1.找到離你家最近的就業服務機構,並攜帶印章、身分證、存摺、非自願離職單等文件,請現場的人員協助你申請失業給付金,最高就能領到6個月的60%平均月投保薪資;而若是年滿45歲以上或是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失業勞工,最長還可領到9個月。
非 自 願 離 職 證 明 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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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生 日 期 |
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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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別 |
□男□女 |
身分證統一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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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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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性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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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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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當月工資(新台幣): 元 |
離 職: 年 月 日 (★離職日期為在職最後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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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原因 |
□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破產 勞動基準法第11條 □第1款 □第2款 □第3款 □第4款 □第5款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 □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第5款□第6款 □勞動基準法第13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20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契約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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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影印本黏貼欄(浮貼) |
身分證影印本黏貼欄(浮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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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證明欄(★離職證明由投保單位出具者請填本欄) |
投保單位名稱:(請蓋印信或章戳) 保險證號: 投保單位地址: 投保單位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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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證明欄(★離職證明由地方主管機關出具者請填本欄) |
主管機關名稱:(請蓋印信或章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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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自行釋明欄(*離職證明向投保單位及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無法取得者請填本欄) |
,如有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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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就業保險法第36條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緩外,並應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l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此離職原因者,需檢附契約證明文件,另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若是由不同時期契約滿離職者,須分別檢附不同時期離職證明文件及契約證明,且須以最後離職事實申請失業給付【契約工如要申請失業給付須以離職日起算1個月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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