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5 12:01:19詹翔霖副教授0955268997

1110103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詹翔霖老師

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切結書

茲因申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以下稱本貸款),具切結書人同意遵守下列各款事項:

一、   本貸款計畫由具切結書人提出申請。

二、   具切結書人符合「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第四點貸款對象資格且未違反第十三點申貸注意事項者。

三、   具切結書人知悉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本金,係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申請之新增貸款歸戶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且符合補貼規定之貸款。

四、   具切結書人如已依本要點第十一點享有利息補貼,就該利息補貼之貸款額度範圍內,不得再向其他機關(構)以本貸款申請利息補貼,如有違反,應返還依本要點已請領之利息補貼。

五、   貸款申請表/貸款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之內容均屬實,如查有不實之情事,未獲貸款前,將撤銷具切結書人之申請資格,不予貸放;獲貸款後,將撤銷核貸許可,具切結書人應立即還清全部貸款。

六、   本貸款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授信用途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用途。

七、   申請及貸款期間同意配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派員實地訪查。

八、   貸款期間應保持本貸款計畫確實完整之會計紀錄、憑證或相關交易資料。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及承貸金融機構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貸款運用情形、調查監督具切結書人有關借款之帳目、憑證、交易資料,並得要求具切結書人於利息補貼期間,每年五月以前至指定平臺登錄融資效益等資料,具切結書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違反,依本要點第十二點第三款不予利息補貼,並應返還已請領之補貼。

九、   具切結書人同意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承貸金融機構、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所委託之經理銀行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或與承貸金融機構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之機構,於其所營事業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之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具切結書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資料,且前揭機構亦得提供其所蒐集之具切結書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資料予本貸款管理或審查之用。

此致                               銀行/信用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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